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物业税论文

物业税论文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物业税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物业税论文

开征物业税改革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开征物业税的背景分析;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及对策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简化税制,规范房地产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遏制投机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税基的科学划定、房地产评估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制度何去何从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房地产税制的不足日益明显,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房地产业的税制结构,将税收工具合理运用到房地产市场中,物业税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业税房地产改革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不动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承租人或所有者在保有阶段每年按照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而所应缴纳的税款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地铁、公路、花园等公共设施的完善,必然会带动周边房产价格的提升,从而对应的物业税也要提高。

1开征物业税的背景分析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有面向房地产课税的税种。特别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物业税作为一项重要税种已存在很长的发展历史。在美国,并没有单独征收的物业税,其物业税是包含在财产税里面的,其中对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所征收的一般财产税即相当于我们所讲的物业税。美国的一般财产税是地方税的一种,通常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分享。虽然物业税在州政府财政收入中占很小比例,但却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点击阅读全文

地区物业税征收管理

关键字:基础开征物业我国几个理论问题

要在我国开征物业税,最早是在2003年的中央文件中提出来的。开征物业税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界关注的热点,研究论文颇多,见仁见智。本文从基础理论的角度探讨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物业税实际上和财产税的含义是相同的,前者在东南亚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使用;后者则是英语国家“propertytax”的中文翻译。因此,“物业税”和“财产税”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物业税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税种名称,而是税收分类中的一个类别,其基本含义是对财产征税。那么,什么是财产?凡是对人有用的东西都是财产,包括可用于消费或可用于取得收入。对财产征税和对财产的收入征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财产的价值存量征税;后者是对财产产生的价值流量征税。财产税不可能对所有财产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选择性征收,通常可供选择的财产税税种有:房产税、遗产税和馈赠税。有些学者或政府官员认为印花税也属于财产税的一种,这是可以商榷的。从印花税的制度安排来看,是对合法权利的征税。“权利”也是财产,但印花税中征税对象的“权利”是由政府认定的,因此印花税虽然有“税”的形式,实际上却是政府对提供公共劳务收取的使用者费。印花税可以大大节约商品劳务交易税和生产要素收入税的征管成本,对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有利的。而财产税的征管成本是很高的,也不存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功能。开征财产税的目的是使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更能体现效率和公平,理由如下:(1)房产税有利于房产转移到更能创造价值者的手里。物业税属于对物税,并不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当纳税人缺乏负担能力的时候,只能把房产转移到更有纳税能力者的手里,有利于社会价值财富的增加,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2)遗产税和馈赠税有利于实现“人”的公平。一个人一生中拥有的财产分两种:一种是靠自己挣得的财产;另一种是靠继承遗产和馈赠获得的财产。因此对后者征税更能体现“人”的公平;(3)房产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资源配置效率。公共受益和公共成本负担对称原则是构建效率财政体制的要求,房产税通常是地方税,以房产作为居民公共受益的成本分摊依据可以较好地贯彻对称原则。这正如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可以由汽油税和轮胎税替代一样,因为以汽油和轮胎的消耗来计算使用高速公路的费用是符合效率原则的。当然,财产税也经常遭到批评。因为房产税是对物税,所以不符合税收量能负担的基本原则,有失公平,同时遗产被征税却会挫伤财产所有者创造价值的积极性。财产税虽然有利有弊,而且也是一些实施国家争论的热点之一,但基本倾向是认为利大于弊,也没有更好的政府收入形式来替代财产税。因此,房产税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例如英国,平均要占财政收入的30-40%,高的可达70-80%,低的也有10-15%。但我国却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征物业税的主要目的是理顺房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说有利于改善房产价格过高的态势。由于这种观点开始是由官方人员说出来的,因此影响很大,以致于对物业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房产税,甚至使居民产生要通过增加税收的办法来降低房产价格的印象。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问题的。从理论上看,房产税和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前者属于公共劳务的成本分摊问题;后者则属于私人商品的资源配置问题。因此,前者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后者则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相混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从实践上看,将会产生“劫贫济富”的不良效果。因为在我国购买得起房产的只是极少数人,但人人都要有房居住,因此人人都成为降低房价的负担者。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应该说,房产价格过高与土地非农业利用的政府垄断和其他政府垄断有关,和房产税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前者的问题是公有制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是全局性的问题,不是靠房产税可以解决得了的。如果要开征物业税,那么要了解中国的现状,然后再考虑如何通过物业税来改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物业税安排了房产税,但没有遗产税和馈赠税。我国的“房产税”究竟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这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我国的房产税只是对盈利性企业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征税,而对非盈利组织、政府公共部门、居民自有住房的房产都是免税的。在征税房产中,计税依据也是不统一的,盈利性企业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原值而对出租的房产则采用租金。在市场经济中,房产价值是被不断折现的过程,因此从效率的角度看应该对房产的现值征税而不是对房产的原值征税。对原值征税失去了财产税的性质,更有点象投资方向调节税。以租金为计税依据虽然是对房产现值征税的一种方法,但我国的计量办法却失去了房产估值的特征。房产的租金是房产的利率回报,要使其反映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就必须是市场利率而不是个别利率。但我国的计税办法是房产的实际租金而不是市场租金。这样,对出租房产的现实租金征税实际上成了“营业税

”而不是财产税。因此,我国税收制度中虽然有房产税名称的税种,实际上却并不是真正的财产税。在我国的税制安排中,征税对象涉及到“土地”财产的税种有三个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它们是不是属于财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为什么叫“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叫“城镇土地税”或“城镇地产税”?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国的城镇土地都是国有(公有)的,国家征税也是代表国家的,因此不存在国家对国有土地征税的问题。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此对“分离”出去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进行征税。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认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属于政府对公共劳务收取使用者费。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因此还具有国有土地租金的性质。因此,现有的城镇土地税并不是财产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利用的一次性征税。在我国的税制安排中,对农用土地形式上是免税的,但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因此实际上是对土地交易设置的一种特别税,属于商品交易税范畴。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利用是政府垄断的,最初改变使用方向的是政府,因此政府似乎应该是纳税人。然而,政府只是土地非农利用的“批租人”,因为最终非农利用的是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以后者是真正的纳税人。由此,政府可以获得大量的“批租”净收入。土地批租净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政府批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和政府征用农用土地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二是政府利用土地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获得的税收收入。因此,土地批租收入实际上是政府土地经营收入和土地交易的税收收入集于一身的收入,并没有财产税的性质。这种处理方式在逻辑上似乎是有疑问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权、国家征税权、国有资产经营权等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土地增值税是按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的原则设置的税种,因此属于商品交易税的特殊税种。政府认定使用权的费用一般说来不会有很大的增加,增加的实际上是土地的价格。土地价格为什么会上升,一般说来和该地方段的投资密集度和消费密集度有正相关。这是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式思维,那么属于市场经营的增值收入应该属于经营者;属于政府投入引起的增值额应该由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解决。但该税的设置可能是从所有权角度考虑的,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因此应该把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归国有。因此这也不属于财产税。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确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税。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上述分析也同样表明,应该从完善税制和财政体制的角度研究物业税的开征问题。当然,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市场化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开征房产税的问题,因此下文主要讨论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存在房产税名称的税种,为了区别新开征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因此把后者称为“物业房产税”。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要把我国的房产税改造为物业房产税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改造:以房产现值为税基、对房产普遍征税,以及房产税的优惠设置。以房产现值为税基是物业税特征的关键,对房产现值的评估有两种方式:按房产市场交易的效率价格估值;或按房产的效率租金估值。前者称之为房产交易法;后者称之为房产收入法。理论上说,如果能正确认定房产市场交易的效率价格或房产出租的效率租金,那么两者的现值评估应该是一致的。但房产的市场交易频率和出租频率都不是很高的,而且市场制度总是有缺陷的,因此评估方法的选择对房产现值的评估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由于房产税是地方税种,国外通常的作法是由地方政府确定评估方法,原则是使评估更接近市场的效率价格。在我国开征物业房产税,尽管效率价格和效率租金价格的市场条件都不具备,但笔者认为采用房产收入法评估税基有利于税负的设计。我国的房产已经进行了私有化改革,但这一政策只适用于199g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职工,享受了按工龄和职级为计算依据的房价补贴。这种补贴可以理解为以往的工资中不含住房费用,因此相当于专用于房产投资的工资补发。也可理解为房产投资的收益补助,因为职工购房的房产价格即使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也大大超过了改革前支付的租金。开征物业房产税意味着减少补贴,因此以收入法评估税基有利于税负设计。199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国有职工,按政策应享受房租补贴,但至今并未真正落实,以收入法评估税基也有利于房租补贴额的确定;同时也有利于199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房改政策没有落实到位者的补助。如果按上述思路设计物业房产税的税负,意味着和工薪制度的改革是联动的。另一个方面应该考虑的是税率,即开征物业房产税以后,居民总税负有所增加还是保持目前的水平?如果是前者,那么意味着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果是后者,那么意味着将调整我国的政府收入制度,包

括税收制度和非税收入制度。笔者主张后者。目前我国的预算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3%左右;预算外和制度外支出占gdp的比例估计不会少于预算内的50%,两者合计占gdp的比例高达35%左右。这个总负担率是很高的,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历史的经验来看,总负担率的水平是不宜再提高的。但开征物业房产税需要对房产进行全面的重估,征管成本是非常之高的。如果总负担相对稳定,那么意味着将会减少政府的可支配财力。这是静态地看问题,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态势来看,将有利于效率、公平原则的贯彻。但这需要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即效率和公平原则的贯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提高政府收入的比例。减少政府的收入比例,意味着增加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非但不会增加财政困难,还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房产普遍征税,意味着所有房产都是征税对象。对非盈利组织和政府公共部门房产征税的依据是什么?这主要涉及国家征税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在国家征税权中,“国家”是公众(全民)的代表;在我国的公有制中,“国家”又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因此,似乎不存在“国家”对自身征税的问题。我国房产税中的免税制度可能是出于这种考虑。尽管“利改税”突破了这一思路,但仍然在其他领域顽强地表现出来。其实,国家征税权应该高于财产所有权。“国家”是“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统一体。市民社会由家庭、企业和非盈利组织构成;政权社会是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组织。市民社会从事物质财富或货币表达的价值财富的再生产,政权社会从事精神财富或非货币表达的价值财富的再生产。两类社会中的财产所有权虽然是由政权社会界定的,但目的是为了规范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行为。国家征税权虽然也表现为政权的行为,但却是为了维护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存在而设定的,因此高于财产所有权。这表明,不论是市民社会的财产,还是政权社会的财产都在国家征税权的覆盖之下。我国现有的房产税对非盈利组织和政权组织占用的房产免税,相当于对这些组织的运行费用的补助。这会扭曲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如果我国开征物业房产税,对“国家”内部的所有房产征税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但这需要重新核定上述组织的经常费用和政府预算的支出额,这涉及到预算制度和财政体制的改革。在物业房产税的优惠问题上涉及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房产的性质问题。物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此从负担能力方面考虑优惠是必要的。有一种观点主张对居民住房优惠一定的面积,即把一定面积作为物业房产税的免征额或起征点。这种观点是可以商榷的。以面积为免征额或起征点形式上似乎很公平,实际上是有利于富人的。一般说来,富人房产的单位面积的租金较高,穷人房产的单位面积的租金较低,这意味着对富人的优惠高于穷人。因此,这种优惠政策是不可取的。笔者主张设立包括住房租金在内的最低生活标准,家庭收入达不到的应予免税,差额部分还应该得到政府的社会救济或房租补助,后者相当于物业房产税应设置负税率。家庭住房形式上是消费品,但从人的再生产角度看应该属于投资品。而且,住房建筑是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也属于投资品。对于社会价值财富的增长来说,投资是应该受到鼓励的。因此,如果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再投资的话,相应的交易税应该返回,即只对改变用途的交易收入部分征税,这表明优惠还涉及到其他税种之间的联动关系。

点击阅读全文

房地产业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投机;物业税;一级级差税;人民币升值

论文提要我国现在的房地产业是一个非常让人关注的问题,有必要总结过去几年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房地产业经过3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带动GDP的增长,根据权威统计资料显示,房地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年率2005年达到了14%~18%;2、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其他众多行业拉动作用明显,每100元的房地产投资,能带来其他经济部门约286元的产出;3、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按保守估计房地产每投资1亿元能直接提供2,500个就业机会,按2005年房地产投资约1万亿元计算,则能提供2,500万人的就业机会,这还不包括由于带动其他有关产业而增加的就业。由此可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房地产业在带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同时,还对有效地维持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然而,事实上房地产业在30年来的发展中经历过几个大起大落。尤其最近几年,我国房地产的价格直线上升,很多地方的房地产价格远远超过了普通市民的承受能力。其中,很大一部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不是因为普通市民对住房的需求造成的,而是由于房地产投机导致的。这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房地产投机的主要资金集中在外资和热钱中。但是,这些外资和热钱的大量涌入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很不利。一方面进一步推动了房地产价格上涨;另一方面不仅不能改变反而会加剧中国房地产市场供应的不合理结构,同时还会产生挤出效应。对我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一、韩国房地产业情况及其经验借鉴

我国的邻国——韩国也都曾经经历过类似的事情。韩国在处理房地产投机情况的措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因此,我们可以从韩国针对房地产的政策措施中得到一些启发。

韩国政府和专家们分析,造成房价连年飙升有四个主要原因:一是地少人多加上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是房价持续上涨的基础性因素;二是大量投机者涌入房地产市场,是房价飙升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三是媒体对房地产投机津津乐道的舆论“力量”,产生了一定推波助澜的作用;四是政府对投机活动的“不作为”,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点击阅读全文

房地产发展趋势管理

摘要:住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人的生存必须具备衣、食、住三方面必要的生活资料,住宅的发展水平、功能齐备与否,反映了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高低。深圳是我国培育房地产市场最早的城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深圳房地产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市场经过曲折的发展历程,呈现出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就目前来说,在深圳“地产热”成为一种趋势,也成为政府、企业及各界人士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深圳房地产现状的基础上,仔细探究了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并对深圳市房地产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了预测,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深圳房地产趋势分析

一、深圳房地产现状和现状的原因分析

对于深圳而言,2005年的楼市充满玄机,宏观调控并非弱于其它城市,但房价却一路高歌猛进,市场在博弈中行进,喜和忧、快与痛,不同的利益主体感受不一。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不安宁”是深圳房地产的基调,市场在博弈中抉择。

(一)深圳房地产现状分析

纵观2005年深圳市房地产业,价格上涨和供需求比例失衡并存是给人们第一印象,这也是外界对深圳市房地产“不安宁”这一定调的主要原因。

点击阅读全文

公共服务均等发展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公共需求变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中央地方关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公共服务体制建设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缩小城乡差距的重大举措、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缩小地区差距的重要条件等,具体资料请见:

经过28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当前,面对全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的现实,需要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以满足全社会成员的基本公共需求为目标,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尽快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和谐社会。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一国范围内的全体居民应当享有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础卫生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当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700美元,整个社会正由初步小康向全面小康过渡。在这个特定背景下,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

一、公共需求变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我国正处在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同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的矛盾比较突出。尤其是随着农村公共需求的全面释放,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最低保障等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已经成为广大农民现实和迫切的期盼。适应这个现实需求,各级政府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尽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当前,应当充分估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有效缓解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贫富差距中的重大作用。

1.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缩小城乡差距的重大举措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