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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知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网络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网络法律知识

网络版权权利表现法律知识

摘要:完整的网络版权,应是权利人因网络作品的传播而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各项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总和,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就精神权利来说,作者在网络空间的精神权利既不是全新的-重新加以设定只会遭遇更多的麻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的结果不但影响网络产业的持续发展,还会导致整个网络版权使用制度的无序化。因此,网络环境下版权精神权利必须因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体的特点作出适时的调整,其中,发表权是指作品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公众首次进行传播,署名权的行使则更加注重程序法上的证据规则,而对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不可避免地遭受限制的同时更要维护版权人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网络版权;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Abstract:ThecompleteInternetcopyrightofanobligeeshouldbethesumofallkindsofthecopyrightsandotherrelatedrightstobeprotectedbylawifoneofhis/herworkhasbeenpropagatedonInternet,includingbothmoralrightandpropertyright.ThemoralrightoftheobligeeinInternetspaceisneithercompletelynewnorinvariable,i.e.,moretroubleswillbebroughtifitisre-defined,and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InternetindustrywillbeaffectedadverselybystayinginoldcustomswiththewholemanagementsystemofInternetcopyrightdisordered.Therefore,themoralrightofcopyrightinInternetenvironment,includingtherightstopublish,sign,amendandkeepthecompleteness,shouldbeadjustedandregulatedaccordingtothecharacteristicsofInternettechnologyandInternetmediaifnecessary.

Keywords:copyrightofInternet;moralright;publishingright;signingright;amendingright

版权中的精神权利(moralrights),是指版权权利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人格方面或精神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权利人拥有的决定披露作品(将作品公之于众或保留在其私生活范围内)的权利,要求尊重其创作者的地位及其作品的完整性的权利,因其信念改变而追悔或收回作品的权利以及将其作品从发行中撤回的权利等。含有不同内容的这些权利,又被人们分为两类: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包括披露、修改或收回的权利。之所以这样修饰这些权利,是因为它们要求权利所有者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公开(出版)作品,修改作品,从发行中撤回作品,毁掉作品。相对权利或防御性权利包括承认作者身份的权利和作品完整权,有的国家将其统称为受尊重权: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受尊重的权利[1]115。精神权利在各国版权法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在一些国家中,精神权利是可以让与的,至少是可以放弃的,但在另一些国家,这种约定则是无效的。在有些国家,除了享有经济权利或除非作出合同约定之外,作者很少享有精神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给予作品的完整性以较强的保护,即便作者已经从作品的授权使用中获取了经济利益。突出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即强调精神权利是法国版权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按照法国版权法,作者享有排他性的披露权、表明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修改作品权等。这些权利都是“永久性的、不可让与的且不受时效限制的”。而英国和美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则过于强调版权经济权利的属性,对精神权利的保护较为忽视。一般说来,版权人享有的精神权利是基本的,是非经济性的,是作者的身份所固有的,也是绝对的。网络对于作品传播的影响不仅在于传输效率的提高和经济权利的实现,还密切关系着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本文将对网络环境下版权精神权利的调整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网络媒体的特点,分别对网络版权精神权利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阐释。

一、网络环境下版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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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员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2000年11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我们公司被另一家网络公司兼并,兼并后我没有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为新公司工作,今年4月新公司把我开除,而且没支付任何的离职费,他们说因为我只和原来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这样说对吗?

律师回答

最近一段时间网络公司之间的兼并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您来信提到的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

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兼并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就此消灭,其法人地位不复存在,被兼并企业原来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均由兼并企业来承担;另外一种就是被兼并企业依然存在,只是其控股股东发生了变化,兼并企业成为了被兼并企业的控股股东,但被兼并企业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来信中未详细说明你原来所在的网络公司被兼并的具体情况,如果您原来的公司被兼并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况的第一种,由于你在原来公司被兼并后仍然继续为新公司工作,因此新公司应当与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的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如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也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如果您原来的公司被兼并是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您公司的做法就更没有道理了,股东的变更并不意味着企业法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原来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公司的行为,而不是公司股东的个人行为,因此公司必须尊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公司单方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中如有违约条款,你还可以根据该条款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还必须提醒您的是,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该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天,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故您一定要注意时间,不要过了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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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对策

1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较强

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在淘宝上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占了68%。大学生的版权意识不足对于“你在网上转载文章会注明作者和出处吗”这一问题,有36.9%的被调查者选择“没有”,说明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对他人劳动成果还不够尊重,对著作权保护意识仍显不足。大学生对个人信息不太重视对于“你在注册一些网站的时候会不会把自己的真实信息填写上去”,有73.8%的人表示会将真实信息填写上去;仅有26.2%的人表示不会。这些数据都能显示出大学生的个人隐私并不重视,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2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反思

2.1大学生自身网络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自由性,淡化了网络使用者的真实身份,有不少人会将自己的真实信息完全暴露。也有人在这自由的空间中开始肆无忌惮。例如随意散布虚假消息,未经他人同意随意上传视频照片至网络,利用漏洞攻破他人密码窃取或骗取财物,破坏他人网站等等严重行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无人能知,为所欲为,最终逃脱不了法网的制裁。

2.2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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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教育状况及出路

本文作者:睢琳琳作者单位:江苏徐州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

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现状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当代大学生较之前人无论是在法律意识还是法制观念上都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其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显著增强。但不可否认,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1.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升。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人法律素质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有专家指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应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但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虽然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但当代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相对较低,普遍存在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

2.大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来统领自身法律行为的意识与能力欠缺。这不但表现在大学生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理解上,还表现在遇到各类社会问题时不能充分利用已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只是将这些法律知识停留在口头上,缺乏实际应用的能力。

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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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能力缺失原因分析

法律能力是公民运用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来规范和指导自己的行为,解决冲突和矛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为的综合性的法律责任的能力。法律能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要经过长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要把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法治实践中去,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大学生法律能力是指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等方面体现出来的法律综合素质。

一、高校大学生法律能力现状

大学生这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未来社会的精英,其法律能力在整个社会中具有较高的示范作用。大学生法律能力究竟如何?为了了解这一问题,笔者于2015年3月对宜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的部分本科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虽然涉及人数不多,但也从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大学生的法律能力现状堪忧。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守法能力较差

守法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法律只有在被全体公民普遍遵守的前提下,才可能对少数违法犯罪者给予有效的制裁,也才能实现法治的最终目标。笔者调查发现,大部分在校大学生均认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但也存在以下问题:1.徘徊在道德与法律边缘。如:在回答“你在互联网上有过哪些不良行为:A、传播过不良信息,B、查看过不良网站C、侮辱谩骂过他人”这一问题时,6%的同学选择A,18%的同学选择B,34%的同学选择了C,其他的同学选择了2种以上的行为。在回答“对亲朋好友或者熟人的非法获利行为:A谴责并加以劝告;B置之不理;C理解并羡慕”这一问题时,56%的同学选择了A,30%的同学选择了B,6%的同学选择了C,其他同学选择了2种以上的行为。这些问题的出现,至少在一个侧面反映出同学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分不清道德与法的界限,违法与犯罪的界限。2.大学生犯罪率也有上升的趋势,从2010年的药家鑫案件到2013年的复旦大学投毒案,这些发生在象牙塔内的大学生身上的真实典型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大学生之所有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很大原因是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并不很了解,正如原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所说“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法律,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用试剂烧伤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现在我知道是违法了。”

(二)用法能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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