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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法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须的财产法,土地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是物权法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土地的物权并不能紧靠物权法规定,而需要更具针对性的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对土地物权制度都有着明确的说明,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彼此相互作用也存在制约。笔者就对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以促进不动产市场更好地运用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不动产市场
1土地管理法对物权法的积极意义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重要的财产法,指的是依据安全与客观公正的原则支配财产,实现财产的流通,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在本质上都是权利间的交互,物权法则是对财产权利进行了规定,确保权利间的交易可以实现公正公平。
1.1促使物权法进一步完善
实际上,任何交易都是物权的交换,而维持物权交换的公正性对于维持市场经济顺序是极为重要的。物权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证财产分配与财产流通的公正客观性,土地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之一,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土地物权也成为了目前最为重要的物权种类之一。物权法中对土地财产权的变更交易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土地物权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作为民法而制定的物权法虽然在你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征收土地后的补偿政策,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当前对土地的使用多是通过国家征用,将土地的产权由农村集体转换为国家所有,但是征用方式却没有给予明确,同时对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的产权变更和交易也没用明确的指示[1]。因此,物权法在土地产权的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土地管理法对物权法有着一定的完善作用,为物权法的使用提供了依据,同时明确了土地产权的变更及交易方式,使土地产权管理更具针对性。
同志们:
县政府今天召开的全县土地管理调控工作会议,是在党中央、国务院严管土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的目的是动员全县上下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把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落实下去,努力开创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刚才,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县国土局*局长同志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通报了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县监察局副局长*同志就在全县开展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专项行动做了具体安排,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做好全县土地管理调控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是贯彻中央、省、市土地调控重大决策的要求。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和国有资产,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明确提出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更是集中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管理和调控的新政策,对现行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机制作出了重大调整。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严格管理土地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土地管理已经成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成为上至决策层下至平民百姓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在今年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的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中,已先后处理了郑州市、上海市、广东省等省市发生的五起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追究责任人员级别高至省部级,这在以前是绝无仅有的。土地严管形势十分逼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尽快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决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从严从紧管地,依法依规用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法、守土到位。
其次,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是解决我县当前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县的土地管理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包括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比较好地发挥了土地资源的基础支撑作用,保证了一大批重点项目的用地需要,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一些乡镇、部门、村组依法管理土地的责任意识淡漠,土地供应秩序几乎处于被动、甚至无序失控的状态。二是农村买卖宅基地,以兴办各种产业为名侵占土地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土地以租代征现象不容忽视,未批先占比较严重。四是土地违法行为查处难,土地执法执罚还不到位。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的、局部的,但不可否认,更不可忽视,已经严重干扰了我县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全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给我县良好形象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最近,全国从上到下都在开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专项行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来陕督查组对我县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即使上级不检查,也已到了非下决心整治不可的地步。所以我们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认真领会上级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忠实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坚决遏制违法用地现象,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秩序。
第三,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是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这次中央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调控没有动用历次采用的冻结、停批等行政手段,而是有保有压,对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依法依规优先保障。主要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目前,我县经济社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基础设施和产业规模增长正处在发展高峰期和战略机遇期,对土地的需求量很大。而国家又严把土地“闸门”,土地报批程序十分严格,土地管理已成为一条高压线,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都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观念,严格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既要严格控制利用土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占地,又要确保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和城镇化发展用地的需要。从另一个侧面讲,严格控制违法低效用地,就是为了保证重点合法用地需求。所以,我们要集中有限的土地资源,在依法依规、集约节约的前提下,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
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坚持对历史负责、对群众利益负责,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正确处理好保护土地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自觉把节约用地和规范管理放上重要位置,通过严格管理,规范运作,保护好、利用好宝贵的土地资源,逐步建立起有序开发、合理利用、集约发展的土地管理机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规范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租金。
第四条下列划拨用地不缴纳租金: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军事用地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经营用地;
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租金。
第四条下列划拨用地不缴纳租金: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军事用地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经营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