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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规划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文物保护规划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文物保护规划

文化局文物保护实施意见

党的*大报告中:“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文物做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注和重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的价值体现在其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等方面。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并使其得到发扬和传承,以显示一个地区,一座城市丰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品位,是整个社会,包括各个部门和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县是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千年古县,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我县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1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文物保护点6处。我县馆藏文物现有700余件,其中,一级文物11件,二级17件,三级117件。除以上文物外,我县在县城和村镇中还分布着部分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古代、近代建筑、石刻等,民间散存文物也有一定数量。这些经典文物,以及目前尚未发现的其他文物,即为我县悠久的历史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佐证,也提升了今日赵县的魅力,同时又为我县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厚的资源,所以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物资源对于我县今后的文化建设、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工作中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协做配合和支持,因此,要着力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和深化。

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为切实保护好文物资源,针对我县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县文物保护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吸收与文物工作保护相关的各单位参加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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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文物保护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凝聚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质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我市境内文物众多,在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日益表现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健康开展,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纳入社会防灾体系、纳入社会治安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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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

*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境内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2处,文物保护点114处、一般文物点和文物埋藏区113处。这些文物遗存,是我县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文化大县、开发文化旅游的重要载体。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文物分布现状,现对建设工程和建设用地涉及文物遗存的项目审批,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如确因建设项目特殊需要无法避让而必须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将文物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编制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文物部门应在接受报批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请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意见书》要求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红线外20米)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与文物部门沟通,并督促业主将其设计方案报送文物部门。文物部门在接受设计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委、经贸委在接到《意见书》后再举行有文物部门共同参与的初步

三、在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街区内进行保护性开发建设,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其他文物遗存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红线前,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发改、经贸、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选址、方案会审、土地征用等审批手续。

四、县定规划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在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意见告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根据文物部门的意见编制《园区建设总体规划》。文物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制定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和抢救措施。

在县定规划工业园区以外独立选址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部门《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意见书》后,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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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履行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职能;指导文物保护的各项具体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文物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履行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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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我市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国家中心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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