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投资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第三条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审计局、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建筑业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确定和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设在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具体监督管理项目从立项至施工、验收所有流程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质监安监、竣工验收等资料是否齐全;
本文作者:党晓源作者单位: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一、前言
2011年中国电影市场承接了2010年的良好发展态势,进入了产业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年初以来,电影创作、电影票房、观众人次及影院数量继续保持健康、高速增长,中国电影产业在跨越式发展的轨道上不断前进。在中国电影市场终端,影院投资正在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目标的格局。在新形势下国内各院线如何建设影院终端,制定适合影城发展的经营管理策略实现影院的赢利,将成为各投资方关注的重点。
二、国内电影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影城投资的可发展空间
1.2010年至2011年国内电影市场实现跨越式增长
2010年全国生产故事影片达到526部,其中有17部国产影片过亿,59部国产片票房超过千万元;全国城市影院票房总收入达到101.72亿元,较2009年的62.06亿元增长63.9%(详见图1)。2010年共新增313家影院、1533块银幕,全国城市银幕总数突破6200块(详见图2)[1];平均每天新增4.2块银幕,大大超过了2009年平均每天增加1.7块银幕的发展速度[2]。据电影业内专家预测截至到2011年底国内电影银幕数有望超过1万块。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际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借鉴;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现状;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完善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发达国家的间接监管、发展中国家的直接监督、监管体制不合理、审批手法繁琐、对投资主体的规定简单化、项目审批忽视全球经营战略、重审批、轻管理、确立海外投资监管原则等,具体资料请见:
海外投资监管包括审批与监督,是世界各国海外投资立法的重要环节。可以说,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都无一例外地对本国海外投资作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审批与监督,投资完全自由化的国家是不存在的。为此,笔者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及其实践的现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完善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国际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间接监管。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完备、法制健全,一般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的海外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法予以规范,调整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均散见于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件之中或通过其它方面的法规予以间接调整,诸如取消某些项目的优惠条件,对某些项目不予承担政治风险等。1981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4条第1款规定:海外美资必须不是投入下述经营,才有资格投保。a、投资人看来打算这笔海外投资所出的产品,取代原在美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并且销往原属美国同类产品的同一市场,从而大量削减该投资人在美国雇用职工人数;b、这笔投资看来会大量削减美国其他企业单位雇用职工的人数;c、这笔投资用于海外制造业或加工业的项目之后,看来会削减美国的贸易利益,大大不利于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d、这笔投资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重点不在美国,却在另一个发达国家。
在实践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下列投资项目拒绝签订保险、再保险契约或提供资助,具体行业有:纺织及农业生产的投资以向美国出口为目标者;1981年1月1日以前的铜矿开采投资,以后将有害美国铜矿工业者;某项目投资企业非美国所能控制,或者其目的在于代替美国国内从事同类企业活动的设备者;从事军事生产产品的投资;投资目的在于设立不动产买卖企业者;从事酒精、饮料生产的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从事啤酒生产的投资不在此限;从事娱乐设施的投资;从事商业投机事业的投资。(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273-274页。)据统计,1974年以来,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业已正式驳回74项投资。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项目,在申请投保的早期阶段就非正式地被劝止了。(注:、丁伟:《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美国政府利用其完善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上述规定,对一些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项目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另外,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允许其本国厂商输出设备制成品,但如果这种输出可以用来制造这些设备项目,或者可能被输入国获得用于国防目的的情报和技术时,则要受严格限制。
一、英、美、日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模式的分析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一、英、美、日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模式的分析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