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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市民社会宪政政治国家
论文摘要:宪法监督与宪法相伴而来,通过两百多年的宪政实践,宪法监督充分展现了其独特而深刻的价值。然宪法监督价值的生成却存在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宪法监督价值生成的关键。
纵观中西方宪政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有部较为完善的宪法仅仅是实现宪政的前提条件,而宪政的实现与宪法监督价值的生成则必须有个成熟的市民社会。我们知道,近代西方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与完善,使市民社会由与政治国家混为一体状态中渐次分离出来,并进而成为一个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独立的社会力量。这种渐变的历史过程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表征既是宪法的孕育、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也是宪法监督价值逐步确立与实现的过程。
一、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
“市民社会”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市民社会的概念源自西方,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中世纪启蒙思想家再到黑格尔和马克思等等,都对“市民社会”进行过论述。随着市民社会的概念不断演进,其已融入时代精神并形成持续更新的理论体系。从词源上讲,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是从拉丁文CivilisSocietas演化而来的。在拉丁文中,Societas一词有协会、联盟、结社之意,与英文Society(社会、社团、协会)之意近,而拉丁文civiliS在古代尤其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就代表了一种西方特有的法律和社会至上的意思。该词最早可上溯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它指一种城邦。古罗马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第一次明确了市民社会的含义: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己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在这里,市民社会就是文明社会的同义语。所谓的文明社会则是指与自然状况相对的人类社会,因而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是指政治社会。在中世纪,另一种社会观念开始逐渐形成,新的社会观念认为,政治权力机构只是社会中众多机构之一,社会并不等同于其政治组织。这种观念上的重要分化,是近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渊源之一,也为权力的分立和制约奠定了思想基础。17世纪的霍布斯、洛克和18世纪的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将市民社会描述为一个象征着文明、进步的理想社会,虽然他们尚未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原则区分,但由于近代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市民社会己开始作为与政治国家而非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而存在。如果说古代及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就是指人类文明,那么近代的市民社会则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存在物。从l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脱离国家和政治的领域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在中国虽然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在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地域里曾经有过市民社会的萌芽,甚至有相当的发展。但是,总揽中国的历史,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和计划经济以及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在中国历史悠久、根深蒂固。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一直称“联即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这种政治形态统治下的国家,政治权力压倒一切,政治权力没有时空限制,可以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一切社会生活都必须以政治国家为中心,受其支配和控制。这就是马克思批判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颠倒现象,这种状况不是政治社会化,而是社会政治化,因而,市民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是难以形成的2O世纪初,中国的帝制被废除,标志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寿终正寝。同时,在思想领域,新文化运动开始兴起,使延续几千年的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的体制出现暂时中断,市民社会开始显现。但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政治运动高潮迭起。特别是中的政治挂帅,就把这初步形成的市民社会逐渐给削弱甚至近乎消灭了。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的市民社会的发展又有了新的发展,但到目前为止,中国依然没有形成成熟的市民社会。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成热的市民社会,宪政与法治就失去了基石,宪法监督的价值就无从生成。
内容提要: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中国宪法学界的两代宪法学人对研究方法进行了可贵的探索,但是方法与问题结合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方法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首先要对方法本身进行探讨;其次要注意区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法的一般研究方法、政治学研究方法、宪法解释方法的差异与联系;同时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还要有中国问题意识,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正确处理“时差”问题。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宪政实践的亏缺。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宪政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摘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给宪法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高校应当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中心,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相结合,探索任务驱动教学法、宪法事例教学法、导师制,深化宪法教学改革,推进法学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教学;任务驱动;宪法事例;导师制
2008年,我国司法考试(2015年12月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首次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这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考试制度等方面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挑战。为了使自己培养的学生更多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比较顺利地就业,很多法学院系很明智地选择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路径,并在法学教育改革中更多地考虑这一考试的参数。[1]本文拟以宪法为例,从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角度,对当前我国法学教学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的命题特征分析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每年所占分值在25分左右,大约占卷一的15%。虽然宪法所占分值不高,但其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却是不容忽视的。宪法部分的命题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重点集中
一、选题原因
1.我第一次真正接触“生命权”这一论题,是在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复习的时候,后来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研试题考了一道关于生命权的题目。这使我对“生命权”产生兴趣,觉得它有研究价值,平时开始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资料。
2.“和谐社会与法治”课题组成立之后,我向课题组提交了关于生命权的选题。课题客观要求“生命权”与“和谐社会”对接,但我不主张将“生命权”与“和谐社会”泛泛对接。于是,遵循“小选题、宽视野、深挖掘”的原则,我决定将“生命权”与“和谐社会”中最基本的、但被人们长期忽视的“生命和谐”对接。这一想法得到导师谭兵教授的认可和支持。
3.生命权作为首要人权,应当成为和谐社会的“显权”;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生命权的认识比较模糊和肤浅,种种漠视和侵犯生命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生命和谐”的提法向来只是在传统的医学、养生学中运用,只为少数医疗和养生界人士所知晓,绝大多数人不理解、不认同甚至不知道生命和谐。
4.目前,学术界很少有学者从“人”的微观层面探讨和谐社会的相关问题,更少有学者对与人的生命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虽然法学学者对生命权有所涉及,但往往局限于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法理学某一学科,研究思路不宽,论述不够系统和深入;对生命和谐尚未出现越出医学、养生学的专门论述;对生命权与生命和谐的关系不曾有过探究。
二、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