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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新中国的第三部宪法以来,客观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鉴于当时实施中的1978年宪法很不完善,且与客观实际越来越发生严重的脱节现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建议,决定修改宪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同时通过了以为主任委员、宋庆龄和彭真为副主任委员、丁光训等103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以便主持修宪工作。
1980年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决定设立秘书处。从那个时候开始,一直到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为止,历时共26又半个月。在这两年零两个半月的时间内,工作十分紧张,但又始终是有序的。根据我的粗浅体会,这次现行宪法的制定过程,反映了下列6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修宪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在这次宪法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它首先突出地表现在指导思想方面,即党和党的主要领导人以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线、正确理论,对修宪工作实行政治方向和理论思想的领导。1978年12月举行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从而为现行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正确路线。1979年3月,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央认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这四项是: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①四项基本原则成为后来修宪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1980年8月,邓小平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又具体地指出:“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②小平同志的这个讲话,是关于现行宪法制定的非常重要的原则指示。1981年6月中共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该决议总结了历史经验,其中也包括了对于宪法问题的极为重要的历史经验。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
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持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③以上引述的党的重要文献以及党的主要负责同志的有关论述,为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党的思想领导和理论指导,对于修宪工作来说,无疑地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同时,中共中央又审时度势,不失时机地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了修宪建议。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并同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草案)。中共中央的建议指出了客观实际的变化情况,分析了修改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在组织领导和修宪的期限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宪法修改委员会的组成名单(草案),保证了中共党员在这个主持修宪工作的领导机构里保持优势,另一方面又合理安排,使这个机构涵盖了各派、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妇女、宗教以及其他各界和各个方面的代表性人士,以便完善地反映全国各个阶层的意愿。这都充分体现了党对修宪工作的领导作用。修宪工作启动以后,彭真同志于1981年7月16日给邓小平同志写信,请示宪法修改草案完成的时间,以便安排工作。7月下旬,彭真就宪法修改问题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提出他的想法。他认为,宪法是根本法,主要在纲不在目,不搞不必要的创新,注意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
他认为,1978年宪法失之过于简单,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他表示,准备按中央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修改宪法。这个意见,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在两年多的修宪工作过程中,每当草拟出了一个稿子,宪法修改委员会总是要将稿子报送中央。在整个修宪期间,中央书记处前后讨论了8次稿子,中央政治局也曾讨论过3次。除了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外,各国家机关的党组和省、自治区、市等的地方各级党委,在征集群众对修宪的意见和组织本地群众参加全民讨论,以及学习、宣传宪法过程中,都起了应有的领导作用。由此可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现行宪法制定过程的一个显著特点。
一、地方政治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
1.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现代化应该首先表现为宪法之治,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现代化不仅是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必须以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的宪法化为必要条件。“现代化”与“宪法化”相互依存,彼此促进。没有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的“宪法化”,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的“现代化”也就无从实现。其次,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现代化是重塑宪法权威的关键环节。宪法是国家根本的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也是共和国政权合法性唯一的法理性源泉。作为民主政治规范实践的必然产物,宪法不但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宏伟蓝图,也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则,特别是为规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重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公平合理的解决渠道。宪法的社会认同与有效实施,不但决定着地方政治生态治理活动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决定着政治生态治理活动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现代化,也是整合国家权力、政治架构,规范权力运行、捍卫宪法尊严的基础和前提。当前,在地方的政治生态中,一些重点领域、重要岗位或关键环节,普遍出现了地方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和自由主义等不良现象,部分地方和领域甚至越来越嚣张,越来越显性化,这不但架空了国家的政策法规,固化了利益藩篱,也严重削弱了国家治理能力,影响到全面深化改革政策的落实。因此,必须从重塑宪法权威的高度,从净化政治生态环境,实现地方生态治理现代化入手,确立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保证宪法实施,维护法治统一,对自行其是、公权私用,阳奉阴违、相互勾结侵吞国家、集体资财,甚至大搞权权、权钱、权物、权色交易,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和社会空气的团团伙伙、结党营私和吏治腐败行为,坚决予以彻底铲除。
2.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现代化是实现人民幸福安乐的重要保障。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就意味着,作为法之最高统帅的母法,宪法不但要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从宏观、全局的高度进行调整,更重要的是宪法要对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平衡与规范。不仅要使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还必须立足于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铭刻在公民的心底,并得到发自人民内心的认可和遵从。在这一意义上,良好的地方政治生态既可以为权力权利的和谐平衡与良性互动提供正向条件的支持,还可以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提供强大的正能量。另一方面,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现代化事关人心向背。“一个廉洁与安全的政治生态是政权、民众与官员多赢的基础。”优良的政治生态环境建设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政治生态治理的科学认知和自觉行动。从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来说,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现代化过程始终是围绕“为了谁、依靠谁、结果有利于谁”展开的。良好的政治生态可以凝聚人心,激发斗志,鼓舞人民干事创业的热情,反之,就可能泯灭信心,涣散斗志,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和宪法权威。换言之,政治生态环境治理决定着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与具体结果,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幸福安康的重大政治问题。如果不能从宪法上全面认识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捍卫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会是一句空话。在当前新的治理模式下,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的要义在于通过宪法凝聚社会共识,在内聚人心、外塑形象的治理实践中,保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地方政治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困局
1.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政治条件,集中反映了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活状况,事关发展全局,引领社会和谐。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是一个包括了政治变迁的社会整体进步的历史过程。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我国的地方政治生态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极大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也伴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上呈现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淳的健康态势。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一些地方,政治生态环境不佳甚至被严重污染并趋于恶化的情况确实存在。在中央的高压反腐行动中,接连被打掉的一批横行霸道的“老虎”和困扰百姓的“苍蝇”表明,我们在地方政治生态治理、优化政治生态环境问题上,已经迈出坚实的步伐。与此同时,一些窃窃私语也随风而至,宁可不作为、也不犯错误的懒政思维;独断专行、随心所欲的决策方式;阿谀奉承、颐指气使的君臣关系依然相当普遍的存在着,社会默许的“潜规则”依然大行其道。迹象表明,地方现有的政治生态不但离我们政通人和、风清气正、国泰民安的理想状态相距甚远,甚至连政治生态治理正常化的最低要求也难以达到。地方政治生态现代化治理任务,在复杂严峻的形势面前,尽管有所改善,但是依然处于窘境之中。首先,地方政治生态治理过程缺乏宪法至上的法治思维。地方政治生态不是孤立存在的,是和经济生态、文化生态以及法治生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政治生态引领法治生态,法治生态也影响、浸染政治生态。从政治生态系统形成发展的历程看,以政治权力运行为主要推动力的政治生活,有其内在的正向价值规律,并基于其积极的政治价值面向进而演进形成了获得普遍遵行的稳定政治秩序。无疑,现今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也正是社会政治价值积极面向的倡导者和引领者。但是,令人感到沮丧和不安的是,由于缺乏宪法法律的敬畏之心,党政领导干部思想上的滑坡和非法治思维方式一直是困扰地方政治生态的最为严重的病变。一些掌握了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惯于官商同盟、腐化滥权,大搞“金钱政治”、“裙带政治”,将公共权力的运行场域视为寻租腐败的“贸易货栈”,不但导致组织涣散,政令松弛,而且也冲破了社会伦理的基本底线。这种历史传统的相因承袭和体制机制的流弊张扬,导致良好政治生态的本能预期在相当程度上被无情扭转。美国学者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于现实中的少数腐败官员而言,职务和级别的利益诱惑几乎成了唯一的激励资源。他们不但对政治文明的价值趋向缺乏应有的敏感,也颠倒了宪法确认的权力来源。“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少数腐败官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不但影响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也极具欺骗性的毒害了正常的社会氛围,“严苛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雾霾心态肆意蔓延。这种无视党纪国法的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亵渎了宪法法律的尊严,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反腐效果的挫败感,扩大了社会腐败的容忍度,以至于完全颠覆了社会公众的反腐认同,严重污染了地方政治生态。因此,地方政治生态治理现代化,必须把宪法思维方式的形成和运用放在第一位,努力引导、培育和塑造宪法思维和法治文化氛围,为优化政治生态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其次,地方政治生态治理难题与央地政治信任结构的失衡密切相连。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在处理央地关系上一直是分权的思路,就是中央、地方分权,把更多的权力下放给地方。事实证明,这种分权的思路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国际上也有一些著名的学者甚至把央地关系作为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原因,认为地方政府的分权使得地方政府有非常大的动力去发展经济。”
2.也正是在这种央地分权的关系互动中,社会公众的独立意识和自主精神得以充分的激发和宣扬,经济上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价有偿、公平竞争等法则很快扩展到政治文化中来,并进而收获到社会公众对法治国家、服务政府和民主政治的普遍赞成。然而,在政治文化实现重大转变的同时,这一转变本身也改变了既有的地方传统政治生态,带来“央强地弱”政治信任结构的失衡危机。当下中国,民众偏信中央政府的政治信任结构相当明显,这种政治信任结构虽然说明政权合法性依然牢固,但是地方政府缺乏民众信任却影响了地方治理能力的提高与政治生态环境的改善。应当认为,造成当前“央强地弱”政治信任结构的原因实际上是相当复杂的,它既可能是封建专制主义传统文化的遗产,也可能是中央与地方理性选择的结果,更可能是中国特有的中央集权体制所造成的意外后果。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政治生态的民主化、制度化、秩序化有很大进步,但地方政治生态存在偏信中央政府的现实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且,从地方政治生态造成破坏性的震裂度来看,在中国这样一个单一制大国,央地政治信任结构的失衡所导致的政治生态问题,甚至会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政治动荡。因此,“无论哪个国家的政府,都没有任何理由对民众的不信任掉以轻心。要跳出信任危机,避免演变为重大的社会危机,必须建立起中央政府同基层政府以及社会民众的直接关系。”第三,地方政治生态治理未能有效防控“一把手”的公共权力。一国政治模式的形成,依赖于宪法设计所蕴含的基本政治理念与长期的政治运作实践。从宪法设计上看,现行《宪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说明,民主集中制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宏观上看,几十年来,“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政治模式运行和政治稳定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以及社会政治良性发展起着关键作用。这一基本原则的有效落实,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个人独断专横,从而消除权力腐败的根源,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在地方政府权力架构的微观视野中,“一把手”始终扮演着极其重要而特殊的角色,“一把手”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行为主导并深刻影响着一个地方“软性”的政治生态。事实上,“一把手”权力集中、地位特殊,很容易致使他们利用其所掌管的体制内的合法性资源,构建出层级各异彼此交错的家族化、帮派化、圈子化的私人政治关系网。尤其是,从199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一把手负责制”则直接摧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邓小平所批评的“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
论文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和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教学方法及手段的合理选择和恰当运用。而宪法则是一门相对其他学科而言,理论性强于实践性的课程,应该如何在教学的过程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的兴趣,并且能在枯燥的学习中掌握宪法的精髓呢?根据宪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教学的过程中,仍应就以往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一、课堂讲授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结合
宪法是一门法学基础学科,也是法学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门学科。首先,以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方法为主,以法律概念为起点阐述法律的原理,这也是基于作为教师的主要职责,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一般宪法课程都会设置在大学一年级的基础理论学习阶段,那么这个时候的传统课堂讲授性的教学方式,可以提高学生对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认识,正确的认识宪法规范这个法学概念,有助于了解宪法规范的特征,理解宪法作为一部国家根本法所具有的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单纯的理论知识的传授,使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仅仅停留在了教科书的层面上,常常是条文的罗列,与实际相脱离。对宪法学来说,并非要求学生一味地死记硬背宪法条文,而是以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分析条文中所包含的宪法规范,并学会分析宪法规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规范相互之间的效力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等。在整个课堂气氛上,也体现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没有任何沟通,缺乏互动性,学生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也不利于对学生综合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所以,笔者认为在基本原理的基本掌握之后,教师应该通过与学生一起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推理,进一步的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宪法在实际上与现实社会生活的联系很紧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日新月异,现实生活中的违宪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可以作为教学中的一部分,理论结合实际,能更好的调动学生的学习激情,更好的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并能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同时也活跃了课堂气氛,一改枯燥乏味的传统课堂氛围。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独的适用一种教学方法,理论知识的掌握是必要的,没有基本的理论知识,无法进行案例的分析,只能是单纯的对于案例的点评,这样的分析与点评不具有专业性,很大程度上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然而法律是严谨的、专业的,故而不能简单的在没有理论基础的前提下盲目的进行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二、多媒体教学
所谓的多媒体教学方法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优化组合动态视频、动画、图片和声音,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用口述、板书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向学生展示,来突出教学活动中的重点,化解教学内容中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法的运用,能直观的向学生展示教学内容,能最大程度上的丰富教学方式,提供法学课程的学习资源,增强了学习的趣味性。在教学过程中,能不断的引进国外的案例、背景资料、外国宪法法规库等,为进一步学习宪法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还可以把网络教学与面授性的传统教学相结合,把课堂集中与课后分散的研究讨论相结合,以达到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力的结合。同时,还可以利用网络这个平台,扩大学生的阅读量。现代信息化时代,基本上就要脱离纸质时代了,学生也是人手一部手机,可以上网,可以阅读,可以借用这个便利的条件,让学生下载案例与相关的书籍在课后进行阅读,甚至是精读;在课堂上,可以作为知识的扩展对其进行小规模的检查,作为督促。这是对于课本知识的一个补充,让学生在对宪法学这个课程产生兴趣的同时,还能进一步对法学这个学科了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甚至可以将老师的一些电子教材、电子教案、PPT等教学素材给学生。阅读量不够也一直是我们国内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关数据表明,国内的学生在阅读量方面明显不足。有记者曾经采访清华大学在哈佛的交换生,她就明确表示,在美国学习很辛苦,就拿阅读量来说,自己在国内的一年的阅读量是在国外一周的阅读量;必须要将自己几乎全部的时间都用在大量的阅读上,不然,第二天教授的课程对于自己可能就是天方夜谭了!而国内的学生,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课本可能都没有完整的阅读,只是在等待着考试考核的时候,才真正的拿起了书本进行着应对式的有选择的阅读。所以,可以借助现代多元化的信息时代,增强这一方面的力度,使学生能够逐渐开始自主的学习,从而摆脱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这也是多媒体教学的又一大优势。多媒体教学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能更好的利用和借助这个平台对充实教学方式方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与时俱进。不但能很快的掌握课本的知识,还能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对于刚入学的新生来说是一剂强心针。
三、考试评估体系
论文摘要:文章从我国日前完善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情出发,指出我国应从尊重宪法开始。提高公民宪政意识,有步骤地推进宪政建设。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开启宪法时代。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政意识;宪政建立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迈人21世纪,进一步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把宪法和宪法实施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
一、加快我国宪政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人对宪政的追求从清末就已开始,但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中国宪政史应从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变法开始算起。第一次立宪是变法之后清政府被迫实施西方现代政治制度——颁布宪法、实施宪政。于1908年产生的《钦定宪法大纲》。在这之后。又相继出现了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民国约法》、曹琨贿选《宪法》以及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等,到新中国建立后的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的制定,中国的制宪历史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对这一百多年来的中国宪政运动可以作出这样的评价: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目前则是正在向宪政过渡,从人治向法治过渡。
建国以来我国在宪法发展过程中所得出的一条经验教训是,光有一部字面上规定得完善的宪法,并不意味着宪法在实践中就能够真正地起到根本法应当具有的作用。有了一部好的宪法。还要学会如何使用。不然,不仅宪法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宪法的权威地位也会丧失殆尽。如1966年国家主席刘少奇举着宪法被迫害,连国家元首的基本人格尊严宪法都保护不了,宪法被践踏到了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