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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设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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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设论文

信用体系建设民商法论文

1.信用在民商法中的界定及概念

目前法学界并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民商法信用定义,有的学者提出民商法信用主要是指对应于经济能力的社会经济评价,有的学者则提出信用主要是指民事主体自身经济能力获得的社会信赖以及社会评价。笔者综合当前相关的各种说法,关于信用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事实判断。也即是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判断,偿还能力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前提下,具体包括品德、能力、资本三个模块。因为这种评价存在客观事实性,因此民事主体具有权利对评价结构提出修改要求或者异议。②价值判断。主要是指第三方或者社会对于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信赖以及评价,根据对民事主体信赖程度决定是否应该授信,以及具体的授信额度。这种判断具有主观性,因此一般民事主体不能对授信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以上两个判断可以看出,信用实际上也就是指民事主体需要履行的义务,民事主体需要为自己签订的合同以及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民事主体双方在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应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和途径深入、全面了解合作者的信用问题,将交易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限度。

2.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面临的问题及相应对策目前,民商界并没有对信用原则做出统一的界定,虽然很多人对信用原则价值内涵进行了分析、探讨,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观点,这样的后果是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原则概念理解、界定模糊。虽然,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将信用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但是并未将其作为指示性原则。目前,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信用市场发展以及培养方面也缺乏足够的经验,信用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完善。

2.1强化信用权构建

国家立法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立法信用,从其他法律中将信用权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种新的人格权,这样有助于实现所有自然人、法人都平等的享有信用权,并且能够充分利用人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使市场交易都建立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中,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民法草案中对信用权以及信用体系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是为了为构建信用体系提供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该立法目的完全符合现展需求,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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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设生态文明论文

一、“新常态”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立统一矛盾助推了国家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伴随着环境保护的不断深入已走过40多年历程,既有理论研究上的贡献,也取得了一定实践探索的经验。然而,面对"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生态文明建设却仍显疲软和力不从心。目前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究其原因虽然有自然和历史的原因,但究其主要原因是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造成资源过度开发。同时也存在改革体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这说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已构成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已成为国家政府层面关注和重视的重要问题。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掀起了讨论构建生态文明制度的新热潮,学者们围绕"什么是生态文明制度?如何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怎样的生态文明制度?”对生态文明制度的概念内涵、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必要性和紧迫性、构建路径、框架结构进行了全方位探讨和研究,众所周知,不同历史时期和阶段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同,相应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也应呈显出不同的特点和侧重点。我国经济社会已步入"新常态”阶段,那么,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如何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常态”?这理应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然而就目前来说学术界还没触及到这方面的研究,不少生态制度还相对落后,重要的生态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容尚需完善,制度体系有待深入探索和建构。首先,从研究的路径和方法看,现有研究由于缺乏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生态制度缺失缺位及凸显矛盾的深刻剖析,因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有待逐步优化。在研究方法上已有成果大多缺乏逻辑与历史、普遍共性与特殊个性、理论分析与实证调研、横向比较与纵向分析、量化指标考核和本质内容分析、宏观层面和微观层次等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次,从研究的视角和学科看,目前研究视角较为单一,如对经济激励机制的研究大多为针对单一制度的经济学研究,缺乏多视角、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和共同研究,故很多研究结论不免带有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新常态背景下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常态”下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现实影响深远的实践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新常态”的来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必定会沿着纵深方向发展。首先,在理论层面上:第一,“新常态”下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将成为学术界研究发展的动向之一。生态文明制度构建如何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的大逻辑,首要的是必须对生态文明建设地位进行重新定位。第二,应进一步拓展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研究视角,并丰富和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内容体系。在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行研究时,必须摆脱单一的研究视角,加强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分析,开拓视野,借鉴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第三,应该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生态公平和环境正义的研究。生态公正和环境正义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理论前提和主要任务,只有重视生态文明制度中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和探索,才能实现生态公平和环境正义。其次,在实践层面上:第一,应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及研究成果的实践应用。目前对生态文明制度的研究大多是宏观上的探讨,抽象的规范性和理论性研究较多,而从实证角度进行具体制度运行及实效性的研究较少。第二,要加速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试点实验。以实践为基础,通过实践不断地检视已建立起来的生态文明制度,并进行经验总结,才能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第三,应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出发,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制度优先领域”的实践研究。生态文明体系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建的最终目标就是要依托健全的体系来激励并制约个人行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新常态背景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迫切的实践价值。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特别是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深刻意义、现实依据和实践经验为依据,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生态缺位、法律制度缺失和体制弊端凸显为原由,探索了"新常态”视域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路径依赖和体系框架。这些研究不仅有助于学界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思想,更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搭建了平台,提供研究基础和方法论支持。

作者:夏广毅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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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查询体系建设养老保险论文

一、网上查询软硬件的双层架构建设

根据目前的社会分工,社会保险职能主要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其中就包含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处理、存储、及利用工作。按照档案网上查询的设计构想,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数据源层,直接向社区服务站和互联网中个人的数据接收层提供数据,应用软件要针对社区查询和网上查询的不同性质分别开发。同时,从开发建设成本的角度考虑,应当充分利用社保经办机构现有的档案服务设备及社区服务站的经办力量及设备环境,充分发挥经办机构门户网站的作用,减少人、财、物的投入。在建设过程中,一是要做好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转换工作,并将新参加工作人员档案直接进行数字化采集,将打印的纸质材料作为电子档案附属品予以保存。二是要重视电子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社区查询服务可以采取C/S架构(客户机/服务器)。社区端开发相应的应用程序,应用范围可以广一些,权限可以大一些。对于互联网上的查询服务,可以采用B/S架构(网页游览器/服务器)。应用范围要小权限,应该限定为只能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及提交涉及档案相关问题咨询、建议的申请。三是要配备高性能的小型机,作为数据服务器和独立的WEB服务器、备份服务器。如果档案库数量多并且比较分散,还可以采用分布式的方法进行数据的交换。数据存储可以采用SAN或IPSAN网络存储方式。四是要采用专线实现经办机构与社区之间的数据交换,或使用VPN技术和设备,为社区每个客户端设置独立的密匙,从而通过互联网自由访问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采用专线高带宽联接到互联网中供互联网用户查询使用,从而形成经办机构和社区与互联网查询的双层架构。

二、网上查询必须做到“便捷、安全”

从工作实践来看,查询养老保险档案的人群,多数属于年龄大、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针对这部分特殊群体,如何实现查询的方便、快捷是一个首要问题。同时,由于养老保险档案记载着重要的个人资料,信息安全和档案数据安全也同样不容忽视。针对便捷、安全这两个重要的建设标准,要在软件开发前重点做好利用需求的调研、分析和论证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站接地气的作用,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对档案进行查询,方便距离职工档案管理保存机构较远,年龄高、行动不便的群众。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人员流动大,很多人员已经到外地居住。在遇到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需要查询档案时,来回往返于居住地和职工档案管理保存机构之间,造成了群众物质和时间上的很大浪费。因此,可以考虑在社保经办机构的门户网站增设档案查询栏目,群众可以很方便地查询到自己档案的相关信息。在档案数据安全方面,一是要制定机房管理制度和数据备份时间表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二是要责任落实到人,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三是要做好防火墙等设备的安全设置,对互联网上提交的数据做好安全检查。四是要对个人档案信息查询要同时判断个人编号、身份证号、密码相一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与档案所有人的手机号相绑定,在查询信息时发送验证码或进行人脸和指纹的识别。同时,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定期对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三、加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承担着为人民群众“跟踪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重要责任。实现网上查询后,由于工作方式的提升,必然对档案管理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进步,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努力打造一支合格的档案管理队伍。一是要做好社区工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软件操作和政策法规,能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覆行自己的职责,时刻提醒泄露私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业,做到警钟长鸣。二是要培养电子档案信息化专业人才,把单位内部懂计算机程序开发人员组织起来加以培养,使他们能够在电子档案信息化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同时,向外引进相关的人才,提升工作的总体水平。三是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奖罚办法,使经办人员能够有章可循,按章执行,提高经办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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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统合素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但目前的很多实际和制约因素却成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壮大的瓶颈。为此,本文结合农村实际,分析了当前磐石市所存在的制约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中管理体制、资金投入、服务方式、组织管理等制约因素形成的原因,并且试析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磐石;农村科技;服务体系;问题;对策

发达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加强,传统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广大农民对科技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磐石市三大主导产业中,农业产业占了很大的比重,所以农村科技体系发展创新的要求更加迫切。

一、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磐石市一直秉承着传统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主要由政府的各基层涉农站所组成,在历史上对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发展,传统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管理体制不顺,科技服务事业滑坡。由于乡镇机构的多次改革,多数原农业科技服务单位“三权”由乡镇回归到主管局,造成乡镇政府对乡镇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指挥失灵。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经营创收上,造成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缺人干,科技服务在乡镇出现断层,导致科技服务事业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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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建设论文

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亦称“风险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对于推进创业型经济的发展和增加社会就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但是,创业投资由于所支持的对象是未上市创业企业,不仅具有高风险性,还往往是一种权利义务高度不对称的投资活动。例如,投资于具有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既可通过股东大会等渠道行使“以手投票”的权利,也可随时出售股票行使“以脚投票”的权利;而对创业投资而言,则很难行使“以脚投票”的权利。正因为创业投资一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另一方面自身又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从法律上切实保护创业投资的权益便显得格外重要,但由于创业投资在运作过程中必然要涉及与之相关的方方面面,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才能切实保护创业投资的权益。

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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