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土地权籍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
四、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
五、凡在同一县(市、区)境内的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均可分别作为一宗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359号)精神与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办的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权属管理,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乡社会经济稳定局面,推动我区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我区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区地处粤北,位于东经113°22''''-113°44''''、.北纬24°40''''-25°07''''之间。西北面、北面与乐昌市、仁化县交界,东面与始兴县接壤,西连乳源自治县,南邻曲江区、武江区。京广铁路南北向贯穿全区、323国道东西向贯穿全区。现辖5镇7办事处,人口36多万,有1:1万正射影像图幅39幅(西安坐标系),总面积858700亩(572.5平方公里)。
*年11月,我区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已全部通过市级验收。我区有少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特别是村民小组之间)、界线不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不明确,引发出不少的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这种矛盾更为尖锐。这些矛盾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把与农民息息相关的土地财产权和保护耕地的义务确定下来,促进农村土地集约经营、规模化发展,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任务、目的
本次工作的任务是利用现势性良好的土地更新调查正射影像图和调查成果,依照《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按照新的土地分类体系,对农村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补充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依法确认土地权属。按照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颁发土地证书,保证土地数据的准确性,解决我区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地籍管理的升级换代,充分发挥地籍管理的整体功能,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向规范化、信息化、产业化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立足现在、面向未来的一项公益性基础调查。其目的是全面查实、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规划编制、实现土地宏观调控、进行科学决策及严格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的内容和主要任务
(一)调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立足现在、面向未来的一项公益性基础调查。其目的是全面查实、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规划编制、实现土地宏观调控、进行科学决策及严格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的内容和主要任务
(一)调查内容
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和保障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增强国有农场的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维护农场合法权益
(一)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303号)要求,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对农场与周边农村或其他单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当地政府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费原则上由农场承担,对缴纳登记费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二)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农场对其经营、管理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和归并,不得侵占、平调国有农场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对经省批准定点的国有农场需要迁移、撤销建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按照“谁改变,谁申请”的原则,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对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搞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治理整顿工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归还给国有农场;造成耕作层破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要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乱占滥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禁止通过调整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禁止非法改变国有农场土地用途,禁止擅自与农场签订占地、租地协议以及其它非法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
二、严格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