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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监管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网络市场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网络市场监管

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计划

2012年,我市市场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资市场和网络交易市场监管为重点,以行政指导为手段,以促进长效机制建立为目标,突出规范服务,强化日常监管,为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而努力。

一、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一是按照《市工商局2012红盾护农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扎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全年要以肥料、种子、农药为重点,选择在春耕、夏播、秋种等关键时节,开展2次以上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二是按照《市流通领域农资经营监管责任规范》要求,加强农资市场巡查,根据农资市场季节性的特点,合理调整农资市场巡查频率,农忙季节每周一次,平时每月一次,通过巡查,指导建立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农资经营户经营行为;三是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检测工作,今年市、县局必须各完成2次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并抓好对抽检结果的运用;四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有农资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要努力完成案件查处任务,并保证质量,为下半年参加省局农资案件互审会做好准备;五是积极鼓励引导和推广农资商品统一配送、销售与农资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六是抓好“农资经营示范店”的培育工作。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按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十二项制度、五项记录和四个档案”进行市场日常管理,积极推进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进程;二是按照发展A类、提高B类、促进C类、转化D类的原则,组织人员深入商品交易市场开展行政指导,通过通报情况,指出问题,听取意见,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管理,进行重点帮扶,推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发展;三是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市市场数据库,完善数据的采集和认定,全面完成全市45个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录入和信用认定工作。

三、探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方法,落实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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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打假领导发言稿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一年来的成绩和经验,通报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安排部署明年工作任务,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协作,毫不松懈地深入开展卷烟打假工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2009年卷烟打假工作回顾

今年以来,各级烟草部门、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联合打假长效机制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对卷烟打假工作的部署,全面深入开展卷烟打假工作,有效打击了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1—11月,全国共打掉制假窝点173个、重大制售假烟网络525个,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案件4982起,案值30.45亿元,查获假烟51.6万件,收缴制假烟机375台,拘留6728人,劳教134人,判刑3433人。

(一)有效遏制制假活动。各级公安、烟草部门把“端窝点、打源头”作为卷烟打假工作的突出重点,全面加大对假烟源头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有效遏制了假烟生产能力。一是广东、福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开展全方位不间断打击,重创源头制假活动。福建坚持从集中打击转变为常年打击,采取“精打回查、深度打击”等措施,彻底销毁制假设备和原辅材料,制假生产能力明显削弱。云霄制假活动已经显现从大规模集中制假向零星分散制假转变的趋势。广东进一步健全打假协作机制,着力加强重点区域的指导协调,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大运输、分销假烟和原辅材料的拦截、封堵力度,积极开展假烟商标印刷窝点打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二是外围打击取得实效,有效防止了制假转移和扩散。随着源头打假力度的加大,福建、广东重点地区制假活动规模逐渐缩小,并出现向其它地区转移扩散的苗头。天津、河北、浙江、湖南、广西、深圳等省(区、市)密切关注制假活动的新动向,打掉了一批立足未稳的制假窝点。京津冀联合破获“3?13”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打掉的就是一个为逃避打击从福建向北方转移的犯罪团伙。广西连续捣毁2个假烟生产窝点,查获各类制假设备及原辅料,抓获制假分子6人。浙江首次捣毁制假窝点,打掉一个由福建云霄和浙江慈溪人组成的制售假烟网络。三是重点地区严密监控,综合治理取得实效。山东、河南等地通过建立综合治理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止了重点地区制假活动死灰复燃。

(二)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成效显著。今年1-11月,破获符合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的制售假烟网络案件525个,同比增长16.6%,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案件32个,卷烟打假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各地基本完成了每个地市打掉1-2个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任务。上半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对74个重大案件和14个专项行动进行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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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转型研究

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始终围绕不同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展开。“五位一体”建设布局的提出,大大丰富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提升的内涵和外延。要求工商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全面融入党和政府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推进“五位一体”建设的有机结合和共同发展。要求工商部门妥善处理五位一体建设中的内在矛盾,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与落实政策的脱节,妥善处理严格执法与科学执法的内在关系。

一是更加强调服务这一目的与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也是工商事业的根本遵循。提升执法效能,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好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服务好经济建设稳定、持续和健康发展。

二是更加强调和谐共赢的执法效果。行政执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提升执法效能,要求行政执法工作突出执法的效果与效益,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实施刚柔并济的执法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密切与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争取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共赢。

三是更加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依法行政不仅是行政执法的职责所系,也是提升效能的必然要求。从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到执法程序、执法效果回访评估,都必须严格依法履职、依法办事,既不能越权执法,也不能不作为;既不能违反执法程序,也不能滥用执法裁量权,坚决防止行政执法的缺位、错位和越位。

四是更加强调执法模式的创新发展。创新是工商事业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行政执法模式转型、提升执法效能都离不开创新。针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时代特点,工商行政执法模式创新必须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市场监管重大问题,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市场监管执法的成功经验,提高行政执法的科技化、信息化含量。

五是更加强调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执行力。当前,工商部门面临着体制机制创新与建立有权威市场监管执法机关的重要机遇,对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提出了十分现实和紧迫的要求。应当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着力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作风养成,把工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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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基层管理经验交流

“两费”停止征收后,使基层工商部门多年来以收费为抓手的监管方式面临着重大变革。面对新形势,基层工商部门如何以此为契机,实现*局长在省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提出的创新监管机制、推进“四化”建设、实现“四个转变”的要求,是摆在当前各级工商部门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去年七月份省政府取消工商部门收取涉及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和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管理费及市场管理费后,我们*县工商局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从实施精细化监管入手,组建三级监管网络,走出了一条基层工商部门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新路子。

一、组建“三级监管网络”,实施分层精细监管,是转变市场监管方式方法的内在要求。

对县级工商部门而言,传统的市场监管层级主要分为局、所两级。县局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管理(商标、广告、合同)和经济检查进行分工,主要负责全县范围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内设的经检队、市场巡查队作为机动力量,负责大要案的查处。基层工商所的主要任务是辖区内的两费征收和市场监管。

组建“三级监管网”,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工作思路的形成,是在去年全省工商系统开展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中,落实*局长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要与落实监管责任相结合的要求提出的。如何落实监管责任,我们将全县工商所监管辖区划分为*个网格,根据任务和要求,每个网格指定*-*名管理人员,明确每一个网格的监管人员的责任、任务、目标和责任追究办法,形成网格化取缔无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中取得了明显效果,受到省局检查组的好评。

今年*月,国务院取消“两费”后,对基层工商部门来说,面临着工作重心向哪转,怎么转的问题。国家、省局适时提出加快“四化”建设,实现“四个转变”的要求,我们认为,把以组为基础的网格化管理模式作为一个监管网络层级保留下来,既是实现市场日常规范监管的一个好方法,也是实现市场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的好途径。所以我们在基层工商所辖区成立了以网格为单位的市场规范组,明确对辖区内市场日常规范监管的职责和要求,细化日常规范监管的内容和标准,从而使以网格化为单位的市场规范组,作为县局层级管理的其中一层,从基层工商所相对独立出来,形成组、所、(局)股三级市场监管执法网络。

二、明晰层级职责,注重执法联动,实现工作重心调整和监管执法职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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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网络管理调研报告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家庭网络和局域网的普及方面,现依据工商行政治理职能和互联网发展现状,将涉及网络治理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由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及的市场经济形式,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存在着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和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要求严把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对网络衍生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实际上,监管对象和内容始终被界定在上述三个方面。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当前的网络违法行为除比较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无照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这里面有一个是否监管到位的问题;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违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采用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三是网络商业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网络虚假信息,欺诈外地的消费者及经营者。对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应该明确为“行为者承担”原则,实践中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以假公司网络广告为例,互联网服务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核程序,从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担负较为被动的角色,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三、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以分别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分别予以规范,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按实际情况做出罚款、取缔、警告等行政处罚。

四、当前工商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强制性的定期年检;二是各种方式的巡查;三是根据举报线索追查个案;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上述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付瞬息万变的网络市场监管。一般来说,违法的网络行为发生时间普遍较短,改头换面的速度较快,而且由于互联网信息量相当巨大,对网络信息的过滤和分析都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具体分析,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网络违法行为有五大难题:一是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确定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工商行政治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互联网不受时间、时间、国界的限制,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浏览;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可能看到违法网络广告。如何界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是一大难题。二是对违法证据确定难。查处违法网络行为要害在于证据的认定,而网络电子文档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因此对网上证据的证实力存在争议,且电子证据易丢失或任意删除,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违法事实加以否认。三是法律依据寻找难。网络经营行为的非凡性使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对网络行为监管的需要,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四是违法责任追究难。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违法行为主体并未披露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因而对违法责任人即使有真实的地址和名称,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行政处罚执行极难。五是执法手段到位难。主要包括:对网络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用于监控网络行为的软件设备,只凭人力来进行大海捞针般的网络违法行为监管,根本不现实。

五、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当前,我国尚无专门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调整的工商行政治理法律法规,工商机关现适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理条例》都是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对网络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等没有涉及。而单独的网络广告、网络合同和不正当竞争却没有明确的工商行政治理法律法规可以调整。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入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等内容,是势在必行的。实践中有一种说法是对网络行为的监管要逐步实现从工商部门直接监控为主到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形态转变,但对追逐经济利益的网络经营者而言,明显地缺乏自律的主动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最主要的还是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确保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场自律体系。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律必须强制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尤其是互联网服务商的义务,无论是网络欺诈行为还是其它网络违法行为,最后必然通过互联网服务商来,假如后者没有必要的审查程序,所有的监管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者的监管是将网络市场正本清源的惟一方法。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对互联网服务商的网络违法行为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属地监管,根据目前实施的经济户口治理的经验来衡量,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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