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土地治理技术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摘要:矿山开采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矿山生态修复是必然趋势,研究矿山生态修复系统工程意义重大。基于国内外矿山生态修复政策法律法规及制度、管理机构、生态修复技术以及我国矿山废弃地及其生态修复现状,提出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发展对策与建议,为我国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国内外矿山;生态环境;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地质环境
1矿山生态修复的概念
矿山开采将造成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其中地质环境破坏体现在地质灾害、含水层结构破坏、水土环境污染三方面,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地质灾害又进一步划分为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不稳定斜坡。矿山采矿活动会造成边坡失稳、采场塌陷等采矿特异地质灾害,该类型问题指矿山地表地质灾害问题,较少涉及井下瓦斯煤尘爆炸或片帮冒顶等采矿过程中的采矿安全细化问题,主要类型为地表常见地质灾害;采矿过程中强制性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破坏区域地下水资源,并引发生态环境问题;矿山生产活动会产生含重金属的三废,其不合理堆积、排放将导致矿区周边的土壤和水体污染,尤以有色金属矿山酸性废水造成的水土污染最为严重[1]。因此,矿山生态修复是个综合性系统工程。
2国外矿山生态修复现状
世界上的矿产大国有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这些国家也非常重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无论从法律、法规等软件方面,还是修复技术等硬件方面,都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土地沙化退化,保护草原,贯彻落实《中化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市防治草原沙化实施方案》任务,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根据生态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及类型由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人民政府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人民政府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务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年度签订目标责任状,根据防沙治沙考评办法,记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旗人民政府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在旗人民政府领导下,旗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工作。旗林业、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苏木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所在苏木乡镇的防沙治沙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指导集体、个人的防沙治沙活动。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和任务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旨在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控制或消除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建设、生产等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任务主要包括:
(1)布设监测孔,购置监测设备,建立完善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含水层水位、水质、水量监测;采取树立警示标志等措施建立地面塌陷、地裂缝预警体系,避免人员伤亡。
(2)按轻重缓急和塌陷区稳定程度分期开展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消除矿区地质灾害威胁。
(3)制定和实施减缓地下水渗漏的措施;
(4)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采取绿化等措施,恢复受破坏的景观。在大范围积水区域,集中设计景观设施,改善矿区小环境,营造休闲景观带;
摘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2012]第5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14]35号文)等要求,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为了夯实规划编制基础,明确规划思路、目标、方案及实施措施,为规划编制提供翔实依据,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项目组完成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专题研究”等共七项规划专题研究工作。本文就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指标进行研究。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主要指标研究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指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指标主要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废弃矿区土地复垦面积,均为约束性指标。主要根据我省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土地复垦情况、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及“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分析资料,提出约束性指标,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后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大工程、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等之中。1.1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指标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分区结果,我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4020.5224平方公里。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等政策性文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国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40.21平方公里(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1.0﹪)。依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年第298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0号)等文件精神,规划2016~2020年,市级财政、县级财政以及多方筹措的社会资金支持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40.21平方公里(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1.0﹪)。1.2废弃矿区土地复垦指标根据湖北省矿山土地利用现状,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公布)、《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组织落实好矿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新开工矿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得到恢复与控制。规划到2020年,废弃矿区土地复垦面积75平方公里。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
2.1分区原则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