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退部门申请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由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决定。
第四条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一、全面宣传低保政策
各乡镇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做到乡乡开会、村村开会、社社开会,全面宣传农村低保政策,而且社一级会议必须通知到户。要做好四件事:一是讲政策。农村低保政策都有哪些,要让群众知晓;(全县低保政策标准:一类保障的对象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人均月补助115元。二类保障的对象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人均月补助80元。三类保障的对象为: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人均月补助60元。)(县上“六优先”、“十不准”政策规定:“六优先”,即:确定低保对象优先考虑残疾军人、三属、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中的困难家庭,优先考虑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优先考虑因病、因灾致贫的特困家庭,优先考虑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中的困难家庭,优先考虑供养大学生的困难家庭,优先考虑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十不准”,即:一是财政供给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及一起生活的子女;二是村干部及其家属和一起生活的子女;三是经营各种大、中型车辆的人员;四是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各类门面、店铺的人员;五是承包、租赁经营大宗土地的人员;六是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因懒惰、不劳动生产,甚至弃耕荒芜土地造成生活贫困的;七是依法具有赡养、抚养关系且具有赡养抚养能力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和家庭;八是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不良行为造成贫困的人员;九是违犯《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十是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二是讲标准。要让群众明白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为1096元,农村低保分为四类,一类人均月补助115元、二类人均月补助80元、三类人均月补助60元、四类人均月补助45元(新增对象一律为四类);三是讲指标。各村按比例分配的低保指标是多少,应该有多少人能够享受;四是选代表。村级民主评议小组代表原则上在30人左右,按人口比例分配到社,由群众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本社民主评议小组代表,选举结果要当场公布,按得票多少确定,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将本村民主评议小组上报乡(镇)政府(报告上必须有全部参加会议群众本人的签名或盖章、不能代替),民主评议代表任期一年,这次确定的民主评议代表任期到今年年底,冬季结合“冬日无闲”活动再重新选举产生下一年度村级民主评议小组代表。
二、组织群众申请
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必须由户主自己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诚信申报,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保障期内已不符合低保条件但不及时申报及隐瞒不报家庭收入状况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或终止保障待遇,记入诚信不良档案,且五年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申请书采用统一格式填写,电子版表样在邮箱。
三、认真调查摸底
组织乡、村、社干部,认真调查摸底。重点摸清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按照“十不准”的要求,全面摸清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范围,在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之前应告知、剔除;另一方面,按照农村低保的分类标准和“六优先”的要求,摸清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对象并由乡村两级确定,在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上公布。享受一类低保待遇的对象不拆户、不评议、受监督,不适合的取消,遗漏并公认的补上。根据农村居民本人申请情况,乡、村两级一起组织人员对农村居民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核实、填写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分类登记。调查员要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废物进口的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
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有必要进口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检举违法进口废物的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废物进口的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有必要进口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检举违法进口废物的单位。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