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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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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文

物权法影响论文:物权法影响研究

本文作者:陈默1张帆2张琳3作者单位:1北京送变电公司法律事物主管2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3北京送变电公司

电力公司线路建设是属于相邻关系吗

电力公司的线路建设沿途要经过甲村(法律规定了土地权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但具体地上地下各多少没有明示)根据《物权法》对物权人的保护及补偿办法,甲村认为除去几基塔所占土地的补偿和线下树木砍伐的补偿之外塔间的线路对本村的非影响线路土地也是一种占用因为它影响了本村土地权里地上权的使用,同时电力公司的的线路要架设到下一个村现在途径甲村的地方涉及到了地役赔偿问题,因此要求电力公司的对此也进行补偿。

电力公司线路架设是属于相邻关系吗

电力公司的线路架设到乙村,工程车向乙村运送砂石料等途经甲村地间,甲村认为此时又涉及到了地役权的问题,电力公司作为需役地人必须与作为供役地人的村委会签订地役权合同并支付了费用之后才可以从本村通过。

《物权法》的出台对电力公司的实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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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教育论文:物权法教育实效提升探索

本文作者:项定宜王丽华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研究型教学方法的改革

传统的法学教学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单向教学模式,学生的自主性受到很大限制。19世纪初,德国的教育学家洪堡以新人文主义思想为指导创办了柏林大学,提出了“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观点。[1]研究型教学模式是相对于以单向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模式提出的,是指教师以课程内容和学生的学识积累为基础,引导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和能力,自主地观察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在研讨中积累知识、培养能力和锻炼思维的新型教学模式。在“物权法”教学过程中,通过采取研究型教学方法,学生的思维能力、研究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笔者将“物权法”的课程讲授分为两部分:物权法理论部分、具体物权部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其中,第一部分以教师讲授为主,主要讲解物权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物权的概念、特征、客体、效力等知识)、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特征、基本原则等理论知识,讲解过程中将物权法理论与大二第一学期已经开设的民法总论、债法理论、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理论联系起来,使学生明白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基本理论适用于物权法的学习。同时,依据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法条,使学生理解《物权法》法条第一编的内容。第二部分,即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部分,则以教师讲授为指导,学生自学和讲台授课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2]每一章节的第一节课,由教师讲解这一部分内容的框架和涉及的基本理论,提示学生掌握重点和难点。课后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查找资料、解读法条、分析案例自学,并按照教师提示的框架、重点、难点准备讲稿。第二节课则由学生上讲台讲课,学生结合教材、法条、案例进行讲解,并可以与其他同学组织讨论。第三节课则由老师进行点评总结,对学生讲解不清楚的地方进行分析,对讲解不完善的地方进行补充和扩展。通过学生讲课的这种教学方法,能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增强了学生分析教材和解读法条的能力,这有利于教学相长、教学与科研相促进,实现研究型教学模式。这种方法还加强了学生与教师的沟通,教师在这种交互的教学模式下,能及时发现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对难点进行分析和讲解。

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

传统的“民法”教学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理论知识,并机械地记忆基本原理和法条以应付考试。这种模式使得学生不能积极、主动地掌握基本理论,无法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案件。民法是应用性学科,其生命力在于实践。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在实践中学习。在物权法教学过程中,积极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对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提高法条理解和运用能力大有裨益。而这正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由于笔者所在高校专设了“民事案例分析”课程,故在物权法教学过程中,囿于学时的限制,案例教学只是辅助教学方法。在物权法教学过程中,笔者在各编的理论讲解和学生的课堂讨论结束后,集中安排一次案例教学课,分别在总则编、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担保物权编、占有编后安排,共五节案例课。具体实施时,分为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教师编纂案例并设置分析角度。教师在查找案例时,应选择难易程度适当、能集中体现本编教学内容的典型案例,回避一些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或者主要体现程序法内容的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进行一些情节上的增减,对一些案例教材上或者司法考试真题中出现的虚拟案例进行适当的完善。同时,对精心选择的案例联系本编的理论知识设置分析和思考的角度,通过问答题的方式体现该案例考察的知识点和法条依据。第二,学生和教师课前准备。案例课之前将需要讨论的案例提前发给学生,学生在课后查找资料,不占用课堂时间,学生需要分析案件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并提出个人观点,要求学生案例课结束后提交分析过程。教师在这个过程需要对讨论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心中有数,对不同观点要从容应对,避免课堂讨论失控。第三,课堂讨论。教师在这个阶段应当将时间让位于学生,同时要充分掌控讨论的局面,引导学生分析争议焦点。在讨论过程中,学生发现会有不同观点,教师要引导学生推理和归纳,适时地进行点拨。第四,教师点评与总结。对案例本身,没有争议、有确定结论的案件应当做总结,并对讨论中同学们遗漏的地方进行补充;如果案件本身争议很大,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时,应对每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和立法依据进行分析总结,使学生理解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并启发学生思考该案件所反映的立法漏洞及不足,或者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3]案例分析课,首先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读和运用法条的综合能力;其次,能使教师发现不同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程度,课堂讨论表现是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以完善教学考核体系;最后,在案例教学中,学生通过积极地思考和讨论,能增强学生发现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大四毕业论文选题做准备,笔者发现有些学生以在物权法案例讨论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该选题就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避免毕业论文选题的盲目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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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论文:物权法立法之准备

本文作者:杨虹昱丁娜娜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从《物权法》立法看我国立法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划”存在法律空白

《物权法》颁布之初,先被列入了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由此可见,虽然《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法律议案的提出可以有多种途径,但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多数的法律议案都是先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列入立法规划,再进行立法。这样的话,立法规划相当于立法过程中的“立项”程序,而能否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则决定了一部法律能否顺利进入之后的立法程序,立法规划的作用凸显出来。但我国《立法法》“在第12、13、24、25条提到了哪些机关或个人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问题,而关于立法规划等问题在立法法中则根本未涉及。”6可以说立法规划并没有在《立法法》中获得在与其地位相应的规定,仅仅是一项工作流程,也反映出我国立法准备阶段法律规定的空缺。

(二)法律草案起草过程无专门法律规定

由于立法准备阶段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并且含有较大的人为因素,各个专门起草机构,起草人员职能划分不够明确。一方面来讲,这是由法律草案起草的事务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属于进入正式审议阶段之前的准备活动,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人为性,以汇集更多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及时的修改以便整合出最科学的法律条款;但是,具有灵活性并不意味着无须具有法定的程序要求和职能划分,因为遵循程序是判断立法活动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最重要标准。在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学者和人大法工委在其中起到了奠定物权法草案基本框架和思路的作用,可以说是“幕后的立法者”。而我国《立法法》中并未规定该阶段中学者和专门机构的活动职权范围,不易保障立法过程中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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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理论探讨论文

[摘要]我国物权法理论主要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对物权变动的讨论,而忽视了他物权设定的非凡性。他物权的设定与所有权的移转存在着诸多区别,原则上他物权应通过物权设定的合同加公示方法才能设定。不动产他物权设定的模式一般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要害词]他物权,公示方法,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的设定是交易的基础,物权的变动则是交易的表现形态,两者都是交易不可或缺的环节,因而正确选择物权变动模式直接关系到交易秩序的建构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物权法理论主要是以所有权为中心而展开对物权变动的讨论,而忽视了他物权设定的非凡性。在我国物权立法中,明确他物权设定的原则对于确定他物权设定的规则与效力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他物权设定模式的非凡性

传统物权变动理论都是以所有权变动作为研究的重心,没有充分考虑到他物权设定中的一些非凡性。从比较法上看,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即意思主义、形式主义和折中主义。一般认为,这三种模式性质上属于物权变动模式。由于他物权的设定也属于物权变动的一种类型,所以它既适用于所有权变动,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变动。1以所有权为中心构建物权变动模式,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所有权是所有物权变动的基础与核心,一切交易都是以所有权的界定为前提,交易的最终实现可能导致所有权的变动或者权能分离,所以所有权的变动基本概括了物权变动的目的。另一方面他物权变动有可能会导致所有权内容与效力的变动,他物权的设定是在所有权之上设定了负担,并使所有权的权能发生分离。

他物权的设定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在他人之物上设定限制物权。其特点在于:首先,他物权的设定原则上以他人之物为客体。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一般地、全面地支配其客体的物权,而他物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产物,因此他物权的客体是他人之物。2原则上,所有人无需在自己的物上为自己设定他物权,除非发生了他物权与所有权的混同而消灭他物权将不利于所有人,此时所有人才对自己的物享有他物权。3当然,有些国家(如德国)物权法,答应所有人在自己的物上设定抵押权即所有人抵押制度,但这终究是一种例外情形。4其次,他物权的设定必须原则上要有设定行为,并且需要完成一定的公示程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物权的设定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双方法律行为,例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只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存在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设定他物权的情形,如以遗嘱设立居住权。另外,在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之后必须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才能最终完成物权的设定。上述他物权设定制度的非凡性,与所有权变动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而这些差异使得他物权的设定在立法模式上与所有权变动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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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论文:物权法实行影响研究

本文作者:汪家稳作者单位:安徽省肥西县林业和园林局

为推进林业市场机制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开创有利局面

2007年肥西县开始开展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截至2008年底,肥西县因林权流转变更集体林权30起,流转集体林权面积490.4hm2,待流转的有近666.67hm2。随着林权流转步伐的加快,大量民间资本涌向林业产业,投入资金逾3000万元,改变了过去一直是政府办林业的传统局面,打破了传统的集体林权所有权结构,大幅提高了林地利用率,给林业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困扰肥西县林业发展多年的铭传乡荒山基本消灭。

为切实保护广大山区农民的基本利益奠定坚实基础

充分地对广大的山区农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尤其是新增的财产进行保护,其可以对林农私有财产的保有状况进行改善,对林农进行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了较大的提高。物权法设定了相关的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相应的保护,并设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反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以最大限度地对广大山区农民的基本利益进行保护[4-6]。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1保护林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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