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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问题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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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问题

城市土地规划公众参与探析

1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规划

传统城市土地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构筑在经济—技术体系基础上的官僚制度为依托,这个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功能理性,调节方式是效益,即以最少的成本换回最大的收益。在这个制度的指引下,城市土地规划是按照产出效益原则建立起来的,权威的指令通过等级秩序以最有效的方式传达到实践规划层面,社会公众参与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种方式在城市化初期能够以迅速有效的指令“绘制”出城市土地利用的蓝图,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增大和土地利用力度的加大,这种传统的土地规划方式已难以适应高度复杂的城市建设。

特别是在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规划已经严重滞后于城市的变迁速度,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公众参与,土地规划成为有关部门闭门造车的产物,由于土地规划缺乏透明度,往往成为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事实上,城市化的过程一定意义上就是城市面积扩张的过程,是土地向非农业大规模转移的过程,也是一个财富产生、转移、流动和分配的过程。由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态势的飞速前进,由土地产生的巨额财富是史无前例的。而这种财富的产生和分配过程是否合理、公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的科学、合理规划。正是土地规划涉及庞大的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规划的科学、合理、公平离不开公众的高度参与,只有让土地规划更多地透进阳光,才可能堵住滋生暴利和腐败的黑洞。

在西方,人们认为城市土地规划反映的是公共、私人及各个团体的利益,通过相互协调对话的产物,公众参与应成为城市土地规划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和组成部分。早在1947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就规定允许公众对城市土地规划发表意见和看法。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公众参与在西方社会中成为城市土地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68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的修订中,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特点,英国制定了与传统的公众参与不同的方法、途径和形式,这就是著名的“斯凯夫顿报告”(theSkeffingtonReport),它被认为是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发展的里程碑。与此同时,美国也开始了对公众参与理论的探讨和研究。PaulDavidoff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倡导规划”(AdvocacyPlanning),他认为城市土地规划应由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规划人员共同商讨,决定对策,以求得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利益的协调分配。SherryArnstein则从实践角度提出了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程度的阶段模型理论和“市民参与阶梯”理论,为衡量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成功与否提供了基准。上世纪90年代,Sager和Innes提出的“联络性规划”又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侧重研究土地规划者如何使公众积极参与到城市土地规划当中的问题[1]。

与此不同的是,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在我国长期被忽视,尽管在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摸索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道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仍存在许多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1)在土地规划的编制阶段和审批阶段有一定程度的公众参与,但主要局限于学术机构和研究机构“精英”层次的参与,并没有完全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2)由于政府部门片面把土地规划当作是向上级交代、负责的体现,在相关的制度设计中对公众参与缺乏重视,使得公众参与土地规划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3)公众参与土地规划还处在形式化的阶段,尚未向实质性迈进。虽然部分城市已经把土地规划的总体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公示于众,但是多数地方并没有机制保证公众意见的反馈,而且规划公告内容缺乏直观性和形象性,限制了公众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2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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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民利益联产承包责任制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我国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已不能满足所有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而更难达到土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特别是农村基本农田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生产的发展要求多占用土地,而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的利益,保住农民的“饭碗”,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势在必行。土地是“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生产的无限发展造成了土地的大量被占用,以及耕地的大面积流失,使发展与耕地的保护演变成了一对矛盾体。我国的改革是从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打开缺口的,但至今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依然是形成诸多矛盾的焦点。为了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发展的问题,本文就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存在的弊端、发展的个人建议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合作化运动和化运动,将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而产生的。1979年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两次制度安排,这两次制度安排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实现其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但是不同的产权结构导致截然不同的生产效率。1950年后,我国开始发展互助组,后从1953年开始实行初级合作社制度,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收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制度安排是土地的地主所有转为土地的农民所有,实行了土地的私有私营,它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促进了农业发展。1955夏季开始的农村高级合作社运动,把社员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使土地的私有私营转为公有公营。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私有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在高级社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已不再作为一项私有的财产取得分红。此后又经历了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1958年又开始搞"一大二公"的,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农户的收益权。“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

1979年以后,我国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公有公营变成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使用),集体行使所有权、享有处分权,承包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这种部分产权的经营权回归,扬弃了传统的合作集体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衍生出几种新的承包方式,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陕北、晋西、湘西等地区实施的“四荒地拍卖”等形式,在初期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这种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扩大了农民经营自主权。然而近几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几种衍生方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稀缺的土地资源作为农民的负担这一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因土地而产生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二、现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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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民利益联产承包责任制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我国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已不能满足所有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而更难达到土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特别是农村基本农田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生产的发展要求多占用土地,而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的利益,保住农民的“饭碗”,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势在必行。土地是“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生产的无限发展造成了土地的大量被占用,以及耕地的大面积流失,使发展与耕地的保护演变成了一对矛盾体。我国的改革是从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打开缺口的,但至今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依然是形成诸多矛盾的焦点。为了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发展的问题,本文就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存在的弊端、发展的个人建议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合作化运动和化运动,将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而产生的。1979年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两次制度安排,这两次制度安排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实现其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但是不同的产权结构导致截然不同的生产效率。1950年后,我国开始发展互助组,后从1953年开始实行初级合作社制度,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收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制度安排是土地的地主所有转为土地的农民所有,实行了土地的私有私营,它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促进了农业发展。1955夏季开始的农村高级合作社运动,把社员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使土地的私有私营转为公有公营。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私有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在高级社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已不再作为一项私有的财产取得分红。此后又经历了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1958年又开始搞"一大二公"的,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农户的收益权。“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

1979年以后,我国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公有公营变成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使用),集体行使所有权、享有处分权,承包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这种部分产权的经营权回归,扬弃了传统的合作集体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衍生出几种新的承包方式,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陕北、晋西、湘西等地区实施的“四荒地拍卖”等形式,在初期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这种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扩大了农民经营自主权。然而近几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几种衍生方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稀缺的土地资源作为农民的负担这一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因土地而产生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二、现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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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街道科学发展工作方案

为巩固机关效能年和创业服务年活动成果,加快推进街道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根据省、市和我市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年在全街道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现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和我市有关会议精神,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认真查找并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和服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升机关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不断创优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发展质量,为我街道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奠定坚实基础。

二、活动主体

街道各单位及全体干部、职工。

三、活动内容和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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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在地籍管理中的应用

1地籍管理内容

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地籍档案管理和土地登记等。但是地籍管理也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和充实,在地籍管理工作中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制度进行;二是确保地籍资料的系统性以及连贯性;三是确保地籍管理资料的正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四是确保地籍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概括性。

2科学技术在地籍管理中的应用

2.1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GIS)是指,由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所支撑的对地理环境信息进行采集、存储、检索、分析和显示的综合性技术系统。GIS技术的应用突破了传统的地籍测绘、地籍管理和以计算机辅助制图为手段的管理方式,为地籍管理提供了空间信息等全方位的分析。GIS技术可以将图形数据和相应的属性数据连接起来,实现了图形和数据的相互查询。地理信息系统在地籍管理中的应用。可以有效对土地动态进行监测,能够及时、有效并且准确地掌握土地利用现状,这就为土地管理部门做出正确的土地规划和利用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规划中的应用。土地规划是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做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正因如此GIS技术的应用显得更加重要。GIS和其他现代化技术在建立相应的规划管理上具有科学性、规范化和标准化。GIS的应用在全国不断扩展,为土地利用规划提高了理论依据。

2.2遥感技术在地籍管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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