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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委托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项目委托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项目委托管理

设施项目试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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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托特点管理

在《信托法》意义上的新型信托业务,其具体管理模式和操作方法还需要深入探讨。其中,信托业务的会计管理与核算,属于信托业务的核心环节之一。本文力图对信托会计的特点进行讨论。所谓特点,是指信托会计与其他会计的不同之处,或者说是信托会计独具特色的地方。对于信托会计与其他会计相同之处,本文只是在涉及到的地方简单说明。

一、持续经营

凡会计核算都要以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为前提。一项信托业务的持续期限有长有短,但不管期限长短,都要以持续、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即只要信托项目还没有结束,就应当假定是持续进行的。只有到信托项目结束,进入信托清算阶段,才结束持续经营的核算。

在这个问题上,信托会计的特点是,由于信托会计的核算期限要与信托期限一致,而有的信托项目存在的期限较短,甚至仅有几个月或者更短的期限,所以这种持续经营期限往往较短。

二、会计分期

(一)信托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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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铁路委托监管思索

本文作者:刘进生作者单位:上海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发展有限公司

在当前铁路大建设时期,以铁道部和省市地方政府为主合资建设铁路已成为主要模式。这一模式不仅使铁路建设能更好地融合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更为大规模铁路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该模式在实践中基本实现了初衷,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合资铁路和合资铁路委托运营管理

1、合资铁路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合资铁路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初衷是调动地方和企业投资铁路的积极性,解决铁路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加快铁路和地方经济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资铁路对铁路路网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了国铁,成为实现铁路路网发展的主要因素。它对于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铁路和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资铁路委托运营管理是把合资铁路的运输资产经营与运输生产经营相分离,即合资铁路公司负责运输资产的专业化经营,运输生产业务委托给铁路局专业化经营,实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具体操作中一般在合资铁路建成后,由相关合资铁路公司和相关铁路局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确定委托运输管理的范围、内容、双方权责,规定收入、费用发生和结算方式,划分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双方履责期间劳动用工、土地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

二、实行合资铁路委托管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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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托管操作

一、一起执行案引出司法托管问题

1999年5月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受理涪陵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涪陵五星公司借款4000万元案件。同年5月15日,三中院依法查封了涪陵五星公司所属的涪陵裕龙大酒店的全部资产,仍交由涪陵五星公司管理使用。同年6月15日,三中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裕龙大酒店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000万元。同年7月20日,三中院公告,对涪陵五星公司进行整体处置,申明如有债权的单位和个人应于1999年8月20日前持有效法律文书向三中院申报。稍后,三中院发现,被执行人单位五星公司对被查封的涪陵裕龙大酒店的全部资产实行恶性经营,每月拖欠水、电、气、员工工资等近20万元。如果照这样发展下去,势必造成酒店资产流失、员工流失,特别作为无形资产的酒店客源枯竭,情况十分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5号)第42条规定: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43条规定: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根据这些规定,三中院果断采取司法托管措施。具体办法是:将管理权委托给该案最大的债权人涪陵信用联社,由涪陵信用联社具体派员继续经营,但财务开支的最终审核权仍由三中院行使,即在接管期间的开支经由三中院审核;由三中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初步提出本案的处置原则及分配方案,求得债权人的首肯。在同年7月实现司法托管后,扭转了恶性经营局面,使酒店保持良心经营状态,最后该案得到妥善执行。

司法托管是对不动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措施,指被查封的不动产有不能拍卖或者不宜拍卖的情形时,由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其实施强制管理,使不动产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避免恶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待条件成熟后进行拍卖或其他形式的处置,达到妥善执行的目的。对被执行的某些财产实施司法托管,在执行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1、被司法托管的被执行人往往处在生产或经验活动中,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变更所有权,极易影响经济效益和经营效果,甚至引起混乱,引发事端。对被执行企业进行司法托管,则可以避免这些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2、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或评估,靠一般的会计师解决不了,必须由同行业的各类专业人员分别进行。把被执行人委托给一个同行业企业临时管理,有利于清算被执行人财产,掌握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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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委托方式

一、委托管理模式

委托管理模式是电力建设领域一个新的工程管理模式,项目上共有三个管理单位,分别是项目公司(业主)、工程公司(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如何界定三者的质量管理职责,没有法律、法规和成熟的经验可依据。本人经过多年的质量管理工作,对委托管理模式有了较深的接触,对管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做法,也固化了委托管理模式下的管理体系,从而为委托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发挥一点作用。总体来说,项目公司是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目标,提出要求,总体监管;工程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策划、协调、管理和监督;而监理单位则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注重过程监督与管理。三者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三者的职责不能重叠,也不能出现局部真空,绝对禁止形成矛盾指令。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论述。

二、前期质量策划

原则上项目公司按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的要求,负责工程项目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包括对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检验部门等等,工程公司配合二级单位开展相关活动。此时的工作一切以项目公司为主,工程公司配合。

(一)目标制定与策划

按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对新建电源项目的要求,所有项目必须达标投产、争创行业或国家优质工程,项目公司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质量目标,提出具体要求,落实为实现质量目标所需要的资源,主要是确定实现质量目标的资金。工程公司根据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策划,主要包括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收集依据性文件(主要是达标投产考核办法、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等),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及实施细则等。策划文件应仅仅围绕相关的依据文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经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下发执行。必要时寻求公司总部或相关专家的支持,以确保策划文件切实可行。各承包商依据合同要求和承担的施工范围,根据工程公司质量策划文件提出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质量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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