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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县灾民建房进度,保证建房质量,确保*年11月底完成倒房重建任务、12月上旬灾民搬进新居,根据省、市关于灾后倒房重建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的通知》(皖明电〔*〕13号)、省生产救灾指挥部《转发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农村灾区倒房重建质量要点>的通知》(省救指〔*〕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房规划
各乡镇、开发区倒房重建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一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力求在恢复的基础上有所改善和提高,切实做到近期救灾与远期减灾相结合、与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民生工程相结合。灾民建房采取集中联片与分散建房相结合的方式,本着“经济、安全、实用”的原则,以砖瓦结构为主,务必打牢基础,提高抗灾能力。灾区灾民建房要尽可能选择集中连片建房,要以灾区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户的建房为重点。灾区五保户倒房重建要与敬老院的修建和扩建相结合,对灾后新建和争创省级敬老院的乡镇,在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
二、资金筹措与补助原则
根据国家“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生产自救,社会互助”的救灾工作方针,建房资金的筹集采取“一个为主,五个一点”的办法,即自筹为主,政府补助、社会捐赠、互助互济、银行贷款、保险理赔各一点。对集中连片建房原则上每户补助5000-10000元;分散建房的五保户每户补助3500-5000元,低保户每户补助5000-11700元、特困户每户补助5000-8400元。有自救能力的其他灾民倒房户,原则上少补助或不补助。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施工进度分批拨付。建房补助采取资金和实物相结合的办法,以实物补助为主,实物以砖瓦为主,补助的实物按照就地就近取材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统一招标采购,统一发放。
三、灾民建房的申报和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事项依据:为建立健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困难家庭就医难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13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试点县(市、区)的做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精神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纲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以建章立制为重点,坚持低起步、稳运行、突重点、保急需,逐步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面向困难群众、服务困难群众,积极可行,体制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低标准起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第一条为推行农村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村特困人员大病就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和《*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渝民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负责。
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县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覆盖至全县各个乡(镇、场、管委会),12月底前完成省市下达我县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我区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了预定的发展目标,有效地减轻了全区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为了进一步做好2009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按照省的要求,和《*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韶府办[*]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行以保大病住院和门诊补偿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参合率继续保持100%,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
二、组织管理
(一)区、镇、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区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定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监督镇级合作医疗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镇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向同级人大、政府、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合作医疗争议。完成省、市交办的各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