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宪法原则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给宪法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高校应当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中心,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相结合,探索任务驱动教学法、宪法事例教学法、导师制,深化宪法教学改革,推进法学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教学;任务驱动;宪法事例;导师制
2008年,我国司法考试(2015年12月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首次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这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考试制度等方面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挑战。为了使自己培养的学生更多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比较顺利地就业,很多法学院系很明智地选择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路径,并在法学教育改革中更多地考虑这一考试的参数。[1]本文拟以宪法为例,从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角度,对当前我国法学教学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的命题特征分析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每年所占分值在25分左右,大约占卷一的15%。虽然宪法所占分值不高,但其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却是不容忽视的。宪法部分的命题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重点集中
论文摘要: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为大家公认。宪法稳定性既是维持宪政秩序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原则性和作为法律的规范性的具体要求。该丈旨在通过探索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原因,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对我国未来宪政实践提供思考。
论文关键词:美国宪法稳定性启示
一、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的稳定性,是指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变动较少且能够适应较大限度的社会变化。其意义在于,宪法规范是一国法制统一的基础、宪法秩序的稳定和公民宪法信仰的确立,取决于宪法能否满足当下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瑟尔古德·马歇尔在宪法诞生200周年纪念会上说,“……如果我们能够敏锐地理解宪法固有的缺陷和其后200年间对宪法的不断完善,那么,在我看来,对‘费城奇迹’的纪念将会更有意义。真正的奇迹不是宪法的诞生,而是其生命力”。作为近现代成文宪法开篇的美国宪法自1787年问世以来,历经220余年,不仅其文字和结构没有变动,它所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也经久不衰,其宪政运行亦始终不离宪法设置的轨道。由此,美国宪法以其极强的适应性所表现出来的超强稳定性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
二、美国宪法保持稳定的原因
(一)宪法信仰
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和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教学方法及手段的合理选择和恰当运用。而宪法则是一门相对其他学科而言,理论性强于实践性的课程,应该如何在教学的过程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的兴趣,并且能在枯燥的学习中掌握宪法的精髓呢?根据宪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教学的过程中,仍应就以往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一、课堂讲授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结合
宪法是一门法学基础学科,也是法学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门学科。首先,以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方法为主,以法律概念为起点阐述法律的原理,这也是基于作为教师的主要职责,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一般宪法课程都会设置在大学一年级的基础理论学习阶段,那么这个时候的传统课堂讲授性的教学方式,可以提高学生对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认识,正确的认识宪法规范这个法学概念,有助于了解宪法规范的特征,理解宪法作为一部国家根本法所具有的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单纯的理论知识的传授,使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仅仅停留在了教科书的层面上,常常是条文的罗列,与实际相脱离。对宪法学来说,并非要求学生一味地死记硬背宪法条文,而是以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分析条文中所包含的宪法规范,并学会分析宪法规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规范相互之间的效力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等。在整个课堂气氛上,也体现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没有任何沟通,缺乏互动性,学生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也不利于对学生综合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所以,笔者认为在基本原理的基本掌握之后,教师应该通过与学生一起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推理,进一步的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宪法在实际上与现实社会生活的联系很紧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日新月异,现实生活中的违宪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可以作为教学中的一部分,理论结合实际,能更好的调动学生的学习激情,更好的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并能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同时也活跃了课堂气氛,一改枯燥乏味的传统课堂氛围。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独的适用一种教学方法,理论知识的掌握是必要的,没有基本的理论知识,无法进行案例的分析,只能是单纯的对于案例的点评,这样的分析与点评不具有专业性,很大程度上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然而法律是严谨的、专业的,故而不能简单的在没有理论基础的前提下盲目的进行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二、多媒体教学
所谓的多媒体教学方法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优化组合动态视频、动画、图片和声音,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用口述、板书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向学生展示,来突出教学活动中的重点,化解教学内容中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法的运用,能直观的向学生展示教学内容,能最大程度上的丰富教学方式,提供法学课程的学习资源,增强了学习的趣味性。在教学过程中,能不断的引进国外的案例、背景资料、外国宪法法规库等,为进一步学习宪法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还可以把网络教学与面授性的传统教学相结合,把课堂集中与课后分散的研究讨论相结合,以达到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力的结合。同时,还可以利用网络这个平台,扩大学生的阅读量。现代信息化时代,基本上就要脱离纸质时代了,学生也是人手一部手机,可以上网,可以阅读,可以借用这个便利的条件,让学生下载案例与相关的书籍在课后进行阅读,甚至是精读;在课堂上,可以作为知识的扩展对其进行小规模的检查,作为督促。这是对于课本知识的一个补充,让学生在对宪法学这个课程产生兴趣的同时,还能进一步对法学这个学科了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甚至可以将老师的一些电子教材、电子教案、PPT等教学素材给学生。阅读量不够也一直是我们国内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关数据表明,国内的学生在阅读量方面明显不足。有记者曾经采访清华大学在哈佛的交换生,她就明确表示,在美国学习很辛苦,就拿阅读量来说,自己在国内的一年的阅读量是在国外一周的阅读量;必须要将自己几乎全部的时间都用在大量的阅读上,不然,第二天教授的课程对于自己可能就是天方夜谭了!而国内的学生,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课本可能都没有完整的阅读,只是在等待着考试考核的时候,才真正的拿起了书本进行着应对式的有选择的阅读。所以,可以借助现代多元化的信息时代,增强这一方面的力度,使学生能够逐渐开始自主的学习,从而摆脱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这也是多媒体教学的又一大优势。多媒体教学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能更好的利用和借助这个平台对充实教学方式方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与时俱进。不但能很快的掌握课本的知识,还能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对于刚入学的新生来说是一剂强心针。
三、考试评估体系
论文摘要: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一定的主体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理论主要涉及宪法解释的概念、体制和原则,笔者在对上述概念梳理的基础之上,进而深化和完善宪法解释理论,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些许思考。
论文关键词:宪法解释;概念;体制;原则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对于当前宪法解释的概念问题,法学界各方学者存在着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有权机构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取一定的方法对宪法规定的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理解和说明。”从以上各观点可以看出,宪法解释有两项必不可少的要素即宪法解释的主体和宪法解释的对象。
从主体来看,其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要具有解释宪法的主体资格,如国家权力机关、宪法授权机关等;二是要有宪法解释的权力或职衩,这正是宪法解释权威的保障。强世功教授在《谁来解释宪法》一文中就以我国为例对宪法解释的主体做了详实而具体的阐释,在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宪法对国家机构相应职权的规定是根据这种机构的性质和能力做出的,因此,宪法给不同的机构赋予了不同的职权。这样一种具体化的区别对待,意味着宪法给某一机构所规定的职权是不能转让的,更不能被其他国家机构所取代,它是属于规定的国家机构的专属性权力,这也是分权学说的基本意涵。”从对象来看,其涵盖的方面较为宽泛,既有以成文法形式存在的宪法规章,也有现行的社会规范,还包括已经付诸实践的宪法判例等等。例如2004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这两项对香港基本法宪法性法律进行的解释,正是以成文法形式存在的宪法规章的具体体现。又如以判例法著称的美国,虽无对宪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普通司法机关根据自己的性质、地位及法律传统通过判例的形式对宪法进行解释。另一方面,与宪法修改相比,宪法解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由于宪法修改在很大程度上以宪法的稳定性为目的,自然就导致其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难以满足时下最迫切的社会需要;再加上其所支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很难在全社会形成集中的宪法意志,必然引起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危机。特别是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时,宪法修改的弊端尤为显著,这就需要宪法解释进行调和。通过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是宪法规范能够全面地、准确地调整社会生活。一方面维护了宪法的稳定与权威,另一方面又使宪法规范适应了社会需要。
二、宪法解释的体制
论文摘要: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一定的主体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理论主要涉及宪法解释的概念、体制和原则,笔者在对上述概念梳理的基础之上,进而深化和完善宪法解释理论,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些许思考。
论文关键词:宪法解释;概念;体制;原则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对于当前宪法解释的概念问题,法学界各方学者存在着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有权机构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取一定的方法对宪法规定的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理解和说明。”从以上各观点可以看出,宪法解释有两项必不可少的要素即宪法解释的主体和宪法解释的对象。
从主体来看,其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要具有解释宪法的主体资格,如国家权力机关、宪法授权机关等;二是要有宪法解释的权力或职衩,这正是宪法解释权威的保障。强世功教授在《谁来解释宪法》一文中就以我国为例对宪法解释的主体做了详实而具体的阐释,在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宪法对国家机构相应职权的规定是根据这种机构的性质和能力做出的,因此,宪法给不同的机构赋予了不同的职权。这样一种具体化的区别对待,意味着宪法给某一机构所规定的职权是不能转让的,更不能被其他国家机构所取代,它是属于规定的国家机构的专属性权力,这也是分权学说的基本意涵。”从对象来看,其涵盖的方面较为宽泛,既有以成文法形式存在的宪法规章,也有现行的社会规范,还包括已经付诸实践的宪法判例等等。例如2004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这两项对香港基本法宪法性法律进行的解释,正是以成文法形式存在的宪法规章的具体体现。又如以判例法著称的美国,虽无对宪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普通司法机关根据自己的性质、地位及法律传统通过判例的形式对宪法进行解释。另一方面,与宪法修改相比,宪法解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由于宪法修改在很大程度上以宪法的稳定性为目的,自然就导致其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难以满足时下最迫切的社会需要;再加上其所支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很难在全社会形成集中的宪法意志,必然引起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危机。特别是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时,宪法修改的弊端尤为显著,这就需要宪法解释进行调和。通过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是宪法规范能够全面地、准确地调整社会生活。一方面维护了宪法的稳定与权威,另一方面又使宪法规范适应了社会需要。
二、宪法解释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