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土地利用规划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本文以安吉县为例,通过实地调查及统计资料的收集,界定了“农家乐”的概念,分析了“农家乐”土地利用特点、形态布局及土地利用变化,最后提出了“农家乐”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要害词】农家乐土地利用安吉县
一、安吉县“农家乐”概况
1、“农家乐”的概念
“农家乐”旅游一直没有一个社会公认的定义,提法很多,通常与乡村旅游、农业旅游联系在一起。本文所研究的“农家乐”与乡村旅游是包含关系,认为“农家乐”是乡村旅游的一种,它是指在农民自由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及菜畦等田园景观、乡村人文资源,以家庭为经营主体,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餐饮、住宿及娱乐等服务的乡村旅游。它以农民家庭为基本接待单位,以农业、农村及农事为主要载体,以利用环境资源、体验农村生活为特色,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以旅游经营为目的。
2、安吉县“农家乐”现状分析
【摘要】本文以安吉县为例,通过实地调查及统计资料的收集,界定了“农家乐”的概念,分析了“农家乐”土地利用特点、形态布局及土地利用变化,最后提出了“农家乐”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键词】农家乐土地利用安吉县
一、安吉县“农家乐”概况
1、“农家乐”的概念
“农家乐”旅游一直没有一个社会公认的定义,提法很多,通常与乡村旅游、农业旅游联系在一起。本文所研究的“农家乐”与乡村旅游是包含关系,认为“农家乐”是乡村旅游的一种,它是指在农民自由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及菜畦等田园景观、乡村人文资源,以家庭为经营主体,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餐饮、住宿及娱乐等服务的乡村旅游。它以农民家庭为基本接待单位,以农业、农村及农事为主要载体,以利用环境资源、体验农村生活为特色,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以旅游经营为目的。
2、安吉县“农家乐”现状分析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合理、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用地,正确引导村民住宅建设
(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的引导和规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快完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以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积极的土地整治措施,增加耕地,改造旧村,盘活存量土地,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促进依法用地和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避免在新农村建设中违法违规用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各县(市)应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破除村民一户一院分散建房的旧习惯,积极稳妥地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积极推行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无计划或者超计划批地。对于确需突破计划指标的,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农用地面积折抵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向州、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三)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宅基地(含原有住房及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但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沼气池、烤烟房等,凡不与农民宅基地相连接的可作为该户的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不得突破城镇规划区规定的建房面积限额。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合理、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用地,正确引导村民住宅建设
(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的引导和规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快完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以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积极的土地整治措施,增加耕地,改造旧村,盘活存量土地,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促进依法用地和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避免在新农村建设中违法违规用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各县(市)应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破除村民一户一院分散建房的旧习惯,积极稳妥地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积极推行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无计划或者超计划批地。对于确需突破计划指标的,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农用地面积折抵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向州、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三)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宅基地(含原有住房及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但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沼气池、烤烟房等,凡不与农民宅基地相连接的可作为该户的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不得突破城镇规划区规定的建房面积限额。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目标任务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任务。经过四年的努力,要实现三大根本转变:一是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利用型向资源节约型根本转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益显著提高,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土地管理部门单一管理向多部门综合协调管理根本转变,使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有序、职责明确、部门协调,建立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三是在实施手段上,实现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建设用地全程的综合监控转变,充分发挥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促进作用,把节约集约用地融合到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各项宏观经济活动中。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20年)》相关控制指标的要求,至2012年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控制在153平方米。
(二)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解决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原则,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科学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及本年度需求情况,科学制订并认真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下山搬迁等民生用地。不断完善房地产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管理办法,未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