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土地管理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998年秋,*,*同志从乡镇党委书记调任县建设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兼国土局长。机构改革后,国土局分立出来,成立国土环境资源局,他担任副局长,分管土地管理工作。7年来,他一心一意扑在国土管理工作中,以强烈的责任心和求真务实的开拓精神,将满腔热血,倾注在这块生他养他的红土地上,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在他的身后,留下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优秀党务工作者”、“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先进工作者”、“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
**同志刚担任国土环境资源副局长,恰逢该县热带高效农业兴起,随着热带高效农业的迅猛发展和人口的膨胀,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强烈,土地供求关系紧张。一方面农民需要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来脱贫致富;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土地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农业用地流转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金过低、土地使用年限过长、用地面积过大的“三过”问题;部分土地承包商承包土地后,因无力开发,部分土地长期闲置撂荒,不能充分发挥土地效益;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界面不明等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群众意见很大,引起纠纷,一度成为该县农民群众多次上访的焦点问题。
处理土地纠纷是**同志的分管工作之一。几年来,他的精力主要放在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上,每年都带领有关人员深入各乡镇、农村了解土地流转情况,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对群众反映的土地纠纷信访案件及时调查处理,仅2005年,他本人就主持调处权属纠纷27宗,面积8000多亩,合同纠纷5宗,面积1000多亩。
处理土地纠纷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矛盾双方互相理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才能顺利解决。为此,他把每宗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当作一堂土地法律、法规宣传课,提高农民知法守法意识,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敢于碰硬,是**同志在工作中一大优点,工作中的冲劲拼劲,在全县土地管理系统是出了名的,许多复杂的土地纠纷问题,在他的面前都迎刃而解。1995年,某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擅自将已于实行第一轮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分到在农户的800多亩土地发包给某开发商,承包金每亩每年30元,所得承包金没有发放给群众。1997年,某开发商又将该地非法转包给某公司。此事引起群众不满,多次上访闹事,强烈要求终止合同,把土地交给群众经营。县委曾三次派出工作组处理未果,最后将这一问题交给**同志负责处理。此事的处理比较棘手,一方面群众的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由于时间过久,某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经营,种植的槟榔、芒果等长期作物已开始收获,怎么办?不经风雨,怎能现彩虹?凭着厚实的土地管理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终于将这块硬骨头啃了下来。为了准确了解村民的意见,他带领有关人员,深入到该村789户村民家中,足迹踏遍了该村的每一条村道,每条小巷,渴了,喝口水,累了,在村民家歇口气,晚上10点钟,还在和村民深谈,外出打工的,还到他们打工的地方,征求他们的意见。经过10多天的努力,终于摸透绝大部分群众的真实意思,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详实的解决方案,然后召集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承包方开协商会,先后经过四次艰难的协商,依法解除原承包合同,由村民小组与某公司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从原来的30年缩短为15年,承包金从每亩每年30元提高到100元,此举,全村每年可增收近6万元,承包金全部发到群众手中,赢得了群众的信赖。
**同志就是凭着这份执着和坚韧,凭着共产党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念,忠实践行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忘我工作,默默奉献,以实际行动,在平凡的岗位体现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土地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缓解土地瓶颈制约,促进集约用地,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三种类型。
(一)土地开发。将未利用但具有潜力和开发价值的土地改造成可利用的土地。
(二)土地整理。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用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
为切实做好2009年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全县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国土和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移民局、县监察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农综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费文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全县土地开发整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县府办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协调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协调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和处置突发事件;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申报、招投标、实施、竣工验收、申请收购、质量监督、土地开发整理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县林业局负责配合国土房管局项目建设选址和项目区的绿化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农田水利技术指导;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监管;县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监察局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全过程督查和监察;县环保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县农业局、县农综办负责配合县国土房管局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选址,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壤进行质量检测;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县国土房管局的领导下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事项。
(二)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一是对辖区内适宜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进行规划和申报,配合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进行选址;二是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宣传发动工作;三是负责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调整工作;四是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环境协调处理工作;五是落实青苗补偿的丈量、登记造册、公示工作;六是工程竣工后,负责落实土地的管护利用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建设行为的管理,建立禁止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城市建设和谐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禁违法建设的重要性
(一)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扰乱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影响城市市容市貌,造成城市拆迁、建设成本的增加和土地、建设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城乡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危及居民的安全,损害广大城区居民的社会公共利益。严禁违法建设行为是维护城市总体规划、提升城市品位和竞争力,促进“六城同创”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维护全市人民根本利益、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切实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住房的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具备合法的国有用地批准手续,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自用住宅,必须依照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未经批准,严禁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屋行为。对已列入我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区域,严禁各类建设行为。
试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对行政合同概念的界定,目前理论界仍有不同的意见。本文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为主要研究对象,特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不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尽管它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但在行政实践中已有大量的行政合同运用于我们的行政管理,可以说,行政合同的产生是行政法从专制的工具向管理的手段、再向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的发展结果,也是民主理念下建立起来的一种替代高权行政的更加柔和并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手段。然而,我国行政法至今未对行政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相关的行政合同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违约的责任、纠纷的处理等制度也尚未建立起来。由于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的强制性,也具有民事特征的合意性,对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有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和一般的民事行为。这也使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往往处于一种法律的窘况,不知循何种法律途径去寻求救济。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对行政合同特殊性和现有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探求解决的思路。
一、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双重特征
合同,亦称契约,原本是私法的范畴,将其移植到行政法领域的结果,就使行政合同具有了它有别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民事行为的特殊性,成为一种“混合性合同”,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主体地位不对等的前提下,达成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二是合同虽具有公益性的内容,但却以私法上的契约形式存在。
地位平等是民事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而行政合同中的主体一方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行政管理权力;合同的另一方,则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需要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在合同订立时,行政主体为了推行行政政策和国家管理的目标,就必须要保持在合同订立中的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合同中权利义务的配置也必然是向行政主体倾斜,民事契约中的平等原则,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适用的。主体的不对等还体现在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具有行政法上的监督权力和变更、解除合同上的优益权,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作为合同一方的出让人可以土地管理部门的身份对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行使监督管理权。
地位的不对等并不没有排斥彼此间自由合意实现的可能性,行政合同毕竟不是单向性的行政行为,尽管它突破了民事契约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但它仍须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不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建立在单方权威和服从关系上,行政主体没有强制相对人必须接受合同的权力,合同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的一致,而非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