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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制度,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做好报账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号)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中央及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利用外资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用于中央、地方及外资立项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和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用于实施中央及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五条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发办),为报账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乡镇财政部门负责自筹资金的筹集,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县农发办做好报账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含市辖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竞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安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招标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拍卖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挂牌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招标行为,充分发挥招标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县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招标投标和项目管理的工作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优、比优、公开、公平”环境为目标,通过完善竞争机制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整合和利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加强全县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承发包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源头治腐工作,有效助推我县“三化”建设进程。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比选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县公开比选建设工程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局、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公开比选建设工程机构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入闱机构的考核考评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入闱名单的管理和工作。
三、比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