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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不断的现象,笔者将视线集中关注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问题,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环境、监管环境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现状,就该问题提出若干思考,认为我国的市场条件、监管环境和能力等各方面条件都尚不足以正式推出私募基金,为了不重蹈国债期货的覆辙,切实做到正式推出而不是扼杀私募基金,笔者建议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应缓行,待一切条件基本成熟后再议。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公募基金是通过公开向普通社会公众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而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直接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一般包括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募集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的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定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目前社会各界关于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讨论热烈,众说纷纭。
吴晓灵在出席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时也表示“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应当予以大力发展”但她更明确指出“在当前,需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以区分,政府大力提倡的,对中国经济有实际帮助的显然是后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们尚且不论社会各界关于合法化的呼声中是否严格区分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回顾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我们也能看出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性,然而,在现阶段,但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环境、监管环境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现状,笔者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问题提出以下若干思考:
1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大环境下能够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吗?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大环境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将不利于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与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1.1与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仅有A股、B股和少量权证,不符合私募基金有效运作对投资对象的要求--多样性和流动性。私募基金之所以采取私募,是为了能利用法律中的豁免条款而有更广泛的投资对象和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失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去了投资对象的多样性,私募基金也就失去了其特有的优势之一,同时市场规模特别是个股规模小,衍生产品市场尚未发展,且我国不允许卖空等杠杆交易,意味着流动性小,必然限制投资方式的灵活性。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缺乏投资渠道和风险对冲工具,将仍然无法改变其原有的特性--通过内幕交易、操纵估价来获取高收益的投机行为,一旦其法律地位得到认可,那么这无疑是在向他们传递一个激励投机的信号。
一、对基金市场的一些特征的概括
投资基金可谓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新兴产品。目前市场上总共有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17只。虽然产品数量上不是很多,但是,这些基金占有的市值却不容忽视。“基金目前持有净值达到1400多亿元,占到目前沪深两市总市值的10%强,已具有了一定引领市场潮流的力量”(1)。所以,基金的状况能够对股市产生重大的影响,因而,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值得我们予以关注。
2002年的基金市场,轰轰烈烈地大扩容,惊天动地的行业亏损,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反差。同时,基金市场的走势之弱,也超出了市场的预期,基金持有人陷入巨额亏损境地。“2002年的基金市场,是名副其实的基金发展年。截至12月25日,2002年度共发行封闭式基金4只,总募集规模为110亿份;发行开放式基金14只,首发募集的规模为447.9亿元,两者合计557.9亿元。这个数字超过了2001年底基金市场规模的七成。因而,2002年,是基金市场历史上的第三次扩容期,也是历史上扩容规模最大的一个时期。大扩容,预示着大发展。2002年度的基金市场确实是一个发展年。但同时,2002年又是基金市场令人伤心的一年,是名副其实的亏损年。截至2002年12月20日,54只封闭式基金中53只出现亏损,亏损额合计82亿元;17只开放式基金,13只出现亏损,亏损额合计18亿元。整个行业的亏损,预示着市场预期的年末分红已成为水中花。由此,基金业已经面临着有史以来的寒冬。”(2)
二、发行方式及风险分配分析
(一)基金发行概况
去年开放式基金的密集发行成为市场的一大亮点,众多的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推出自己的投资基金产品,其数目之多,次数之频繁,可以得上是空前的。而广大的投资者也给予了相当高的热情,例如,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第一天就暴出了2.6亿的销售业绩,这一数字在基金惨淡经营的今天,足以为基金管理公司羡慕得不得了。可以说,在开放式基金发行的初期,市场给予的是极其热烈的反应,而在那些神话般的销售业绩中,多少搀杂着广大投资者的非理性因数在内。时至今日,基金的发行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一只基金如果募集到20亿的规模,已经算得上是相当成功的了。
【摘要】期货投资基金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通过设立期货投资基金,可以大大提高期货市场参与度,培养机构投资者,利于市场监管及市场平稳运行,还可以利于增加我国在国际商品市场的定价权。在市场条件日益成熟,股指期货推出在即的时刻,放行并大力推广期货投资基金已变得十分必要。
一、期货投资基金简介
期货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集资,以专业投资机构为主体进行期货投资交易,投资者承担风险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工具。在美国,期货投资基金通常又被称为管理期货(ManagedFutures),通常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公募期货基金(PublicFunds)、私募期货基金(PrivatePools)和个人管理账户(IndividualAccount)。公募期货基金是指在一个有限时期段内公开发行的基金。它往往采取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者可以购买基金公司的股份,就类似与购买股票或债券共同基金的股份一样,只是期货基金投资的是期货和期权合约而非股票和债券。一般公募期货基金的申购起点在所有的期货基金中是最低的,所以其吸引了众多的中小投资者。这些中小投资者的特点是有参与期货市场的热情,抗风险的能力较弱,时间、专业知识、资金限制等使其无法达到理想的投资目的,而公募基金就成为满足他们需求的最好投资工具。私募期货基金一般采用合伙人的形式,由主要合伙人发起并组织期货基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私募基金的适于对象往往是一些高收入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如果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自己可以聘请一个商品基金经理(CTA)来管理他们的资金,开立个人管理期货账户(IndividualAccounts)。这种方法只能被有较高收入的投资人所使用,因为CTA通常都会设置一个非常高的最低投资要求。一些大型的机构投资者,诸如养老基金,公益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基金往往采取这种形式而非购买大量公募或私募基金份额的形式来参与期货市场,以优化他们的投资组合。
二、我国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市场条件已经成熟
我国从1993年开始期货试点,从一开始的无序发展后历经长达七年的清理整顿后,期货业的运行更加规范。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条件已经成熟。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监管有力、运作高效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为补充的法规体系;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的建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即将设立等等。这些基础性的制度建设,提高了市场规范化运作水平。期货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和交易品种的逐步推出为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提供了市场基础。今年以来国内期货市场发展形势良好,出现了许多积极的变化。一是交易规模实质性增加,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最新统计,2006年全国期货市场全年累计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为449474102手和210046.3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9.22%和56.23%。目前大连交易所的大豆期货已成为仅次于美国CBOT的亚洲最大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已发展成为仅次于英国LME的亚太地区最大的金属期货交易中心,铜期货的“上海价格”已经被公认为全球铜交易的三大权威报价之一,直接影响着全球铜市的价格走向。目前,坚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已成为各期货交易所的首要工作原则,投资者信心不断增强。同时,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企业等机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期货市场的意识开始上升。据统计,我国铜加工企业80%以上都参与了期铜交易;铝消费企业也逐步进入市场。
自2004年以来,我国期货市场推出了燃料油,锌,白糖,菜籽油和塑料等多个期货新品种,基本形成了包括能源,金属,化工,农产品在内的期货市场品种体系,股指期货也在积极准备中。随着市场品种结构的不断丰富,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面逐步扩大,吸引了更多的行业资金进入期货市场规避风险。此外,近年来期货公司的经营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逐步得到加强。今年上半年,全国期货公司额超过2000亿元的超过21家,量超过500万手达到10家,市场继续向少数有竞争力的期货公司集中。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所有这些积极的变化保证了期货投资基金的运作有了一个成熟的市场环境。
摘要:主要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内涵、构成要件、及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相关个罪,包括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涵在不同法系下有不同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投资行为的变化,注意义务的标准也经历了由法定投资列表制向谨慎投资人原则的转变过程。
组合投资理论的出现对注意义务的标准提出了挑战,使得注意义务的标准有了新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尽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包括分散投资义务、亲自管理及受托行使股东权利的义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受托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居于核心地位,产业投资基金能否有效运行与基金管理人密切相关。对产业投资管理人的规范和制约应成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重要内容。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大陆法系对注意义务的法律界定
注意义务是英美法系下的概念,主要通过判例确立,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虽然两大法系对它的称谓有所不同,但赋予它的内涵是一致的。英美衡平法的注意义务一般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要求受托人应当具有一般的技能和谨慎的注意义务,就是说受托人在经营管理信托时,原则上应当显示出一个有一般能力的、谨慎的处理与相似的业务时所表现出的技能与谨慎。第二个层次要求受托人履行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果设立信托时,受托人告知委托人自己具有特殊能力,那么他就必须展示这种能力。此外,如果受托人实际上具有超过正常的能力,他就应该在完成信托时予以使用,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受托人负有“履行合理注意与技能的义务”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受托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信托事务”②,这里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并非指受托人应达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而是指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必须达到受托人所从事的职业应当普遍达到的注意程度。
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人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事实上隐含地表明了受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基金管理人作为受信赖人也应当负有信托法中规定的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而且负有比私人受托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因为产业基金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目的在于依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获取比其自己亲自投资更高的投资回报。同私人受托人相比较,基金管理人拥有资金、信息、研究等资源优势,有能力提供专业的服务,并以此向投资者收取报酬。另一方面,由于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决定了基金管理人拥有比私人受托人甚至一般商事公司董事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上两方面原因决定了基金管理人应以高于私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受托管理基金,以在激励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职和防止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力之间求得平衡[1]。
二、注意义务标准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