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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系指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药品,所加工药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三条委托方应是持有该加工药品境外上市许可或销售许可的制药厂商或其委托人。
受托方应是持有与该加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证书》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委托双方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委托双方应当签署药品委托加工合同,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药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
摘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内容极为繁杂,并主要涉及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加工、代垫辅料、原料发出以及后续处理等众多环节,其后续处理环节又可划分为直接出售、非直接销售等多种情形,因此其会计处理过程也相对较为复杂。受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滞后性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续业务复杂性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实务处理过程中不同企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多差异性。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在准确界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概念的基础上,通过梳理相关会税政策,结合案例分析其会计处理过程及存在的问题,并从会计科目设置、会税规定完善、特殊业务会计处理规范三个方面提出相应优化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
一、引言
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收代缴消费税,同时其后续处理相对较为复杂,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用途即直接销售或连续生产进行差异化处理,前一种情况下企业不再交纳消费税,后一种情况下代扣代交消费税需要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和收取加工费,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现行会计准则下其会计处理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用于出售或连续加工时消费税的处理方法;其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处理方法。由此可以看出,对消费税的核算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过程中的难点。虽然多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现阶段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存在明细核算不统一、会计科目设置偏少、税会规定不相匹配、特殊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不完善等问题。为了提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改进现行会计核算方法,在明确概念和相关会税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案例从用于非直接销售和用于直接销售两个方面探讨详细会计处理过程,进而分析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以期为我国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及相关会税政策梳理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摘要]视同销售是税法中对某些不符合销售定义的特殊行为进行的特别处理,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修改前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有过特别的规定。今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此作了重大的修改。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实情的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趋同性。与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修改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在很多方面有了较大的调整。本文仅就新准则中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部分的会计处理作以分析总结。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内容
视同销售是在增值税税收中的一个专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⒈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⒉销售代销货物;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⒋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税项目;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⒏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原财会字(1997年)26号文《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上奖励等力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上程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在此次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对于视同销售部分的账务处理重新进行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配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1号)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批准证书/备案凭证(以下称卫生许
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向境外转让或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在申请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时,除按我部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转让合同或委托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委托生产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原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等,具体资料请见:
企业要做到正确缴纳消费税,就必须充分掌握消费税的处理技巧,故对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办法介绍如下:
(1)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