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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曾以诗言志“不因政治忘学术,不因学术忘政治”的张君劢先生,在中国宪政史上被誉为中国的宪政专家,在中国学术史上有着当代新儒学大师之称,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前者基于张君劢的宪政思想和宪政活动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影响,后者基于张君劢在中国当代学术上的贡献。
“立身儒行,期于民主”的张君劢先生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矢志于中国宪政事业的着名宪政专家,也是以学术为业对儒家义理作了悉心抉发的新儒学大师。在政治和学术两大领域里,张君劢倍尝艰辛建树卓着。张君劢的一生,不论是在政治上的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奔波劳作,还是在学术独立王国的强探力索,他所做的都是致力于中华民族复兴的大业,都是致力于推动民族文化向现代化转轨。学术与政治比起来,学术是张君劢的第一生命,而作为第二生命的政治则置于学术的理境中。或者说,学术是张君劢赖以安心立命的根基,而政治活动则是张君劢对自己学术思想的身体力行。
1906年在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的20岁的张君劢,在梁启超办的《新民丛报》上发表了《约翰穆勒议院政治论》,这篇关于宪政的基本见解,贯穿于他一生追求宪政的活动中。1907年张君劢与立宪巨子梁启超共同发起推动清立宪的政闻社,第二年即回国奔走于宪政活动。1912年在外蒙独立的问题上,张君劢在《少年中国》上发文抨击袁政府,历数政府十大罪状,并推政府袖手旁观于外蒙分裂之原因在于:“凡己之地位,稍有妨碍,虽牺牲政策在所不顾。一若国家可亡,而吾地位不可不保……”从而得罪政府。为避免遭到可能的政治迫害,去了德国。1916年,为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保卫共和,张君劢千里迢迢回到国内。继之而来的诡谲的政治风云,将张君劢及其立宪派的努力化为一段不堪回忆的经历。尽管如此,张君劢对宪政的追求仍然矢志不渝。1922年他起草了《国是会议宪草》并作说明书《国宪议》,1924年他创办国立政治大学,该大学于1927年被国民党当局下令关闭后,他着手翻译拉斯基的《政治典范》。1929年张君劢在上海行知学院义务讲授欧洲政治思想史,因曾着文批评国民党的,遭政治绑票。1932年张君劢与二张中的东荪一起发起成立国社党,提出修正的民主政治的思想。1938年《立国之道》发表,张君劢再次阐述了他的修正的民主政治的思想,即以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的协调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与社会公道为目标,对英美式的民主政治作修正。四十年代的中国出现了一次又一次的宪政运动潮,张君劢是历次宪政活动中真诚而又活跃的人物。他组党、参政、斡旋、再次起草宪法草案。这段时期发表的对后世有影响的宪政文字有《现代宪政之背景》、《人民基本权利的三项保障》、《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等。张君劢为中国的宪政事业呕心沥血,但他没有看到他理想中的宪政在中国的建立。
自青年时代即有志于中国的制宪事业、早在留学日本时就对西方的政治典籍耳熟能详的张君劢,可以说是中国宪政进程一败再败、再再失败的参与者担当者和清醒的认识者,他经历多次的失败之后,在1946年最后一次起草宪法草案时,曾这样述说心中的沉重:“我从二十岁左右起,热心宪法问题,中间也从事过宪法草案,隔了四十年后,所从事的还是一部宪草。对于自己,这是一件伤心事,对于国家又是一个大不幸。”[1]尽管民初以来的制宪活动屡屡失败,张君劢还是希望从1946年起,这次起草的宪法草案能造成国家统一、奠定国家和平、促成国家法治。而不要象天坛宪草、曹锟宪草、中华民国约法那样,成为一纸空文,陷于同一命运。在草案起草完毕后,张君劢还以绝痛的笔调这样写到:“我自己是参加宪草的人,有的时候自己身当其境不能不负起责任,但是回顾民国初年以来的历史,几乎自己没有勇气来执笔,替字纸篓再加上一堆废纸。”[2]但他毕竟以绝望中的希望再次执笔宪草,因为他“一生的志愿在此,自难舍此而他求。”[3]况且,不论前景是多么暗淡,“又不能不作姑存一线希望之想”。当现实将这绝望中的最后希望粉碎之后,63岁的张君劢讲学于海外。
在海外漂泊的日子里,张君劢拒绝台湾国民党的重金拉拢,坚持独立不倚的立场,一如既往地坚持宪政理想的追求,但他的全幅生命更多的是投入到民族文化的学术事业中,这是对他青年时代就确立的学术价值取向的回归。实际上,“受到理论和实际双重刺激”的张君劢,自从在青年时代决心师从一代哲人倭伊铿以学术为业的时候起,就从未疏离过学术,不论是在什么条件下,不论是在为民主宪政奔走的年代里还是在被国民党软禁的日子里,不论是在为抗日为国难而四处演讲的时期还是在流亡海外的颠沛流离的岁月中。张君劢的学术活动持续了半个多世纪,其中一以贯之的祈向则在于会通中西文化,并通过儒学的复兴以复兴民族文化,通过儒学的复兴推动民族文化向现代化转轨。
以年代为序,张君劢对民族文化现代化的探索留下的有代表性的着述有:20年代的科玄论战中的系列文字,《欧洲文化之危机及中国新文化之趋向》,30年代的《明日之中国文化》、《民族复兴之学术基础》、《立国之道》、《中国与欧洲之文化比较》,40年代的《科学与道德》、《现代文化之危机》。50年代之后的《义理学十讲纲要》、《中国现代化与儒家思想复兴》等等。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理论上说得通的,实践中未必都行得通;理论家的智慧在于发现并证明现实的合理性,其最高境界是引导人们从必然走向自由;宪政问题大概是理论与实践、理论家与实践者之间纷争最多、矛盾最尖锐的领域;着眼于中国的宪政研究和宪政建设;历史回顾、概念的基本含义、相关的基本制度、瑞士的相关制度和实践、前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转型实践中的教训、前瞻性研究等,具体资料请见:
内容提要:理论家的智慧在于发现并证明现实的合理性,其最高境界是引导人们从必然走向自由;政治家的智慧则在于创造并实现代表未来的合理性,其最高境界是把治国安邦的规律转化为万世遵循的体制即宪政。宪政是人类近几百年来探索治国安邦基本规律的结晶,是超越了国界、种族和代沟的最高政治智慧,是容纳多样性的权力结构与蕴含最低人权保障标准的法治的有机结合。
实践中行得通的,理论上一定说得通;理论上说得通的,实践中未必都行得通。理论与实践的张力激发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促进和共同进步,也引起了理论家与实践者之间永无休止的纷争。宪政问题大概是理论与实践、理论家与实践者之间纷争最多、矛盾最尖锐的领域。2009年中国方正出版社推出的《宪政概念双语丛书》,从比较法的角度回答了宪政理论和宪政实践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读过这套丛书之后,有关的纷争或者矛盾也许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化解,至少会更加平和、理性地批评对方。
《宪政概念双语丛书》是我在瑞士弗里堡大学联邦制度研究所进行博士后研究期间提出倡议,由该所国际合作与咨询中心与湖南大学法学院开展的一个合作项目。我们不指望学术著作对政治改革进程发挥理论指导作用,但是,好的学术著作可能对政治改革进程产生潜移默化的乃至深远的影响;而且,学术成果越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越有可能在中国得到应用。
这套丛书不是挑选已有的著作,而是基于如下三个理念和宗旨组织瑞士学者撰写的:一是立足瑞士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政基本制度,再现西方国家探索宪政的思想进程,甄别出必要的、过渡性的和附属的宪政制度,从而增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科学性。二是结合瑞士和其他国家的宪政经验和惯例,系统而准确地阐述宪政基本概念,为有关理论与中国实践的结合寻找基点。三是着眼于中国的宪政研究和宪政建设,向中国学者和决策者以及所有关心未来宪政改革的人提供有益的参考资料和备选方案。
该丛书的第一批共有六部,即《地方分权———比较的视角》、《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法治》、《宪政的理念》、《市场经济的宪法》和《瑞士的联邦制》。这六本书涉及的主题都是现代民主国家在宪政建设的进程中最重要和最有争议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经济宪法孚经济宪政财产权财政权
论文摘要:通过“经济宪法学”这一词语字面表述,就可以判定认识到此学科是一门新兴交叉的边缘性学科,是在政治法律学科与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的基础上形成的新兴的充满朝气的一门学科。经济宪法学以财产权为其系统理论基石,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理解为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之间的冲突,其研究的宗旨就在于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用经济学的相关分析方法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
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转型外在表现于各种社会制度的变迁与安排,而本质意义上的转型毋庸置疑就是经济制度的变迁与安排。经济制度的变迁与重新安排必然会带来各种利益结构的变化,在利益关系的变动中产生了诸多利益冲突,尤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为最。而经济宪法学恰是一门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解决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新兴学科,其经济宪政的理论将在建构中国合理的经济社会制度方面发挥基础作用。
一、经济宪法学学科性质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上看,经济宪法学被定位为一门用经济学阐释决策问题的学科。具体地说,经济宪法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选择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去检验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形式”。经济宪法学的内容并不是新颖的,学科的理论基础还是在于传统的古典经济学,以及有关的宪政思想,与其它学科存在内在的紧密联系。
1.经济宪法学与古典经济学
论文摘要:对抗性理念是宪政意识中的重要内容,它是宪政意识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又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宪政文化内部的各个要素。对抗性理念不但影响着各国宪政文化,并且通过宪政意识的作用推动着宪政发展的道路。要在中国实现宪政之路,我们就要客观地对待中西对抗性理念差异,并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去培养这种对抗性的宪政意识。
论文关键词:对抗性理念;宪政;宪政意识
一、对抗性理念与宪政文化
对抗理念是从对专制统治的对抗到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对抗,对抗的本质也从反抗压迫,追求自由、平等到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以权利对抗权力,追求人权的信念。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和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意味着从对抗到妥协,是一种对抗制度下的状态,而这种制度的孕育并成熟是在一种特殊的背景之下的,这个背景,就是我们所说的宪政文化。宪政文化植根于各个国家独特的文化背景之下,受着不同因素的不同影响,使整个世界的宪政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是这种文化的发展背景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宪政文化也体现出了一定的共性,我们发现对抗性就是这样的一种共性。笔者试从西方宪政发达国家的宪政的发展历史人手,并通过对西方和我国对抗性理念差异的分析,提出提高我国公民对抗性宪政意识的解决方案。
二、西方宪政发展史中的对抗意识
(一)英美法系
[论文摘要]宪政意识是宪政建设的观念基础。宪政建构的前提在于宪政意识.宪政运行的源泉在于宪政意识.宪政保障的关键在于宪政意识。
[论文关键词]宪政意识;宪政;观念基础
“公民宪政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公民对宪政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公民对宪政的理解、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宪政制度存在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规范运行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规范运行体系的现代转型问题。在宪政进程中确立“宪政意识”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评价一国宪政制度的优劣及完善程度,最重要的就是看其能否保障公民、组织等的合法权益.能否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得到有效的规范和制约。而这一结果的实现需要宪政意识的普遍生成.因之,宪政意识与宪法的权威和效益化程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旨在对宪政意识与宪政建构、宪政运行和宪政保障的内在关联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宪政意识是宪政建设的观念基础。
一、宪政建构的前提在于宪政意识
公民宪政意识的普遍生成与培育保证了良好宪法的创设、修改和补充。宪政建构的前提在于宪政意识。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看.制宪意识是宪法产生的重要思想渊源。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建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这部宪法的问世是与美国开国元勋们先进的制宪意识密不可分的。当时。美国开国诸贤们纷纷著书立说.宣传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1787年美国宪法正是由这些时代精英们的制宪意识催生出来的。同样.1789年8月在法国制宪会议上通过的《人权宣言》也汲取了卢梭、洛克、盂德斯鸠等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制宪意识。资本主义国家是这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1918年苏联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吸取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制宪意识,反映的是工农大众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列宁指出。“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时期产生的。它是第一个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剥夺剥削阶级即新生活建设者的敌人的一切权利的宪法。这就是它与其他国家宪法的重要区别.同时也是战胜资本主义的保证。”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即1954年宪法。在其制定过程中。也采取了领导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据统计,在制定1954年宪法的过程中.除了直接起草和定稿的工作人员以外,全国先后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可见,广大人民群众的制宪意识是我国第一部宪法重要的内容来源。
宪法产生以后.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时代要求,必然需要做出一定的修改。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的宪政意识发挥着关键作用。现代化的制宪程序需要有合理化的选举和修宪机制。代议制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产物。宪政制度的现代化使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日益增强,成为纯粹的私人利益领域。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事务转变为人民大众的事务。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的地位。人民意志的体现需要代议制的架构与完善。卢梭设想过直接民主制.但是在实践上行不通。革命导师列宁在革命胜利以后也准备实行直接民主,结果也未能成功。历史证明.代议制是实现人民平等地位的恰当形式。而这种代议制应是间接民主即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来行使权利。“选举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对立法权的市民社会、对代表要素的真正关系……因此显而易见的是.选举权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如何使选举程序更充分地发挥作用。这需要公民宪政意识的强化。人民选出能够表达自己利益的代表是第一步,如何使宪法的修改最大限度地体现全体公民的意志。这需要代表们宪政意识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