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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侦查技术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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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侦查技术

职务犯罪侦查

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的权力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没有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职务犯罪还处于易发、多发期,犯罪手段越来越多花样、智能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将因政府调控权的改变而呈现集中性严重性特点,渎职犯罪也将与贪利性犯罪结合起来,向追求经济利益的方向发展,反腐败斗争的的形势十分严峻形势。江总书记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十六大确定的反腐方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时期反腐斗争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实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路子。下面,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从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与侦查对策两方面作些粗浅的思考。

一、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的问题

(一)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是我国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就是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反贪和渎职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在今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了六项侦查改革的措施,其中,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是当前的改革重点。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近两年的运行证明,侦查指挥中心对于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的快速反应和区域协作能力,增强侦查工作抗干扰能力,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据了解,目前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已经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并取得了实际经验和成效。如广东省去年查处汕头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时,因为该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调查取证很困难,广东省检察院决定由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组织查办,案件由此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前,职务犯罪出现了大要案增多,涉案人员身份、职业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能力增强,地方保护主义引起的办案难等问题,更加需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吸取以往工作中创造、积累的成功经验,总结推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另一方面根据工作的实际和发展形势,进一步规范运行程序、明确指挥协作机制的职能定位、协调好内部关系,真正做到为下级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同时不断摸索指挥协作的新方法。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阴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我院所在的盐田区,由于案源少,人情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过去两年里,我院根据案件情况,充分利用上级院的异地侦查指定管辖权,办理了多宗在市内具影响力的大要案件,出色地完成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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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对犯罪的影响

1犯罪利用科学技术使其成为帮凶

1.1科学技术改变了犯罪的传统方式,使其多样化

犯罪技术的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犯罪工具的使用,传统的犯罪大部分是以“刀、棍、毒药”为主要使用工具,或者是徒手,以武力甚至暴力的形式来获取自己欲求,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广泛的使用科学技术,改变了传统的犯罪方式,利用知识、信息、技术资源进行犯罪,如使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因特网;利用化学知识配置毒药;或者是利用电子技术对移动电话进行盗码并机;运用生物技术等,不仅其结果涉及范围广,犯罪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各式各样,犯罪形式不在是以往的简单化,而是具有复杂化,多样性。

1.2科学技术提高了犯罪主体的质量

无论犯罪形式的变得如何多样化或现代化,其主要原因不仅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犯罪行为人所掌握的科学技术也有着直接的联系,就犯罪人如何掌握科学技术进行犯罪的原因如下,首先,科学技术知识的下泄,使传统的犯罪分子获得了大量现代科技知识,导致其犯罪手段的现代化,其次,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使犯罪主体的文化层次和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再次,由于社会结构的巨大张力,使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精英分子被迫流入犯罪者行列,改变了传统的犯罪人结构。正因如此,犯罪主体掌握了大量的犯罪科学技巧,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犯罪行为人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必定会远远超过原有的犯罪模式。

2科学技术的应用提高了侦破犯罪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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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商业贿赂侦查思考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城镇建设领域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与不法经营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多个行业,严重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引发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不公平竞争,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作为反贪污贿赂侦查机构必须分析和把握贪污贿赂犯罪的演变趋势,从严重危害民生、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研究总结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规律、特点、原因、危害、问题、制定相应的侦查对策,要把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作为反贪侦查工作的切入点,以侦查能力建设为主线,拓展侦查线索视野,延伸捕捉案件线索的触角,努力提高发现犯罪、突破案件、证实犯罪的能力。坚决查处城镇建设诸多问题背后隐藏的商业贿赂犯罪,突破一批城镇建设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不断扩大办案成果,形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规模和声势,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城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职权索贿受贿隐蔽性强。二是有决策权的人是受贿的主要目标。三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暗箱操作。四是违规招标,损公肥私。五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形式变化多样。六是汽车和房屋是新的贿赂媒介物。七是赌博敛财是比较“低劣”的方式。八是贿赂手段不断翻新,由以送钱为主的财产性利益向为非财产性利益方面发展。

二、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仍然严重二是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三是犯罪对象从对金钱与实物的占有逐步向侵占资本转化投资发展。四是犯罪向智能化、隐蔽化发展,侦破难度大。

三、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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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对侦查的影响

摘要:研究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障对侦查的影响与应对的目的在于通过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变化对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找到提升侦查水平的举措。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障的演进历程,分析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障对侦查的影响,提出如下应对策略:提高初查水平,建立各类技术手段联动机制开展综合刑侦,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新规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权益;侦查;影响;应对

人权是近年来在中国社会中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和重视的概念。在中国过去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人权是个陌生词汇,黎民百姓头脑中只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人治观念,以至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中,人们仍然不习惯人权的存在,直到国家确定了建立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后,人权观念开始逐渐出现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尊重人权、人权保障也才开始成为越来越被普及和认同的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

1刑事诉讼法加强我国人权保障的演进历程

在分析刑事诉讼法加强我国人权保障的发展历史前,需要先了解我国与西方国家在侦查行动上所具有的本质差异,这种差异是造成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行动中处于不同地位的根本因素。西方许多国家,如英美等国侦查行动被赋予了全权侦查权的单位是警察机构,即警局、警署等部门是实现侦查工作、履行侦查职责和享有侦查权力的完全主体。检察机构在非特殊情况下不会享有侦查的权力。因此,这些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警察开展侦查工作中享有的权力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与约束,这也是会出现诸如《米兰达法案》之类的法律的原因。西方国家警察拘捕嫌疑犯时常常会对其交待权利:“你有权力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力,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我国几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架构更加倾向于“有罪认定”,即对于嫌疑犯在正式宣判前就基本确认其有罪的事实。相反,西方许多国家实行的却是“无罪认定”,即正式罪名成立前,嫌疑犯仍然被认定为无罪。于是,在中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天平常常向代表公权的一方倾斜,也就是对于警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约束力度相对较小,公权影响力更大;相对地,辩护一方的权利则相应被弱化。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不受重视的地位,这也使得近年来我国若干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强调人权保护显得格外引人注目。我国首部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正式颁布,至1996年,伴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数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都在不断纠正过去公权压制人权的问题,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格外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原则,最大限度纠正传统刑侦行为公权侵犯私权的问题,确保嫌疑人作为普通公民仍然得以享有法律保护下的正常权益,比如确保嫌疑人享有正常的饮食权、休息权,努力避免过去侦查权滥用导致的嫌疑人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的问题,给予嫌疑人以法律范围内允许的尊重与爱护等。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嫌疑方与辩护方拥有了更多申辩的机会与能力,扭转了公权与私权失衡的状态。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不断凸显不仅维护了普通公民在接受刑侦调查期间合法的权益,而且有效抑制了滥用侦查权、借行使公权之名行侵害私权之实的违法现象。这不只是在促进某个具体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而是使整个司法体系得以更加完善与规范,体现了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的一重要进步。

2刑事诉讼法加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对侦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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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专业本科教学实践性研究

摘要:侦查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实践性教学可以使培养的人才顺利实现从学生到侦查员的转变。侦查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包括专业课程讲授、实习及综合实训等。实践性教学对警察意识形成了潜移默化影响,促进了学生长远从警职业目标的树立,培养和提升了侦查能力。对于实践性教学,应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教师要具备全新思维和实践能力,要利用技术助力教师,提升学生专业化水平,公安院校应对毕业生职业生涯进行跟踪反馈。

关键词:侦查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从警职业目标;跟踪反馈

侦查学与侦查实践有着必然的紧密联系,侦查学一旦离开了侦查实践,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015年1月20日,公安部提出“一切面向实战,一切为了实战”的教学训练理念,确立“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的教学训练目标。强化侦查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公安院校本科人才培养已达成的共识和发展趋势,能够使培养的人才顺利实现从学生向侦查员角色的转变。推进侦查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强化学生侦查能力培养,既是一个具体操作问题,又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回应,以期具体并有效地指导实践性教学,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一、侦查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的实施环节

侦查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是理论教学之外的教学体系,是在传统教育教学方法的基础上,为培养侦查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这些环节之间必须环环相扣,共同指向实践性教学目标的实现。其本身既是教学方法,又是教学内容。既可以是真实世界的侦查实践,还可以包括模拟、虚拟、仿真等形式;既依托校内教学资源,又依托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在专业课程中开展实践性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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