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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管制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土地用途管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土地用途管制

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从规范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出发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文本上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农村社区内的人地关系和利益冲突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有效化解,文本上的外在制度规则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内化为农村社区的内部制度规则,尤其是国家公共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约束,许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势必仍然要面临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仍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改革和法制建设。土地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财产形式,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首要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中经评论·北京)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方法界定和规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况,标志着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直接的法律保护,这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意义重大而深远。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从规范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出发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文本上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农村社区内的人地关系和利益冲突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有效化解,文本上的外在制度规则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内化为农村社区的内部制度规则,尤其是国家公共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约束,许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势必仍然要面临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仍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改革和法制建设。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现状的评估与分析

(一)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在土地调整、土地流转申仍然可能受到村集体的侵害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村集体调整、处置农民的承包地做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因此在短时期内就可免受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干部的侵害。这是因为:

第一,农村社区内部的人地关系和利益冲突不可能因为国家稳定农村地权关系的法律文本的出现而得以化解。虽然伴随人口增长类型的转变和农业、农村人口不断向外流动转移,我国乡村人口在1995年达到最高值8.59亿人之后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2001年下降至7.96亿人,农户家庭数量增速也明显放缓,这些都为稳定农村地权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是,在许多地区农村社区内部的人地关系冲突和利益冲突不可能因为法律文本的出现而得以迅速化解,农村社区内部的土地调整不可能在短期内从根本上消除。只要土地调整存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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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土地制度对比

[摘要]英国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趋于成熟的土地制度,它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经验对中国的土地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中国和英国土地制度的比较,结合中国实际,有选择地吸收英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征用等经验,为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英国;土地制度;借鉴

一、中英土地管理体制的比较

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划分。中国在1986年后,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而英国在中央一级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而是实行各机构分类管理。

1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1998年3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保留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的部管国家局。新建的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但是,当前中国的土地管理体制还难以保证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供应政策,从横向关系看,在各级政府的各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形成严格土地管理的合力,从而大大降低了土地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纵向关系看,难以形成统一的、有权威的土地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的顺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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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等级、价值等情况登记于专门的册簿,以加强政府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于土地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通过土地登记,依法确认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从民法物权法的角度看,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法定方式,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完成物权的建立、变动和终止,使物权的变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可以使其获得物权的法定效力。第一,以物权的排他力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充分的合理使用权。第二,以物权请求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以物权法定原则保障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的权利明确、具体,不受非法侵犯。经过登记,可以将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公示于众,而且这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均属强制性规范,这样农民的权益就能切实地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

首先应健全土地登记的法律体系。目前,调整我国农村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尚缺乏民法物权上的规定。土地登记主要是解决土地物权变动中的安全问题,即土地物权怎样才能安全地由物权取得人取得的问题,以及从客观公正的角度看土地物权的变动才能达到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的问题,因而只能依靠物权法自身来解决,也就是通过物权变动制度来解决。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将物权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中,民法学界开始物权法理论的研究,90年代末立法机关起草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目前,《不动产登记法》也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国土资源部已成立课题组进行调研和研究。物权法是登记制度的源头,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建设将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第二应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所谓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即土地登记是采用实质主义登记还是形式主义登记。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登记立法中,规定了土地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必须进行登记,但对于不登记的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即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不明确,仅散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及部分司法解释中。因而,应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中明确我国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即土地权利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以增强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第三应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其权能也只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包括处分权,即集体拥有的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所有权。至于为何受限制,如何受限制,理论界尚无定论,而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极其模糊。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上未对其权能作出明确规定,学理上对其定义及性质归属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因而,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的权能和法律意义,以解决这种主体缺位、权能不明的问题,取消这种局面对土地登记效力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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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政策通知

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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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法律政策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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