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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股权估值金融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论文摘要】本文对常用的企业股权转让估值方法进行了介绍,并列举了近年来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转让案例的估值标准。
一、常用股权估值方法简介
常用股权估值方法主要有绝对估值法(折现现金流,即DCF)与相对估值法(如市价/盈利等)两种。
(一)绝对估值法
绝对估值法是一套很严谨的估值方法,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是:企业的价值等于其未来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的现值总和。绝对估值法即通过选取适当的贴现率,折算出预期在企业生命周期内可能产生的全部净现金流之和,从而得出企业的价值。
2001年11月11日,财政部印发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与披露步入规范化发展阶段,对于增强基金的信息透明度和公允性,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值得关注的是,该《办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现实特殊性,遵循大胆务实的指导思想,在会计假设、确认、计量诸方面都摆脱了传统会计理论束缚,实现了全面的、质的突破。笔者认为,我国基金会计的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会计主体的扩展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它界定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如公司、工厂、车间等核算主体,都是具有一定机构和人员的实体性组织。而基金会计则是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会计主体,其特殊性在于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而无具体的组织机构和空间范围,即不具有实体性。基金的各项功能都由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代为行使,基金的会计核算与其会计主体是相互分离的,即基金虽然是会计主体,但并不承担会计责任,而是由其管理人进行核算,提供会计信息。
将基金界定为单独的会计主体,其意在于:一是将基金的管理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区分开来;二是将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经营活动区别来开,从而真实、公允地反映基金的投资增值情况。
随着电子商务、虚拟企业的出现,会计主体的“虚化”现象将会越来越多,但到目前这还只留在理论探时阶段。而基金会计在会计实务中则已经走到了前面,将具有独立资金来源和经济利益的虚拟实体纳入会计系统,这无疑大大扩展了会计主体的内涵和外延。
二、会计分期的细化
在经历了一轮狂热的新经济投资浪潮之后,投资者开始反思对新经济公司的估值究竟应当如何进行?什么样的估值才算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估值?决定新经济公司的估值的关键因素是什么?更广泛地说,在市场经历巨大变化的时刻,究竟需要怎样的尺度来对深受新经济影响的公司进行较为公正的估值?
华尔街的分析师们在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探索。本文旨在对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几种新经济公司估值方法进行介绍,并着重对运用期权定价理论对新经济公司的估值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几种
新经济公司估值方法介绍
对新经济公司的估值分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常分为发行前(PRE-IPO);初次发行(IPO)和二级市场(POST-IPO)三个阶段。本文主要针对公司完成IPO之后,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使用的估值方法,亦即第三阶段的估值方法进行讨论。
新经济公司上市后,多种估值方法可以使用。包括常用的倍数分析法,定性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倒推DCF方法等。
摘要:近年来中国的资本市场日益壮大,股票市场更是首当其冲,自2006年开始的新一轮牛市更是将市场人气推至极点,然而伴随着牛市一同到来的是人们对股市泡沫的争论。面对风云变幻的股市,人们又该如何预测股票的价格呢?本文借着这一问题,对投资学中的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做一番简单介绍,并结合实际案例来探讨股票是如何估值的。
关键词:相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DDM市盈率市净率
一、理论概述
对拟发行股票的合理估值是定价的基础。通常的估值方法有两大类:一类是相对估值法,另一类是绝对估值法。
1.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亦称可比公司法,是指对股票进行估值时,对可比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以及相似规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主承销商审查可比较的发行公司的初次定价和它们的二级市场表现,然后根据发行公司的特质进行价格调整,为新股发行进行估价。在运用可比公司法时,可以采用比率指标进行比较,比率指标包括P/E(市盈率)、P/B(市净率)、EV/EBITDA(企业价值与利息、所得税、折旧、摊销前收益的比率)等等。其中最常用的比率指标是市盈率和市净率。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选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工具,应当通过运用合适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可以选用多种估值技术加以评估,选取最能反映在估值日公平交易中的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作为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当前,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了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市场法是指基于相似或可比的资产、负债或资产负债组合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确定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具体方法有市场乘数法、矩阵定价法等,通过可比交易的金融工具报价得出相应的市场系数,并依据被评估金融工具与其可比交易中金融工具之间的关系确定被评估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收益法是指将多项未来金额折现成一项当前金额的现值技术,通过选择适当的市场折现率将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得出当前的公允价值,如Black—Scholes—Merton、二叉数等期权定价模型就常用于评估复杂的期权类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ABS、MBS、可转换债券、可赎回债券等含权债券以及掉期和期权类衍生产品在我国尚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无法获取市场报价,需要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通过估值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当市场法和收益法所需要的参数都无法可靠获得时,可考虑采用成本法,即用重置成本作为被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特有的金融产品,单独设计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为了争夺市场优势,各商业银行纷纷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推出与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新产品以满足客户需求。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主要在投资于金融工具资产组合的产品组成结构和交易模式等方面,这类金融资产的估值需要根据具体的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单独设计适用的估值模型来确定其公允价值。例如,商业银行发行的某些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基础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组合,并且在会计确认时基础工具和嵌入衍生工具无法拆分,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就应将所募集的资金视为结构性存款,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估值模型需要根据具体产品结构,并结合基础和衍生工具的基本估值模型进行设计。再如,某些代客的资产交易是客户向分行提出交易需求,分行以内部价格与总行进行交易,总行再与交易对手进行平盘的交易模式,这就需要对总分行设计一个统一的估值模型对相关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银行特有的金融产品虽然在市场上没有与之相同或相似的金融工具,既找不到市场报价,也不能直接运用传统的估值模型,但其本质都是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结合,估值模型的设计也应以基础和衍生金融工具常用的估值模型为基础。
本文作者:徐锐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