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网络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赌球;犯罪;刑法规制
内容提要:我国足坛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特别是脱离了刑法的正式控制,导致中国足球被各方黑恶势力所侵蚀。赌球,已成为阻碍中国足球发展,甚至严重破坏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当前,司法介入体育领域已是我国乃至全球的大势所趋。对足坛进行反赌打黑,不仅需要各方面的综合治理,而且需要司法的介入和刑法的规制。
2009年11月初,公安部督办、辽宁省公安厅承办的中国足坛抓赌第一大案,吹响了中国足坛反赌风暴的号角。此次治理赌球,公安部门强势介入且决心甚大。随着司法调查的深入,涉嫌赌球的人员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恶劣,无不令人瞠目结舌。如今,网络赌球逐渐成为赌球的主要形式,而由网络赌球所诱发的一系列犯罪问题,也只不过是体育竞技犯罪现象的冰山一角。
所谓网络赌球,笔者认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手段,借助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赌博平台,以球类项目的输赢和比分为对象,进行网上组织赌博或常习赌博的行为。
1网络赌球的概述
1.1国内外网络赌球的现状
【内容提要】严重侵犯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及网络信息安全之犯罪即为网络犯罪。网络共同犯罪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针对网络系统和网络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网络共同犯罪在通过网络达成共同犯罪故意及通过网络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上,与传统共同犯罪有着显著区别,当慎察之。
【摘要题】司法实务研究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由于计算机网络所具有的信息传送与资源共享功能,各种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犯罪活动也从无到有,日益猖獗。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日益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形式之一。仅在1997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案件就达100多起[1](P.108)。网络犯罪的出现,在计算机科学、社会学、历史学、刑法学、犯罪学、刑事侦查学等诸多领域中产生了深刻的变革。近年来,网络犯罪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然而,关于网络犯罪的确切含义,存在相当大的争论。我们认为,网络行为涉及了三方面的秩序:其一,网络本身秩序,或者说网络系统之安全性;其二,网络资产合法所有权之秩序;其三,网络合理使用之秩序,即网络空间虚拟社会之秩序。根据2001年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草案的规定,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滥用的行为”。(注:参见:/zh-cn/zuanti/newhouse/zuanjia/167947/20010905/10096666.html。)笔者认为,从网络属性以及刑法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网络犯罪刑法保护对象分为三类是比较科学的,其分别体现了网络的不同价值属性,亦体现了网络犯罪问题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倾向于将网络犯罪定义为严重侵犯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及网络信息安全之犯罪。(注:笔者这里严格限定网络数据与网络信息的范围,认为这里的网络数据仅指其本身即具有一定价值之数据,网络信息则是指以其所反映之思想内容为表征的计算机识别符号。)任何严重违反上述三种秩序之行为,均构成对网络秩序之侵害,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网络犯罪此种法益之存在,独立于传统刑法所保护其他之具体法益。如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这如同我国刑法上规定的金融犯罪一般。因金融秩序之重要,刑法对其单独规定,而因网络之重要,刑法亦有单独规定之必要。
二、网络共同犯罪的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共同犯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其一,在广义上,网络共同犯罪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危害网络秩序所构成的犯罪行为。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包括针对网络系统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网络共同犯罪,而无论共同犯罪发生的场合。其二,在狭义上,网络共同犯罪当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针对网络系统及网络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笔者认为,网络共同犯罪问题的提出,主要基于两个原因:(1)作为一种新型的通信工具,网络为传统的犯意联络建立了新的方式;(2)作为一种特殊的载体,网络中蕴涵了各种数据资产,提供了与传统共同犯罪不同的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因而,其共同犯罪客观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网络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刑法学问题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何对待通过网络达成的共同犯罪故意问题。首先,犯罪主体的状况难以确定。在网络危害行为中,其中相当一部分由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有的也仅仅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责任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情形下,与其共同实施网络侵害行为,行为人构成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共同犯罪,不无疑问。其次,网络上用户的隐匿性使一些身份犯的犯罪状况也难以确定,而在共同犯罪中则要求各个行为人的身份必须特定化。如何认定其特定之含义将影响共同犯罪成立与否与刑罚轻重。再者,网络使犯罪故意之意思联络变得更为复杂。有时行为人并非有意相约,而是偶尔于网络中相遇,便一起攻击某一个计算机网络系统,至于其攻击动机如何,攻击情况是否顺利,攻击结果怎样,甚至其攻击了什么,行为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其二,如何对待通过网络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问题。一方面,因网络行为所特有的技术性因素,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难度。另一方面,在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表现出来的是不同的侵犯性指令或程序,无法分清不同行为人与犯罪结果之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程度。于是,也无法对行为人进行不同的定罪量刑。即使在存在分工的情况下,除了教唆犯、组织犯之外,实行犯与帮助犯在计算机网络空间里的犯罪行为都表现为攻击性指令程序,无法分清哪些程序指令是由哪一个行为人操作实施的,帮助犯与实行犯之界限不明。因此,就广义的网络共同犯罪来看,并不能显著地反映网络犯罪的特性,如数个行为人共同针对计算机网络硬件所实施的盗窃、破坏行为,均未与传统共同犯罪之形态认定有显著不同。因此,笔者将要讨论的网络共同犯罪乃是基于狭义上的观点,主要针对通过网络实施的危害网络系统及其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
一、网络金融犯罪的特点和现状
1、网络金融犯罪的现状从近几年公安机关查处的金融网络犯罪行为来看,利用网络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形式:第一,利用黑客技术非法入侵网上银行系统。此类犯罪具有高科技性和隐蔽性,也是网络金融犯罪的最主要犯罪形态。据有关数据的统计,非法入侵网上银行系统,窃取客户信息实施犯罪占到了互联网金融犯罪35%。一些网络犯罪份子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超的计算机技术,通过攻击网上银行、证券信息系统和个人主机,窃取用户个人信息和账号密码。并通过盗取的这些信息来盗取客户银行资金,或者将客户信息进行贩卖。第二,“网络钓鱼”的横行。现在钓鱼网站横行,大量不法分子通过设计钓鱼网站,建立虚假的证券、金融网站,来骗取用户注册,以此来获取客户信息。或者通过发送含有病毒和木马程序的电子邮件,来破坏用户电脑系统,以获取其个人信息,进而窃取其资金。第三,网络洗钱活动猖獗,且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也给洗钱犯罪提供新的手段。从事洗钱犯罪的不法分子,通过获取他人账号,在网络电子购物网站进行消费,通过此将不法资金合法化。同时因为购物网站一般世界各个角落,以使得其犯罪很难被发现。
2、网络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通过以上现象,我们可以发现网络金融犯罪具有新的特点,现在将其特点归纳如下:首先,网络金融犯罪的犯罪分子呈现专业化、高智商等特点。从事网络金融犯罪的不法分子,往往都是对计算机有着深入的研究并掌握着网络技术的人。这些人往往有着较高智力水平,其破坏能力巨大,反侦查能力也是一流。其犯罪行为也往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技巧性,让人防不胜防。其次,网络金融犯罪往往具有很高的收益,通过入侵银行的系统,往往不法分子可以攫取巨额的收益。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数据统计,作案金额一般都在30万到40万元以上,已经破获的案件中最高的金额高达1500万元。巨额的收益往往刺激着犯罪分子前仆后继的进行犯罪。再者,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和成本低等特点。相比较传统的作案手段,网络犯罪往往是其策划阶段较长,其一旦实施起来,仅需数秒就可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盗取有用信息,且可以及时毁灭证据,因此此类犯罪具有极强隐蔽性,且不易于留下证据。而且这类犯罪所需成本极低,仅仅需要支出少量的费用,便可以获得巨额的财富,因此刺激一些人铤而走险。
二、网络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
传统理论中,往往把这种犯罪依据其所要达到的不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将其认定为财产犯罪,而忽视这种行为损害了计算机操作系统有序性和完整性的法益。因此,利用网络手段进行金融犯罪,应该构成两个独立罪名,一个是根据其侵害的财产法益的方式不同认定财产犯罪,另一方面是根据其破坏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形式,认定其非法侵入金融计算机系统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是指以破坏计算机系统安全为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不对公众所开放的系统中去。而金融行业的计算机系统具有一定保密性,但是因为业务需要,需要与外界电脑进行连接,不可避免的会遭受到不法的入侵。而不法分子不管出于何目的,只要通过无权限的手段进入到其本不该进入的领域,都将视为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是指利用非法程式侵入他人系统,并对他人系统进行破坏和篡改,导致他人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以至于不能正常运用。而在金融网络犯罪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往往不法分子都是通过木马和病毒程序破坏他人的安全系统,进入他人系统之后对他人网络实行破坏,以实现其不法目的。在实现其不法目的之余,也对他人的互联网系统进行了破坏,因此也就构成了本罪。而行为人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因为其对他人电脑系统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就可以单独认定为此罪。
三、结语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及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青少年作为上网的主体人群,在受到网络负面影响的同时,青少年参与其中的网络犯罪也在逐年增加。本文尝试从网络和青少年的关系入手,分析网络对青少年的心理影响以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一、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网络作为现代科技的产物在给人们带来多方面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网络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平等性、虚拟性等特点,而未成年人具有逆反心理、模仿心理、义气心理、报复心理、自控力低下,缺乏辨别能力等心理特征。这二者的结合,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隐患。
(一)庞杂的网络信息会影响未成年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
互联网上的信息五花八门,良莠不齐,既有科学、进步、健康、有益的,也有伪科学、不健康、有害甚至反动的信息。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可塑性强,容易受到外来思想的冲击。好奇心和表现欲常常会破坏他们的自控力。久而久之,网上的不良信息会与学校老师、家长的正统教育发生冲突,既有的道德规范与网络自由产生矛盾,影响了未成年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
(二)网络的虚拟性和自由性,减弱了道德和责任感。既有的伦理道德在计算机时代受到冲击,而新的网络道
摘要:当前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持续暴涨,但由于虚假广告罪自身法律规定滞后性,加之网络时代刑法本体元素的发展,出现刑法介入明显不足、虚假广告罪认定困难,“以罚代刑”的现象。因此,当前优选路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指导下,以合理的扩张解释为前置路径,破除虚假广告罪适用窘境。待时机成熟后,启动虚假广告罪网络化修正,完善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打破虚假广告罪在网络时代的适法尴尬困境。
关键词:网络虚假广告犯罪;虚假广告罪;适用困境;扩张解释;网络化修正伴随网络广告的繁荣,如何有效预防网络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尤其是网络虚假广告犯罪已然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但实际中虚假广告罪司法适用明显不足,随着网络虚假广告的出现,更加凸显了传统虚假广告罪适用困境,进一步导致原本脆弱的国家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更易受到侵害,传统虚假广告罪规制面临新的挑战。
一、我国虚假广告犯罪现状检视
(一)网络虚假广告持续暴涨
2020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高达7666亿元,[1]网络广告繁荣,网络虚假广告也随之暴涨。据报道,2018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上半年查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件8104件,同比增六成;[2]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件9368件。[3]2020年仅福建一省查处1032件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占广告案件总数的67.23%。[4]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明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点工作,其中强调对互联网广告和直播平台广告加强监管。[5]
(二)虚假广告犯罪刑事追诉比例持续低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