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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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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论文

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探讨论文

[摘要]文章简要回顾了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认为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也源于规范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而带来的网络传播行为的需要。文章考察了世界上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进行规范的主要立法体例,并针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确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过于简单含糊的情况,着重对该权利的特点、主体、内容从学理上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体例主体内容特点引言权威期刊

科技的发展给法律带来了无尽的挑战,技术始终是促进版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数字技术为作品复制和传播带来的进步性,就如同四大发明的印刷术相比手工抄写一样的深刻和明显。是数字网络技术的进步性给著作权法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冲击,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而得以产生。

回顾著作权法发展历史,自英国1710年的安娜法案始,著作权法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数字技术是通讯技术、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总称,迄今为止,经过三个发展阶段。七十年代中期,个人计算机发展起来,进入数字技术的第一阶段。著作权领域最先讨论的问题是,个人计算机上的目标程序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以及操作系统、用户界面、数据库、反向工程、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八十年代中期,多媒体技术和数据库得到发展,进入数字技术的第二阶段,多媒体产品和数据库是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开始成为著作权界讨论的热门话题。这时多媒体技术尚未与网络技术结合。九十年代以后,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数字技术发展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数字通讯网络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技术硬件设施,而且取决于作品及其相关信息等组成的通信内容,即数字化的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电影作品、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等等,可以通讯内容的网络就如同没有灵魂的躯壳。数字技术在网络上的应用,使得通过计算机网络能把作品讯捷、方便、廉价、容量惊人而且质量几乎完美地从一个地方送到另一个地方。可以使公众中的成员在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在交互性传输中,信息传输的范围、程度及信息的使用方式是由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双方共同决定。这给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版权制度与技术发展之间存在微妙的互动关系,每当有一次技术突破的时候,版权制度总是要或迟或早地作出反应。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如何规范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不致使因特网成为盗匪横行的“盗版天堂”,成为了世界知识产权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由此而产生。

早在1994年12月28日,美国发生USvsLaMacchia——案,一名大学生在互联网络上提供秘密的电子公告牌地址,未经版权人许可,将已出版的、享有版权的商用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件提供给网络上的用户。1995年在瑞典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例。几个学生从ADOBE和儿个其他的出版商那里将为数众多的享有版权的计算机程序下载,送到斯德哥尔摩的皇家技术学院的互联网络服务器上,以供互联网络上全世界范围的用户卸载和复制。这种在计算机网络上通过数字传输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在现行的各国版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显然都没有现成的直接规范的依据。对此,目前版权研究界主要有两派意见:其一,将传统的版权领域中的若十概念(主要是复制、发行、出租、公众传播)扩展以对该行为进行规范,该行为或是复制,或是发行,或是出租,或是公众传播;其二,设立数字传输权来进行规范。第一种意见主张把数字传输的版权意义融入传统的版权制度体系之中,第二种意见主张依据新的数字传输技术而设置专门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终否定了国际社会几种通过试图通过原有权利的扩张解决对网络传播进行规范的尝试。1996年12月2日至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召开了“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经下简称“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被称为“因特网条约”的国际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CopyrightTreaty,缩写为《WCT》,以下简称《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PerformanceandphonogramsTreaty,缩写为《WPPT》,以下简称《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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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下小学德育论文

一、网络传播带给小学德育教育的“利”

(一)有助于知识的普及诸

网络信息并非都是负面的,反而多数是积极向上的。网络的普及也大力推动了这些健康信息的普及,对学生获取知识,开阔视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对于传统的课堂教育,学生在授课中掌握知识后,还能通过网络进一步深入了解,丰富知识面。在信息掌握、分辨和吸收的过程中,亦可磨练学生的分析能力,倘若能加以正确引导,便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助于提高学生自主辨别的能力。

(二)有助于信息的提供主要表现

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德育教育者提供素材。通过互联网,德育教育者可及时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最前沿的教育方式,以及网络上最新的信息,通过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即可在德育教育中加以运用,从而紧跟时代前沿,帮助引导学生在同时掌握相关信息时作出正确的判断。二是为德育教育提供信息支撑。在课堂上,部分学生往往由于羞涩而不敢真情流露,以致教师无法准确把握学生心理动态,但在虚拟世界,学生会放下包袱,畅所欲言,真情表达自己的情况以及对社会的不满。

(三)有助于形式的丰富传统的小学德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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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思考论文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为调整作品的网上传播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设计的。与传统的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比较,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复制权的内容,与发行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十分接近,我国现行法律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规定,与发行权和广播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再次修订时,如果整合现行发行、广播、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传播方式,创立一种能够覆盖各种传播方式的“传播权”,则著作权权利体系设计逻辑将更为周延。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权利比较研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的一种著作权,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这一权利的规定,迎接了网络技术发展给著作权法律关系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弥补了原《著作权法》缺乏专门调整网络著作权法律关系的空白,[2]堪称是“与时俱进”之作。但是由于该权利在法律中规定甚为简略,尚有许多问题值得从学理上进一步探讨,其中之一便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相关著作权的关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为调整作品的网上传播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设计的。一般而言,作品的网上传播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传统作品(指非数字化的作品,下同)的数字化;其次,是数字化作品上网即上载进入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的计算机系统;最后,是社会公众成员通过与ISP相连的计算机终端浏览或下载数字化作品。这个过程涉及传统作品的数字化、上载、传输、下载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分别类似于传统作品的翻译、发行或广播、复制。因此,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权利主要有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这些权利进行深入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识,而且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相关著作权的理解。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翻译权

信息网络传播的第一阶段往往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即将传统作品转换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适合上网的形式。[3]传统作品数字化过程的实质是将以人类常用的语言文字表现的作品转换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以计算机语言记载的作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过程。所以传统作品的数字化过程表面上看就是一种“翻译”。然而,传统意义上的“语言文字‘,是指特定的人们无须借助任何仪器即理解其含义的文字符号或语言。”翻译“是指这些语言文字间的相互转换。计算机语言不能为人们直接理解,必须通过计算机转换成传统意义上的语言文字方可为人们所理解,所以计算机语言不是传统的语言文字,将传统作品转换为数字化作品,不能算是”翻译“。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产生的作品,会产生新的著作权,其著作权归翻译人。其原因在于”翻译“并非一个机械的语言转换过程,而是一个需要翻译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在理解原作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换的过程,它需要翻译人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再创作“。传统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完全是由计算机运用程序完成的,是一个纯机械化的转换过程,不需要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一种”再创作“,因此操作者不会也不应该享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事实上,数字化作品只是适合通过计算机再现的作品,与原作品仅发生了载体的变化。因此,信息网络传播过程涉及的传统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属翻译权的”覆盖“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翻译权应为相互独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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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媒介对网络文学接受主体的影响论文

关键词:网络网络文学社会心理文学接受者

前言

自1997年一部网络小说《第一次亲密接触》风靡全国之后,人们才开始关注网络上的文学;在“网易中国网络文学奖”的评选之后,随着网络上的网络、文学作品的大量出现,“网络文学”这个范畴方始纳入文学研究的视野之内。发展到今天,网络已经成为文学的重要传播媒介(一些经典的著作都在网上有着电子版本);当然也是网络文学最主要的传播媒介(一些优秀的网络文学作品也有出版社出版发行,以书本形式传播)。由于网络文学本身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自身的要素还有许多不成熟、不稳定有待于发展的地方,对网络文学的诸多研究也处于探索阶段,甚至于对“网络文学”的概念还尚无定论。但是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网络给传统文学带来了多方面、不同层次的影响。文学作为一种社会的现象,与社会中的人是分不开的。在以往传统的文学研究中,对文学活动主体的研究往往是最重要的方向之一。那么,网络文学一种新的文学传播媒介,其对文学主体的影响又是怎样的呢?这种影响对文学本身又有怎样的意义呢?其是否改变了文学的本质?这些问题,各家从不同的方面入手,各有所说,尚无统一的定论。本文将借鉴社会心理学的一些观点,主要探讨网络传播媒介对文学接受主体的影响,并对此影响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认为网络成为传播媒介,使得网络文学,本质中审美的要素下降,娱乐性的成分上升。在本文中,笔者在讨论网络主体的整体特征的基础上,将网络文学的接受者和传统文学的接受者作简单的比较,并运用社会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分析网络文学接受者特有的心理特征,重点探讨网络对网络文学接受者造成的特殊影响。

一相关范畴问题作为文学传播媒介的网络。从原始社会阶段“诗乐舞”一体的文艺活动产生以来,文学活动系统中,传播媒介总是处在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对文学活动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根据传播媒介在文学互动上的特点来看,文学的传播经历了口头传播——纸张传播——电子传播——网络传播几个阶段。应该说,每一种主导的传播媒介都是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口头传播阶段,文学主要是由人们面面相授传播的。这样,传播者有很高的权威性。这种方式生动形象,互动性很强,而且几乎所有的人都能创作、传播自己的作品。但是这种传播方式很受时空的影响。因此,远古时代的大部分的文艺作品都不能保存下来。进入纸张传播的阶段后,由于文字的使用,限制了大部分人的创作权利和自由。同时出版的审查制度,也使传播媒介成为权威机构的垄断工具。但是这种传播方式跨越了时空的限制,保存了大量古代的优秀的文学作品,使得读者有机会欣赏前人的,甚至是千年前的作品,为文化的传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书本的出现使得文学成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书本文化至今深深影响着人们的文学活动。电子传播一方面扩大了读者的范围,兼有字,音,画,多媒体的多种形式,但是基本上也被权威机构所垄断,在本质上与纸张传播大致相同。网络作为一种崭新的传播媒介,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第一,没有了以往纸张传播、电子传播的审查制度,没有特殊的原因,创作者一般都可以在网络上找到发表自己的作品的地方。第二,接受者的阅读环境发生了变化。以前主要是书本阅读,现在变成了对着电脑屏幕进行阅读,不同的阅读环境对接受者的心理和状态等等要素都会产生影响;第三,网络上创作者和接受者互动性交流活动增强。网络的作品所在的页面大多设有发表评论的地方,读者可以直接发表自己阅读后的感受,另外还可以通过QQ、E-mail、BBS等网络工具与创作者进行交流。网络文学接受主体。这里我们谈论的文学接受者,不光是上网为了学术研究、文学交流的,有一定审美基础的读者,也不仅仅指那些文艺理论批评家们。这里的文学接受主体更主要的是泛指所有上网浏览网络上的文本的广大网民。网络文学的范畴。尽管网络文学的范畴在学界尚无定论,在这里我们讨论的网络文学,有着我们讨论的范围。在这里,网络文学不仅仅是指历次网络文学大奖评选出来的那些“代表作品”,更重要的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网络上的文学现象,具有网络文学特有的一些鲜明特征,如作者的“大众化”、内容的多样化、传播的网络化、创作立场的“民间化”的文学作品。

二网络主体的整体特征。网络作为一种新生的、时尚的技术工具,其使用的主体必然是趋向于年轻化。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3年12月31号),中国网民共有7950万,其中男性60.4%,女性39.6%;未婚的占到56.8%;35岁以下的网民所占的比利是82.2%:18岁以下为18.8%,18-24岁为34.1%,25-30岁为17.2%,31-35岁为12.1%。其中,网民受教育的程度如下:高中以下13.5%,高中(中专)19.3%,大专27.4%,本科27.1%,硕士2.2%,博士0.5%。网民的职业上,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占了前两位,分别是29.2%和13.7%。收入上,2000元以下的人群占了77.6%。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网民以男性、未婚者、35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体,大学本科以下受教育程度的人以及低收入者占据网民的大多数。在当前社会的背景下,人们面对多变、复杂、充满诱惑的社会,往往会感到迷惑、失望、压抑。年轻一代由于学业、工作的压抑更是显得抑郁、浮躁、情绪化。在既定的社会体制下,年轻人的情感通常处于焦虑的状态,但是由于社会行为规范以及个人自尊心理的束缚,往往不能完全的释放自身的情感。但他们面对网络的时候,虚拟的网络可以掩饰他们的真实身份,网络的虚拟化使网民完全不用考虑现实社会的行为规范,自由地宣泄自身的情感。由于大量的年轻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地位往往与他们理想中的要求差距很大,虚拟的网络可以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现实生活中这类等级观念的束缚,尤其是经济、政治的束缚。网上行为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情感宣泄化,网上的语言,行为也是十分直白的。网络对文学接受者的影响及其对文学的影响以前,读者在整个文学活动的系统中,并不是很重要的环节,通常被人们所忽视。人们往往把目光聚集于作家和文本上面。自20世纪60年代的接受美学出现以来,读者对整个文学活动的意义才被注意到。人们才开始研究读者的阅读对文学活动所带来的影响。同传统的文学接受者相比,网络文学接受者面对网络时,其特点主要是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面对的文学创作主体、文学文本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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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视角下校园传播学研究

[摘要]校园传播学研究是传播学、新闻学、教育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是传播学研究本土化的新尝试,是对传播学研究的深化和细化。校园传播学研究可立足风险社会的视角,为当下中国校园治理和教育发展提供传播支撑,亦即研究如何以传播促进教育、社会和国家发展。

[关键词]校园传播学;风险社会;校园突发事件

目前,中国的传播学研究按研究领域划分,有所谓乡村传播、城市传播、政治传播、文化传播、国际传播、性别与女性传播等。本文立足风险社会的视角,以校园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为切入点,讨论开拓和建立传播学的一个新分支——校园传播学。

一、风险社会与大众传媒

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使用“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充满风险的后工业社会,并提出“风险社会”理论。有关风险社会的代表性成果还有谢尔顿•克里姆斯基的《风险的社会理论学说》、芭芭拉•亚当的《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关键议题》等。“风险社会”理论描述和分析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结构特征,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为制订相关的社会政策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中国学者申凡、陈奕认为,社会风险是一种将导致社会既有运行机制和稳定局面遭受破坏的不确定因素,其核心特质为一种导致社会危机与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在共时态上表现为一种社会不安状态,在历时态上表现为一段持续发展过程。

中国近年有关风险社会的研究有一批专著问世,如张乐的《风险的社会动力机制》、庄友刚的《跨越风险社会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丁烈云的《中国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及公共危机管理研究》等,大多从公共管理视角或哲学层面切入,有些研究涉及了风险社会中的大众传媒和信息沟通。确实,在大众传媒广泛渗透并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已成为风险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贝克也认为大众传媒与社会风险之间关系密切。按照发展传播学的观点,传播系统是整个社会系统发生变化的晴雨表和推进器。探讨大众传媒在化解社会风险、推动社会健康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具有学术价值,亦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期,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的社会结构特征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层面同时存在,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许多风险和挑战。近年的一些突发事件表明,“风险社会”其实离中国并不遥远。政治、经济、生态、文化等领域都存在潜在风险,处理不好,将对社会稳定与和谐产生灾难性的影响。因此,加强对风险社会的研究,对我们避免、预防和消除自然的和人为的社会风险具有借鉴意义;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颇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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