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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乐论《乐记》就已经提出“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的看法,并描述了音乐是以怎样不同的声音来表达出哀心、乐心、喜心、怒心、敬心、爱心等六种不同的心情。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就把音乐与人的感情生活联系起来,认为音乐能表现出愤怒和温和,勇敢和节制以及一切相互对立的品质和其他的性情。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乐中表现的感情不仅是类型化的喜怒哀乐,而且也是具有个性化的喜怒哀乐,它们渗透着作曲家的个性并于特定的人物形象和生活情景相联系。类型化和个性化的统一,应该是音乐消闲感情的基本特点。
论音乐与感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乐论《乐记》就已经提出“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的看法,并描述了音乐是以怎样不同的声音来表达出哀心、乐心、喜心、怒心、敬心、爱心等六种不同的心情。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就把音乐与人的感情生活联系起来,认为音乐能表现出愤怒和温和,勇敢和节制以及一切相互对立的品质和其他的性情。德国古典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黑格尔在他的《美学》中反复强调音乐的内容是感情的表现,认为只有感情才是音乐要占为己有的领域。并且说:“在这个领域里音乐扩充到能表现一切各不相同的特殊感情,灵魂中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一切深浅不同的欢乐、喜悦、谐趣、轻浮、任性和兴高采烈;一切深浅不同的焦躁、烦恼、忧愁、哀伤、痛苦和惆怅等,乃至敬畏崇拜和爱之类的情绪都属于音乐艘表现的特殊领域。”(黑格尔:《美学》)在现代的音乐美学研究中,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比较多。博览音乐家卓菲亚•丽莎认为:“在音乐中,由于缺少具体的、实在的、单个的客体,感情反映的因素便能比较强烈地发挥作用,占据了首要地位——这便是音乐在反映显示的方式上的特殊性。”她还认为:“音乐的内容是感情,而很少是唤起这些感情的那些现象本身。”(卓菲亚•丽莎《论音乐的特殊性》)在欧美现代音乐美学研究中,也有人坚持主张音乐是表情的艺术,影响较大的是英国音乐学家柯克。他在《音乐语言》一书中指出:“事实上,音乐是包含着音乐以外的,正如诗歌是包含着文学以外的,因为,音符和文学一样,有感情的含义。让我们再说一遍,音乐,在伟大作曲家的笔下,用纯属他个人的表现方法最完美地表达了人类的普通感情。”(柯克《音乐语言》)在我国当代的音乐美学研究中,也普遍认为音乐能够表达感情,而且认为音乐内容主要是感情内容。当然,也有人认为把音乐看作是表达感情的艺术的说法是不全面的,音乐所表现的应该是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人类的全部精神生活,它应包括人的思想、感情、心地、灵魂、意志、梦境、幻境以及潜意识等等全部精神活动的内容世界。我认为,主张音乐能表达人类全部内心世界的观点和主张音乐善于表现感情的观点并不矛盾,因为它们所针对的是听一个范畴中的内容。只不过,后者力图把音乐的表现内容涵盖得更全面一些。因此,我们认为提出“音乐是表现感情的艺术”或“音乐主要是表现感情的艺术”,应该说是抓住了音乐表现内容的最主要、最核心的东西。问题在于我们不要把这种提法作狭隘的理解,把感情仅仅看作是某中描象的形式;而应该把感情表现理解为显示生活的反映,它有丰富的内涵并和人们的其它心理活动有密切的联系。
我们知道感情是指人的喜怒哀乐等心理过动,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的一种反映。在心理学里关于感情和情绪的研究中,特别引起人们兴趣的是关于“表情动作”这一学说。从艺术的角度来看,面部表情与身段表情,更多地表现在戏剧、舞蹈以及造型艺术中。和音乐关系最密切的无意是语言表情,语言的语言、声调、节奏、速度等都是表情手段。人由于情绪的激动,发出各种不同的富有表情性的声音,这是人的由体内变化所引起的一种必然性的外部表现,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外在的比附。正因为如此,音乐学家们极为重视语言表情在形成音乐的表情上的重要作用。卓菲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亚•丽莎曾经指出:“音调结构可以反映现实中的两种现象,即听觉和视觉可以把握的,也即感官可以体察到的实际运动过程和感官不能直接体察到的人类感情,这一种现象可以用间接方式,通过对伴随这种感情的表情运动中最重要的一个总类就是具有音调特征的人类口语。因此,这种音语在音乐中起到的巨大的作用。”另外,丽莎还提出将这种语言音调向音乐音调移植或翻译理论,她认为“翻译的过程,就是将现实存在的现象和各种不同类型的表情运动的结构形式加以概括和抽象的过程,就是讲这个结构转移到声音这一物质材料上去。”(卓菲亚•丽莎《论音乐的特殊性》)。
以上的论述可以使我们看到,音乐之所以能够表现感情,一方面是由于人的感情的情绪变化引起人的机体内部的各种生理变化,这些变化呈现为一定的运动形态;另一方面又由于人的感情具有一种宣泄释放的要求,这种要求的外部表现正是人的表情动作,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中语言表情与音乐的关系最密切,它通过表情动作向音乐音调的移植和翻译,构成了音乐具有表情性的基本根据。此外,格式塔心理学也为音乐之所以能表现感情提供了理论依据。
音乐运动与感情活动之间存在着“运动”这个共同的因素,它们同时在时间中伸展变化,都表现为一种时间的运动过程。它们在运动形态上都存在着高低的起伏、节奏的张驰、力度的强弱、色彩的浓淡等,格式塔心理学把这种共同性叫做“同构关系”,或者叫“同形”或“同态”的关系。正是这种“同构关系”为音乐以类比或比拟的方式摹拟或刻画人的感情活动提供了各种可能性。格式塔心理学派的创始人之一柯勒认为:“任何实在的意识,在各个场合,不仅盲目地联系于相当于它的心理的物质过程,而且在基本结构的特性上是于它相似的。”格式塔心理学特别着重于视觉艺术的分析,另一创始人韦太默认为,对舞蹈动作的形式因素与它们表现的情绪因素之间,在结构形式上是等同的。美国心理学家鲁道夫•阿思海姆在《艺术与视知觉》一书中指出“悲哀这种心理情绪,其本身的结构式样在性质上与上述舞蹈动作的结构式样是相似的。一个心情十分悲哀的人,起心理过程也是十分缓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慢的,而且很少能超出与它的直接经验和眼前的喜好知觉联系在一起的状态,他的一切思想和追求都是软弱物理的。既缺乏能量,有缺乏决心,他的一切活动看上去也都是好想是由外力控制着。”美学家苏珊•朗格也曾运用这一心理学原理论述了音乐与它所表现的感情之间的关系。她说:“我们叫做‘音乐’的音调结构,与人类的感情形式——增强与减弱,流动与休止、冲突与解决,以及加速,抑制,极度兴奋,平缓和微妙的激发,梦的消失等等形式——在逻辑上有着惊人的一致。这种一直恐怕不是单纯的喜悦和悲哀,而是与二者和其中一者在深刻程度上,在生命感受到的一切事物的强度,简洁和永恒流动中的一致。这是一种感觉的样式或是逻辑形式。音乐的样式是用纯粹的,精确的声音和寂静组成的相同形式。音乐是情感生活的音调摹写。”(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中国的音乐美学研究总,也有一些学者运用这一原理论述了音乐与人类感情之间的关系。钱仁康认为:“音乐可以用旋律的起伏、节奏的张驰、和声和音响的色调变化,在运动中表现感情的变化和发展。这是任何语言艺术所不能企及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钱仁康《音乐研究》)于润洋曾指出在:“在声音和人类感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形式上的差别性,前者是一种物理现象,而后者则是一中心理现象,但是,音乐结构时间之所以能够表达特定的感情,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二这之间存在着一个极重要的相似点。那就是这二者是在时间中展示和发展,在速度、力度、色调上具有丰富变化的极富于动力性的过程。这个极其重要的相似点正是这二者之间能以沟通的桥梁。”(于润洋《音乐美学史学论稿》)。超级秘书网
下面我们将举例说明感情运动与音乐运动的同构关系。比如:“‘乐’是人的高兴、快乐的感情表现。一般来说,这种感情运动呈现出一种跳跃,向上的运动形态,其色调比较明朗,与动速度与频率比较快。表现‘乐’的感情的音乐,一般也采取类似的动态结构。比如:钢琴曲《牧童短笛》的中段,表现的是牧童在田野里无忧无虑、尽情玩耍的喜悦情绪,音乐采用了跳跃向上的音调,快速活泼的节奏和明亮的音色。门德尔松《e小调小提琴协奏曲》第三乐章的主部主题,所表现的基本情绪也是欢快明朗和乐观,用采取的也是与这种感情的运动形态相类似的活泼、跳动的旋律进行,以及快速的节奏和小提琴高音区的明亮色。“怒”的情绪,一般是一找能够突然迸发,向上和四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扩展的运动,这种情绪运动的特点在于它爆发的突发性的方式和较强的力度,往往用于协和的和声和富有棱角的大跳进行,比如:柴科夫斯基的交响幻想曲《罗密欧与茱丽叶》中,表现家族之间格斗的愤怒和情绪,就是运用富有突发性的节奏、较强的力度、不协和的和声和不规则的大跳等手法。“哀”是一种悲痛、低沉的情绪状态,它的运动趋势基本上是下沉的,而且伴随着比较缓慢的速度,表现被的情绪的音乐也大体上具有这些特点,比如:柴科夫斯基第六交响乐末乐章所表现的悲的情绪,就是通过级进下行的音调,几个不同的七和弦极不稳定的和声进行,配器上弦乐的交织重叠以及缓慢的速度表现出来的。我国的民间乐曲《江河水》是一首悲和愤交织在一起的乐曲。开始部分起承转合的四个乐句非常生动地表现出这首乐曲的情绪的呈示;第二句以十度向上的跳进,表现出悲愤情绪中所具有的极强的冲击力;第三句节奏顿挫,音调从高音区逐渐向下移动表现出泣不成声的悲痛情绪;第四句是起句的变化重复。当然,上面只就情绪类型的最一般的运动形态与音乐的音响关系来说的,目的在于说明音乐之间能表现感情,是由于在感情的运动形态与音乐的运动形态之间存在的同构、同态与同形的关系。这正式音乐使所以能够表现情感的基本原因。另外,柯克所说的“特殊具体化”实际上都是同一个意思,都是在说明音乐所表现的感情不仅在基本性质上有彼此详尽的类型化的特点而且还同时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及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个性化的感情。比如:欢乐和痛苦这良种情绪,《牧童短笛》的欢乐和门德尔松小提琴协奏曲中的欢乐完全不同;柴科夫斯基悲怆交响乐中的痛苦也同样有别于我国民间乐曲《江河水》中的痛苦。如果一定要把这种欢乐和痛苦之间不同处问得水落石出,即它们的音乐不同;也可以用语言加以说明,即它的根源在于这些欢乐和痛苦是在不同的情景下发生的不同人物的欢乐和痛苦,他们在音乐中的表现是必然要带有同的个性。如果把作曲家主观的因素,即他对作品的感受,他的创造个性以及消闲感情的具体的个性花的特点就更明显了。
摘要:中国民歌自然观的重点并不在民歌的自然性,而在歌谣的神秘性,民歌犹如风云雨一样神圣和玄妙,它具有的深邃文化底蕴和形而上的哲学性质,使它与一般西方民歌概念相区别,写作毕业论文闪耀着东方民间文化才具有的特殊色彩,这是中国民歌独具魅力之所在。
关键词:民歌;风;美学今人把收集民歌称之为采风,但民歌为什么称“风”,而不叫别的什么?蔡仲德在他的《中国音乐美学史资料注译·晋语八》中是这样解释的:“乐以开山川之风”即《左传·隐公五年》所说:‘舞以节八音而行八风’。故韦昭注此句云‘故八音以通八风’,杜预注《左传》则云‘八风,八方之风也。以八音之器,播八方之风。’……”蔡先生还由此进一步推断认为“音乐是模拟自然之风,这也是就是称乐曲为‘风’,称民歌为‘风’的由来。”①这是我们到目前为止所见到的最权威的诠释。很多人都认同这种观点,但在有关史料的查阅中,笔者认为,民歌被称之为“风”的时间,恐怕应往上推。被孔子视为“思无邪”的《诗经》中,民歌称为十五国“风”,是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计收周初至春秋中叶合乐歌词305篇,它的时间跨度约为公元前1121年—公元前481年,而隐公五年,仅相当于公元前718年,比十五国风晚数百年。《墨子·非乐篇》:“汤之官刑有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书经·伊训》载官刑原文,说:“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②。商汤时就称过度纵欲的音乐(民歌)为“风”了,追溯起来年代更久远。
其二,笔者认为民歌之所以称为“风”,主要并非模拟自然音乐,而应该从古人对风的信仰去考察,似乎更接近事物的本源。关于风,在《论语·颜渊篇》中有曰:“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庄子·齐物论篇》则云:“(风)作则万窍怒。”风的存生,要视众草倒伏状况,听到所有空穴中鸣响的声音才能得知的。作为变异的先兆,就是作用于他物,而自身却又看不见,听不见的风,它被人们认为是一种玄妙神奇的力量。所以在中国最早文字——甲骨文载有“贞、羽(翌)癸卯,帝令其风?”(《殷墟文字丙编》一一七)这条卜辞中说明,殷人把刮风视为上帝的权力和能力。另一条卜辞“于帝使风,二犬?”(《殷契遗珠》九三五)就是对上帝之史(使者)——风,可用二犬作供品祭祀的意思。风在这里甚至被认为是传告上帝意旨的使者了。除引用的卜辞外,我们还可从古代文论:“风不鸣条,雨不破雨,五日一风,十日一雨。”(语出王充《论衡·是应篇》)以及《六韬》的:“武王伐纣……克殷,风调雨顺。”还有唐代诗人许浑的:“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名句中均可窥见,风和云雨是同类之物,或者至少也可视为有紧密关联之物。雨是从密云中降下来的,而乌云是风送来的,这是一般常识,但在殷人的眼里,风、雨、云不是自然景物,而是与信仰相联,属于上帝之物。关于云雨的卜辞有:“今自庚子至甲辰,帝令雨?”“乙丑卜,争贞,亦,雀云燎豕?”“贞燎帝云”等,用猪狗作供物进行燎祭乞云乞雨的意思。在后来的五行说中,以东为春,以南为夏,以西为秋,以北为冬,风不仅是神,而且与方位相联。“八方之风”就是古人的方位观,是:“和五声,以通八风”一词的出处。
其实“风”和“气”也是同类之物。《庄子》说:“夫大块噫气,其名曰风。”风是大自然的吐气。现代日本学者平冈祯吉在他的《淮南子中出现的气之研究》一书中,也明确讲到:“风是气的异名。”③风本指自然界的一种气流结果,称民歌为风,意思是说,人类在歌唱时也需要吐气,就像天地流风发出的声响一样,是一种宇宙的自然现象。正如嵇康所云:“凡阴阳愤激,然后成风。”④风是阴阳二气相激而成,人类歌谣也是阴阳相激成风的产物。此外,我们还可从嵇中散的:“口激之气成声,何异籁()纳气而鸣耶?”⑤的说法中,本身就含有民歌自然天成,古人天然擅长歌唱和唱歌是人的天性的观点,同时也包含了民歌是天地间最好音乐的思想。庄周把天风吹过树林发出的天然声音,称作天籁,且认为“天籁”、“地籁”高于“人籁”,“人籁”处最低等级。然称民歌为风,把不识字或识字不多的山民“出口成章,自然合韵”的歌谣与宇宙自然之歌相类比,民歌也就自然而然顺理成章地成了“天籁”。把人类随意的自然之歌提升到宇宙高度肯定了民歌的自然特征,它是古代宇宙本体论和生存论视野下的音乐观,这也是歌谣又称风的语源学意义。
从上面的概述中,我们还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民歌自然观的重点并不在民歌的自然性,重点在歌谣的神秘性,民歌犹如风云雨一样神圣和玄妙,因此在古人看来,民歌不仅可以用来娱人,用来“审风”治天下,还可以娱神。它具有深邃文化底蕴和形而上的哲学性质,使它与一般西方民歌概念相区别,闪耀着东方民间文化才具有的特殊色彩,是中国民歌独具魅力之所在。
注释:
一、亚洲音乐的史料及其性质
东西方音乐的历史记载,在其形态的表述中有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是由于音乐本身的性质与叙述音乐史料的性质的不同而形成的,实际上也是构成音乐史特征的重要依据。乐谱、传记、手稿等在欧洲的音乐史研究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它们在亚洲音乐史中却并非如此,乐谱在音乐演奏和实践中并没有扮演重要的角色,与西方音乐相比可以说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其数量也十分微少(相对来说中国和日本较多一些)。但不同的是理论书籍、美术、戏剧却相当丰富。以中国为中心,日本、朝鲜在一般的史书中以音乐制度、乐律理论、历史沿革以及音乐美学等的记录得到了充分地整理和叙述。它与音乐家的传记不同,音乐史叙述的整体与音乐的本身同时得到记录。在亚洲,除文献史籍外,考古资料也丰富多彩,令人目不暇接。长沙马王堆一号墓出土的竽、瑟,三号墓出土的筑等乐器;湖北曾侯乙墓出土的编钟、编磬;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发掘出土的新石器时代的骨笛、陶埙等。除了出土文物外,美术上的壁画、浮雕等也十分丰厚多量,我国新疆地区的库车、吐鲁番,甘肃的敦煌、麦积山,以及柬埔寨的吴哥(Angkor)、印尼爪哇岛中部的婆罗浮屠(Borobudur)遗址等都记录了丰富的音乐历史资料。这里值得注意的还有,现藏于日本奈良正仓院的大量隋唐时期传入日本的丝绸之路乐器实物,从公元752年收藏至今天已有一千二百多年的历史,它们都是现在世界上极其宝贵的历史资料。
(一)中国古代的音乐文献史料
在亚洲的历史文献中,中国的史料占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中国在殷商时期就出现了甲骨文,春秋战国便有了大量记载音乐的文献著作。另外,从汉朝开始,在中国的史料中,皇帝的敕撰史书可以视为正统的、高学术价值的史料。在这一类史书中以西汉司马迁首创的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为开端,形成了后来的“二十五史”,被称作正史。它以纪传体编辑,体例上分为三大类:①以天子、国家大事的编年记录为中心的“本纪”;②记录文物典章制度的“志”;③重要人物的传记,其身份从皇后到奴隶兼有的“列传”。各项的分类之中有数卷“乐志”(“音乐志”或“礼乐志”)。书中对各王朝的音乐(主要是宫廷、国家、贵族、官僚等上层阶级所享用的音乐)从历史沿革、音乐制度,到律学、歌词等进行详细分述,但没有乐谱。除此之外,敕撰书中还有专门记载文物制度的“九通”,即《通典》(卷141-147乐典)、《通志》(卷49、50、64为乐志)、《文献通考》(卷128-148乐考)的“三通”与清乾隆时官修的《续通典》、《清通典》、《续通志》、《清通志》、《续文献通考》、《清朝文献通考》六书,再加上1921年成书的刘锦藻编的《清朝续文献通考》,共为“十通”。此外,唐朝以后出现了集历代政治、经济、艺术等之大成并进行分门别类叙述的会要体样式——北宋王溥的《唐会要》(乐类共16个条目,32—34卷)、清徐松及其后多人的《宋会要辑稿》(乐类42—44卷)等是其代表性的作品。会要体属典志断代史的体裁,在分类上比正史更为细致,史料也甚丰厚,使用上十分便利。在上述的史籍中《通典》(唐)、《文献通考》(元)、《唐会要》(五代)等与“二十五史”乐志构成了古代音乐史料的主体。其次,除上述的正史外,春秋战国以来还出现了各种关于音乐的论著。以内容来划分,思想、美学方面的有公孙尼子的《乐记》、荀子的《乐论》、吕不韦所辑的《吕氏春秋》(战国)、阮籍的《乐论》(三国);乐律学方面有《管子·地员》、元万顷等奉武则天之命所作的《乐书要录》(唐)、蔡元定的《律吕新书》(宋)、朱载@①的《乐律全书》(明)、康熙、乾隆敕撰的《律吕正义》(清)等;在古琴方面有蔡邕的《琴操》(东汉)、朱长文的《琴史》、朱熹的《琴律说》(南宋)、朱权的《神奇秘谱》(明)等;另外从断代史来看,除正史外,随笔、笔记、诗词以及小说等都是记载当时历史现状中不可缺少的资料,如有关唐代音乐有崔令钦《教坊记》、段安节《乐府杂录》、南卓《羯鼓录》、(清彭定求等)《全唐诗》,有关宋代音乐有沈括《梦溪笔谈》、陈@②《乐书》、郭茂倩《乐府诗集》等。有关宋代音乐的除上述文献外,还有王灼的《碧鸡漫志》、陈元靓的《事林广记》、灌圃耐得翁的《都城纪胜》、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张源的《词源》等,也是研究唐宋时期音乐不能缺少的文献。另有元朝的戏曲曲艺专著、明代以后的大量乐谱等都是构成中国音乐史的重要资料。像这样全面系统的文献史料在印度、西亚伊斯兰教地区以及在欧洲都很少,尤其是像“二十五史”、“十通”这样详尽、系统的史料书籍,为中国惟有的史料资源。
唐代以后,中国的学术、历史书籍得到了系统化的整合梳理,形式上出现了称之为“类书”的体例样式,相当于今之百科全书。这类书籍大致有《初学记》(唐)、《玉海》《太平御览》(宋)、《荆州稗编》《三才图会》(明)、《古今图书集成》(清)等。上述书籍不管是敕撰的还是非敕撰的,它们都是从大量的古籍中被梳理、罗列出来,分门别类地进行排列说明的书籍。因此,作为史料非常便于使用。但由于在各代的编辑过程中有讹传、误抄的可能,使用中应以批判的眼光去对待这些史料。
在中国的音乐理论书籍中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音律、音阶论占据了大量的篇幅,这同中国儒教的学风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对古事件的解释存在着反复论述的倾向。这一现象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初见端倪,像从《管子》、《淮南子》、《吕氏春秋》、《汉书·律历志》的五声、十二律、三分损益法开始,后由西汉京房的六十律、南朝宋钱乐之的三百六十律、唐天宝年间的俗乐二十八调、南宋蔡元定的燕乐调与十八律,到明朱载@①的新法密律,他们对三分损益法所存在的旋相不能还宫的理论进行了近两千年的求索、换算。到了16世纪下半叶,当这个千年不解的转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时,却又被束之高阁、沉睡于书斋楼阁之中。这些理论几乎都没有真正得到实践。
一、亚洲音乐的史料及其性质
东西方音乐的历史记载,在其形态的表述中有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是由于音乐本身的性质与叙述音乐史料的性质的不同而形成的,实际上也是构成音乐史特征的重要依据。乐谱、传记、手稿等在欧洲的音乐史研究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它们在亚洲音乐史中却并非如此,乐谱在音乐演奏和实践中并没有扮演重要的角色,与西方音乐相比可以说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其数量也十分微少(相对来说中国和日本较多一些)。但不同的是理论书籍、美术、戏剧却相当丰富。以中国为中心,日本、朝鲜在一般的史书中以音乐制度、乐律理论、历史沿革以及音乐美学等的记录得到了充分地整理和叙述。它与音乐家的传记不同,音乐史叙述的整体与音乐的本身同时得到记录。在亚洲,除文献史籍外,考古资料也丰富多彩,令人目不暇接。长沙马王堆一号墓出土的竽、瑟,三号墓出土的筑等乐器;湖北曾侯乙墓出土的编钟、编磬;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发掘出土的新石器时代的骨笛、陶埙等。除了出土文物外,美术上的壁画、浮雕等也十分丰厚多量,我国新疆地区的库车、吐鲁番,甘肃的敦煌、麦积山,以及柬埔寨的吴哥(Angkor)、印尼爪哇岛中部的婆罗浮屠(Borobudur)遗址等都记录了丰富的音乐历史资料。这里值得注意的还有,现藏于日本奈良正仓院的大量隋唐时期传入日本的丝绸之路乐器实物,从公元752年收藏至今天已有一千二百多年的历史,它们都是现在世界上极其宝贵的历史资料。
(一)中国古代的音乐文献史料
在亚洲的历史文献中,中国的史料占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中国在殷商时期就出现了甲骨文,春秋战国便有了大量记载音乐的文献著作。另外,从汉朝开始,在中国的史料中,皇帝的敕撰史书可以视为正统的、高学术价值的史料。在这一类史书中以西汉司马迁首创的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为开端,形成了后来的“二十五史”,被称作正史。它以纪传体编辑,体例上分为三大类:①以天子、国家大事的编年记录为中心的“本纪”;②记录文物典章制度的“志”;③重要人物的传记,其身份从皇后到奴隶兼有的“列传”。各项的分类之中有数卷“乐志”(“音乐志”或“礼乐志”)。书中对各王朝的音乐(主要是宫廷、国家、贵族、官僚等上层阶级所享用的音乐)从历史沿革、音乐制度,到律学、歌词等进行详细分述,但没有乐谱。除此之外,敕撰书中还有专门记载文物制度的“九通”,即《通典》(卷141-147乐典)、《通志》(卷49、50、64为乐志)、《文献通考》(卷128-148乐考)的“三通”与清乾隆时官修的《续通典》、《清通典》、《续通志》、《清通志》、《续文献通考》、《清朝文献通考》六书,再加上1921年成书的刘锦藻编的《清朝续文献通考》,共为“十通”。此外,唐朝以后出现了集历代政治、经济、艺术等之大成并进行分门别类叙述的会要体样式——北宋王溥的《唐会要》(乐类共16个条目,32—34卷)、清徐松及其后多人的《宋会要辑稿》(乐类42—44卷)等是其代表性的作品。会要体属典志断代史的体裁,在分类上比正史更为细致,史料也甚丰厚,使用上十分便利。在上述的史籍中《通典》(唐)、《文献通考》(元)、《唐会要》(五代)等与“二十五史”乐志构成了古代音乐史料的主体。其次,除上述的正史外,春秋战国以来还出现了各种关于音乐的论著。以内容来划分,思想、美学方面的有公孙尼子的《乐记》、荀子的《乐论》、吕不韦所辑的《吕氏春秋》(战国)、阮籍的《乐论》(三国);乐律学方面有《管子·地员》、元万顷等奉武则天之命所作的《乐书要录》(唐)、蔡元定的《律吕新书》(宋)、朱载@①的《乐律全书》(明)、康熙、乾隆敕撰的《律吕正义》(清)等;在古琴方面有蔡邕的《琴操》(东汉)、朱长文的《琴史》、朱熹的《琴律说》(南宋)、朱权的《神奇秘谱》(明)等;另外从断代史来看,除正史外,随笔、笔记、诗词以及小说等都是记载当时历史现状中不可缺少的资料,如有关唐代音乐有崔令钦《教坊记》、段安节《乐府杂录》、南卓《羯鼓录》、(清彭定求等)《全唐诗》,有关宋代音乐有沈括《梦溪笔谈》、陈@②《乐书》、郭茂倩《乐府诗集》等。有关宋代音乐的除上述文献外,还有王灼的《碧鸡漫志》、陈元靓的《事林广记》、灌圃耐得翁的《都城纪胜》、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张源的《词源》等,也是研究唐宋时期音乐不能缺少的文献。另有元朝的戏曲曲艺专著、明代以后的大量乐谱等都是构成中国音乐史的重要资料。像这样全面系统的文献史料在印度、西亚伊斯兰教地区以及在欧洲都很少,尤其是像“二十五史”、“十通”这样详尽、系统的史料书籍,为中国惟有的史料资源。
唐代以后,中国的学术、历史书籍得到了系统化的整合梳理,形式上出现了称之为“类书”的体例样式,相当于今之百科全书。这类书籍大致有《初学记》(唐)、《玉海》《太平御览》(宋)、《荆州稗编》《三才图会》(明)、《古今图书集成》(清)等。上述书籍不管是敕撰的还是非敕撰的,它们都是从大量的古籍中被梳理、罗列出来,分门别类地进行排列说明的书籍。因此,作为史料非常便于使用。但由于在各代的编辑过程中有讹传、误抄的可能,使用中应以批判的眼光去对待这些史料。
在中国的音乐理论书籍中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音律、音阶论占据了大量的篇幅,这同中国儒教的学风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对古事件的解释存在着反复论述的倾向。这一现象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初见端倪,像从《管子》、《淮南子》、《吕氏春秋》、《汉书·律历志》的五声、十二律、三分损益法开始,后由西汉京房的六十律、南朝宋钱乐之的三百六十律、唐天宝年间的俗乐二十八调、南宋蔡元定的燕乐调与十八律,到明朱载@①的新法密律,他们对三分损益法所存在的旋相不能还宫的理论进行了近两千年的求索、换算。到了16世纪下半叶,当这个千年不解的转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时,却又被束之高阁、沉睡于书斋楼阁之中。这些理论几乎都没有真正得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