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刑法案例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中国刑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改进中国刑法学研究的设想等方面进行阐述。主要包括了赶时出书,不顾质量、研究课题有所开拓、优良成果不断出现、一定要厚积薄发,潜心研究,致力于写出高质量的论著、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际,注意研究刑事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加强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的研究,吸收国外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等。详细资料请见:
一、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
《法商研究》编辑部的约稿函要求就“中国刑法学应当向何处去”展开讨论,而要谈“中国刑法学向何处去”,就不能不对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那么,应当怎样评价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呢?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目前确实存在严重问题,但仍然有所前进。
中国刑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学风浮燥,忽视厚积。这是笔者感到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它突出的表现为不重视丰厚的知识积累,不是踏踏实实地进行研究,而是追求快出成果,多出成果;不是厚积薄发,而是边积边发,甚至薄积厚发,通过电脑操作,将文稿稍做技术处理,放在多部书中出版。缺乏潜心研究,追求成果数量,这样的著作自然缺乏应有的学术厚重感。
其次是赶时出书,不顾质量。这个问题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公布之后表现得最为显眼。为了便于读者学习修订的刑法,撰写解释修订的刑法的著作本无可非议,但有些作者不是采取严肃的态度,为了追风赶时,不顾条件纷纷出书,甚至在修订的刑法公布后极短的时间内,解释刑法的著作便有若干部面世。由于时间过于短促,以致解释的内容与条文不相符合。一年之内这方面的著作据说不下百余种,其中当然不乏佳作,但确有一些著作实在粗糙,以致物议沸腾,一时不止。这虽然已成往事,但教训仍应汲取。
摘要:环境法教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是孕育生态大学的需要,是高校开设环境通识教育的需要。目前环境法教学中存在环境法教材不能满足环境法教学需要、教师的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以凸显的问题,改进和完善环境法教学要做到“五好”工程:挑一位好教师、选一本好教材、探几种好教法、带一拨“好”学生、塑一个好理念。
关键词:环境法;教学改革;教学方法
一、环境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环境法教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在校大学生的生态理念、生态环境意识、生态法制意识直接关系到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能否实现。环境法教育承担着塑造大学生良好的生态意识和生态养成行为。第二,环境法教学改革是孕育生态大学的需要。生态大学建设不仅注重学生专业知识的灌输,更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生态意识以及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心。第三,环境法教学改革是高校开设环境通识教育的需要。目前,有一小部分高校开设通识教育课。有学者建议高校应将环境通识教育设置为公共必修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仅依靠目前部分高校培养的专业人才已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将环境类课程纳入高校公共必修课十分必要”。[1]
二、环境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法教材不能满足环境法教学的需要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内幕交易罪的主体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证券内幕交易犯罪主体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内幕交易罪的交易形态“作为”或“不作为”的前提都必须是利用内幕信息、明确限定内幕信息的真实性,肯定“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以及“不作为”的交易形态、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证券内幕交易罪是一种比较普遍而且隐蔽性很强的犯罪活动,刑法第180条对之予以规制。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界定凸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可见,重新界定内幕交易罪的概念有一定的理论意叉和现实价值。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罪;主体;交易形态;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犯罪现象。“据统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大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为此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之予以规制: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交易主体多元化,交易手段复杂化,内幕交易的案例也不断浮出水面。法律尤其是刑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凸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表现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比较狭窄、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仅表现为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和泄漏内幕信息两种作为形式。而把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和不作为排除在外、对内幕信息的界定不周延等。因此,重新界定内幕交易罪的概念既是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
二、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信用缺失的宏观原因分析;信用缺失的微观原因分析;建立信用体系的政策建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鉴于此种路径依赖,一些国有企业为获取稀缺资源、从社会根源分析,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有些公司上市目的就是为了圈钱而非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各级监管者的监管失控、违规收益大于违规成本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诚信守法是证券市场存在的基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的现象还非常严重。从长远看,证券市场诚信的拯救需要的是相关法规的健全和诚信环境的培育;从短期看,证券市场诚信建设急需的是对无诚无信者的严打和是对作奸犯科者的严惩不贷。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信用缺失;诚信;监管
一、引言
“真实无妄,始终不息,表里不杂,谓之诚;循物无违,四端百行,必以其实,谓之信。”这是古人对诚信的精辟概括。古代思想家对“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的宣传和弘扬,“德主刑辅”、“失礼则人刑”、“一准于礼”等中国刑法思想的儒家化,以及在礼法混同原则下违礼即犯罪的思想,使诚信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责任。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些都是对信用的描述。同样,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也有“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信用承诺。但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事项不履行,恶意做假,擅自编造财务报表欺骗投资者的事情屡见不鲜,红光股份、亿安科技、中科创业、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等一连串的造假案早已使投资者麻木了,人们也无可奈何。而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投资者更是习以为常,以至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缺失相当严重。
二、信用缺失的宏观原因分析
[中文摘要]:环境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新型犯罪,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有关环境方面刑法保护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从环境犯罪构成中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是否应设立无过失责任以及因果关系认定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国家在国际环境犯罪中的主体地位无过失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原则
一、国家能否成为环境犯罪主体呢?
在国内法中,国家不可能成为任何犯罪的主体,在这一点上是明确的。一个主体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法律为代表国家的统治阶级所制定,国家(通过公检法机关)负有对犯罪进行追诉、惩罚和保护社会利益的责任,国家行为即使构成了某些罪行,也享有豁免权而不受追究。如果对国家处以罚金,实质上是国家金钱在其口袋里的自我转移,毫无意义。
国家是国际法上主体,那么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呢?传统的国家法理论否认其作为任何犯罪主体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所做的国家行为,个人也不负刑责。其理由是:国家代表一国至高无上的主权,承认国家可成为犯罪主体不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司法独立,而按照国际法及判例,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道歉、限制主权、终止不法行为等,实质上属于民事损害赔偿范畴,不属于刑事责任范畴,因此,国家可以承担国际上的不法或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但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国际法的刑事管辖权》一书中,也认为国家不是刑事犯罪主体,国家对侵略战争负责任,只是政治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主体和刑罚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不承认国家犯罪主体的地位。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近代以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跨国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国家在特定的条件下已成为某些国家罪行的主体。一战后,对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制裁,证明了国家应负国际刑责,对它所发动的战争罪行负责,虽然,这一责任的具体承受者是有关个人。1主要是在战争中起主要作用的国家领导人和战争指挥人员,使得传统国际法理论受到了事实有力挑战。美国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在他的《国际刑法典草案》中指出国际犯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在内的,他把刑事责任分为个人刑事责任和国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国家承担国际刑责的行为主要有:1)代表国家或以国家名义行事的权威人士实施的任何犯罪,不管其行为按国内法是否合法,国家应对此负刑事责任。2)如果个人或团体以官方资格即这些人按该国国内法有权做出关于国家的政治性决议或拥有该国机关代表的地位或该国家的手段,由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应归咎于国家。3)国家不履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这种不作为构成犯罪。根据1979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规定,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致整个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犯罪,其中的第19条第3款规定,能引起国家刑责的国际罪行可能产生于:1)严重违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义务,如侵略行为。2)严重侵犯民族自决权,如建立或以武力维持殖民统治。3)大规模侵犯人权,如种族灭绝隔离。4)大规模破坏环境。在这里第4点就提到了国际环境犯罪问题。从以上分析和引证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环境犯罪中,国家成为其主体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一定的案例表明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