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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回收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物资回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物资回收

废旧物资回收涉税调研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的基本情况;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分析;解决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的几点建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企业经营、责任公司经营和股份制经营、和人经营、合作经营、废旧物资田收行业经营机制多样,管理无序、企业自办回收公司避税等,具体资料请见:

近年来,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引导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发展格局。这一产业的蓬勃兴起对于稳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职工就业,繁荣地区经济多元化发展,促进社会厉行节约,减少资源浪费和加强废旧物资再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避税、逃税、偷税现象日趋严重,已对增值税运行管理机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笔者就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现行经营机制涉税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的基本情况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多元化、多层次发展所形成的庞大购销市场,主要由以下经营形式构成:

(一)企业经营

众多物资能源消耗大的生产企业,为缓解人员过剩的压力,减轻税收负担,相继组建成立了各类经销部、经营公司等经营机构,在从事多种经营的同时,通过向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申请,自办了废旧物资回收业务。这类企业主要有钢铁、冶金、铸造、酿酒、造纸企业等。其行业系统内部自办废旧物资收购的主要业务,一是工业生产企业剩余的残次品、废品、下脚料及能够进行二次提炼的矿渣矿石、稀土原料等。二是酿酒企业造纸企业、玻璃制品企业自行收购的酒瓶、纸箱、废纸、残碎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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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

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较多的利用废旧物资偷逃增值税现象,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对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共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2户,经营规模也各自不同,有国有企业,有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为个人企业),注册资金大多为30万到50万元(个别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注册资金几百万元),但经营收入数额却非常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年度增长幅竟达十几倍,由上年的200万左右上升到2000—300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经营收入额明显不相适应,财务核算不正规,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商品的种类大多集中在废旧金属上,如废旧钛材、废钢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定期核定纳税人的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税,相反则不享受免税。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四户,其余的十八户属小规模纳税人,有近二十户未设置销项税金、应交税金帐簿,一般纳税人企业未进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这样就形成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成为含税收入,同税收核算的会计收入口径形成差异,从而影响税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规定进行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正确反映,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和征收。在调查中就发现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核算中就如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相同,未按规定对免税项目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造成本应交增值税项目的,反而以营业税项目开具地税发票缴了营业税。

二、发票开具混乱,不能严格按规定开具。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自己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购货方需要开多少发票,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为了能提高货物价格、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他们可根据购货方的意图随意开具普通发票。为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扩大进项税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提供了便利。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的唯一凭证,按规定票据开具有很严格的要求,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开具时随意性很大,将收购人开成本单位的员工,最高金额一年中就高达六、七百万元,造成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无从落实。如某回收企业对销售方不愿提供具体内容的,就将收购发票开成自己的名号,一年中多达几百万元。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货时缺乏原始凭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缺乏真实性。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回收单位在收购货物时可以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发票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此购货数量、单价的多少也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企业为了达到既能虚增销货数量和单价,又能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他们有意虚增收购货物数量和价格,以保证与销售货物数量基本持平,使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行为真假难辨。

四、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不统一,发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现行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对工业企业以及非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性,导致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不能在税收上公平竞争,促使一些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铤而走险,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私下达成不成文协议,暗箱操作,让其代开废旧物资销货发票,以达到不缴税的目的;同时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由于缺乏相关的发票证明,无法对纳税人实行及时有效监督,这样纳税人仅凭一张普通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便可以抵扣大量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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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办法

为适应国家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增强我市废旧物资回收与利用企业发展的信心,进一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做大做强我市再生资源产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经营生产的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企业。

第二条及时做好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财政部门要优化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相关规定,按照随到随办的原则,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退税。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条支持企业资金周转。为减少占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因上报审批增值税退税期间的资金,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金融机构要按照企业的可退税额度给予融资。

第五条对于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由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按退税额度融资的计息部分对企业予以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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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站整治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配合全市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以崭新的形象迎接建国周年,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镇、村(社区)两级联动,采取强有力措施,合力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整治工作,为全镇人民营造宜居生活环境。

二、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本镇区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无照经营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

三、整治标准

(一)有营业执照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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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通知

川岛、广海湾试验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治社会治安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99**]73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废旧物资回收是指收购、贮存和销售社会生产、流动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和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不含危险废物和国家严控废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零配件,以及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品和其他专项弃置物品。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有符合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储存库(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音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环保要求。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5天内将收购站(点)的具体位置、经营范围、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报市公安和经贸部门备案。

四、经营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并向市公安和经贸部门注销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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