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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传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1、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良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在促进地方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重要。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部门、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审视和定位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
2、我市境内文物众多,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5处,其中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鹰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贵溪市级文保单位25处(其中有两处正在申报省级)。博物馆馆藏文物916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件;二级文物22件,三级文物50件。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有利于挖掘贵溪的历史文化底蕴,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有利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更有利于推动我市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二、政府主导,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规定
各乡(镇、街办)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号)精神,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履行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职能;指导文物保护的各项具体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文物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履行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职能。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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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保护配套政策执行的情况不理想。尽管国家早在60年代就出台了文物保护暂行条例,并对条例进行了重复修改,在文物保护上进行了宏观调整制约,我县也于1996年11月出台了《XX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对机构、编制、经费、管理、奖励、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但总体而言,在这些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执行等工作上仍有欠缺,还未真正发挥作用。
(二)对文保工作的认识参差不齐。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社会民众也形成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群体和个体,对文物的认识和行为也就有了差异。特别是在遇到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冲突、矛盾时,由于对文物所蕴藏的历史文化信息的理解和文物价值的认识不全,部分群体形成了保护文物就是阻碍经济发展的偏面观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文物建设性破坏。
(三)综合应变能力低下。综合应变能力低下,在文物系统表现为工作人员业务不精、信息系统不畅通、发现文物紧急保护处理能力低;在全局表现为各部门思想不统一,步骤不协调,处理和打击文物非法****、盗墓、哄抢文物等方面配合不密切,工作不到位,取得实效不明显。
(四)文物损毁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馆藏文物约1000万件,而仅有200多年历史的美国就有8000万件。相比之下,我们对有悠久历史的祖国骤然产生一种忧虑。更可悲的是,就是留下的这一点点仍在遭受各种冲击和劫难。一方面是恶意的破坏。犯罪分子受暴利的驱动,铤而走险,进行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等犯罪活动。有些地区凡是有封土的古墓,大都有盗洞,XX的龙山、笔架山古墓群也是其一。就在这个月的16日,鄣吴镇玉华山就发生了一起盗墓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介入侦破之中。据统计,今年前3个季度,中国馆藏文物被盗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7%,而古墓葬被盗案上升了63%。另一方面是无意的破坏。其中多是人为的“建设性破坏”和“旅游性破坏”,在这两个方面我县的文保压力特别大。我县的文物资源丰富,仅公布的就有6个省保单位,12个县保单位,115个县级文保点,113个不可移的文物。如何正确处理和把握园区建设、农田整治、道路建设等与文物保护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慎重研究。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委会)按照本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环保、园林、旅游、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
省级:**县府旧办公楼、汀江圩华侨近代建筑群、陈宜禧故居和紫花岗摩崖石刻(**“海永无波”)等四处;市级:凌云古塔、石化山摩崖石刻群、宋代伍隆起墓(香头坟)、琴溪古桥、陈宜禧铜像及纪念亭、湘亭、台城谭宅、台城东风旅店、台城天桥大厦、**县立中学、台城礼拜堂、**遡源学校纪念堂、台城人民电影院、端芬翁家楼、斗山浮月洋楼等十五处。
在本行政区域内尚未核实定为省、市级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市文化局是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司职责协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