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委托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鉴定委托书
()字第号
本会受理_______一案,需要进行_______鉴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22条的规定,请委派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___
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你单位应证明鉴定人的身份,并加盖
公章。
各有关单位:
依据《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市行政委托执法证件管理与年度审验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已办理行政执法委托手续的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所持《市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年度审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内容:
依据《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和《市行政委托执法证件管理与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分别汇报以下情况:
1、受委托执法组织行政执法委托权限和范围的执行情况。
2、委托机关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情况。
在当代社会,由于人们对行政的期望越来越大,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也日益扩展,行政对社会生活的介入也愈来愈深,其管理事务也日渐繁杂。行政机关增设机构、增加人员,提高效率不仅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而且也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唯一节俭、有效的途径,就是将部分行政权力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通过受委托人去完成相应的国家公务。“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由于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因此研究行政委托对正确认定行政主体、保障行政权依法公正合理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
依法治国从其本质来说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委托。“公权力行使的委任,有时是以法律直接进行的,有时是基于法律的根据,以指定行为进行的。总而言之,被委任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的情况下,法律的根据便成为必要。”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不应将行政机关临时性的指示、命令包括在内。
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网络通讯投票是解决目前投票机制弊端的有效途径。我国未来设计网络通讯投票时,应注重主体与程序设计,平衡各种矛盾冲突,以实现网络投票机制效用最大化。
前言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途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选派自己信任的人进入董事会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够得以实现。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东数量极大且分散,如何确保股东得以经由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反映对公司的经营意思,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设计的关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则上不能以通讯投票的形式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6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规定临时会议在审议重大事项时也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这种排除包括网络投票在内的通讯表决方式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不利于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保护,而且使得公司常常为内部人所控制。因此,笔者拟在分析现行投票表决机制弊端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建立网络通讯投票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未来网络通讯投票机制提出构建设想。
实行网络投票的动因分析
一、亲自出席投票表决成本过大
在公司的早期阶段,股东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亲属,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一个讨论公司行为、分享公司智慧的场所。在那个时代,股东的投票权被认为是财产权,是人格化了的权利,只能亲自出席行使,不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但当公司的所有者逐渐分散时,更多的股东分布在一个日益扩大的地理范围,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越来越不方便。尤其是现代上市公司,大多数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这些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他们往往认为其所行使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形成无足轻重;而且在“目前形势下,单个中小股东由于受获取资讯成本巨大的障碍而使他们实际上已经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们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热情并不高。另外,在现代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的理念下,一人同时为数家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数家公司股东大会同日召开或相隔很短召开,该股东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愿,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当投资的公司属外国公司时,若中小股东欲出席股东大会则从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
网络通讯投票是解决目前投票机制弊端的有效途径。我国未来设计网络通讯投票时,应注重主体与程序设计,平衡各种矛盾冲突,以实现网络投票机制效用最大化。
前言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途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选派自己信任的人进入董事会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够得以实现。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东数量极大且分散,如何确保股东得以经由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反映对公司的经营意思,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设计的关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则上不能以通讯投票的形式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6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规定临时会议在审议重大事项时也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这种排除包括网络投票在内的通讯表决方式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不利于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保护,而且使得公司常常为内部人所控制。因此,笔者拟在分析现行投票表决机制弊端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建立网络通讯投票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未来网络通讯投票机制提出构建设想。
实行网络投票的动因分析
一、亲自出席投票表决成本过大
在公司的早期阶段,股东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亲属,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一个讨论公司行为、分享公司智慧的场所。在那个时代,股东的投票权被认为是财产权,是人格化了的权利,只能亲自出席行使,不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但当公司的所有者逐渐分散时,更多的股东分布在一个日益扩大的地理范围,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越来越不方便。尤其是现代上市公司,大多数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这些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他们往往认为其所行使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形成无足轻重;而且在“目前形势下,单个中小股东由于受获取资讯成本巨大的障碍而使他们实际上已经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们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热情并不高。另外,在现代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的理念下,一人同时为数家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数家公司股东大会同日召开或相隔很短召开,该股东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愿,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当投资的公司属外国公司时,若中小股东欲出席股东大会则从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