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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本科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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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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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诸论………………………………………………………………..1

1.1设计思想……………………………………………………………………………………1

1.2开发工具的选用及介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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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中国刑法学人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使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呈现了繁荣的景象,并促进了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对中国刑法学的未来发展产生了迷惘。

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界在热议中国法学走向何处去,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人在议论着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走向。

中国刑法学走向何方?对于这一刑法学论题,笔者认为,它主要涉及几大问题:(一)中国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的走向问题。中国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是以现在的基本理论框架为本,还是以德、日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为本,或是以英美法系的理论框架为本,抑或是以其他的理论框架为本?(二)中国刑法学的研究重点问题。在将来,中国刑法学是以研究刑法基本理论为重心?还是以研究刑法分则个罪为重心?(三)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在往后,中国刑法学应重视思辨的理论研究?还是应重视经验的实证研究?抑或是两者的结合?此外,比较研究法及其他研究方法应走向何处?(四)中国刑法学分支学科的发展及相关学科相互促进的问题。中国刑法学分支学科如何划分?刑法哲学如何发展?注释刑法学如何前进?刑法社会学如何建立?其他与刑法学相关的边缘学科如何建立?刑事政策学、犯罪学、监狱学等刑事学科如何促进刑法学发展,以及如何开展刑事一体化研究?等等。在这几大问题里,由于中国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的走向问题会直接地影响到中国刑法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因此,这应是中国刑法学人着重思考的问题。

在研究中国刑法学的未来发展方向时,自然离不开对外来理论和本土理论的相关问题的思考。我们对外来理论应持理性的态度,应认识到外来理论扎根本土后,是可以内化为本土理论的。在沈家本清末修律前,中国本土并无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其他的刑法理论里,许多理论也是不科学的。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新刑律》时,刑法学家给我国引进的是当时的德、日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在新中国建国后,我国引进的刑法理论是原苏联的刑法理论,并在原苏联刑法理论的指导下制定了1979年刑法典。从1997年刑法典制定至现在,我国的主导性刑法理论是对原苏联刑法理论进行适度改造并借鉴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后而形成的刑法理论。在这一刑法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可见,外来理论在与国情相结合以及经过发展改造后可以成为我们的行动指南,并为广大民众谋福祉。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我国对原苏联刑法理论进行改造后而形成的刑法理论,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的本土理论。从近现代中国刑法学发展历史看,外来刑法理论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外来理论合理地内化为本土理论后往往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因此,中国刑法学不应拒绝外来刑法理论,而应合理地引进先进的外来理论,通过论证后,吸收其合理内容,并克服其缺陷。在将来,我们仍需要借鉴外来的、科学的刑法理论,并结合我国国情来建构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

由于刑法典的制定是在占主导地位的主流刑法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刑法典颁布后,司法者一般也是在主流刑法理论指导下来处理刑事案件的。因此,中国刑法学在未来发展中应选择科学的、适合国情的刑法理论为其主流刑法理论。中国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的发展走向问题,实际上是,中国刑法学在未来发展中应以哪一种刑法理论作为其主流刑法理论来构建其基本理论体系。

目前,我国一些刑法学者在讨论中国刑法学未来的基本理论框架走向问题时,主张完全推翻现在的刑法基本理论框架,而主张完全以德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为本,重新构建我国的刑法基本理论框架。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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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

、概况

(一)成果盘点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中国犯罪学恢复、发展的30年。国家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的阶段,犯罪学研究刚刚起步,带有明显的过渡性、阶段性的特点,现在需要认真清理和反思。因此,2008年是中国犯罪学的回顾年。这一年,犯罪学研究进步较大,成果丰硕。一是成果多于往年,《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收入论文231篇;《“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收入35篇;《犯罪学论丛》第一辑收入36篇,这样,集中发表的论文共336篇。再加上学者们在各地期刊上零星发表的约300篇文章,全年共计发表600多篇。①二是发表了一批总结性、综述型的大文章,如李锡海的《建国初期犯罪研究》(《法学杂志》第4期)、《早期现代化与犯罪研究》(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第9期);姚建龙的《远离辉煌的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30年》(《青年研究》第6期)、《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的融合:少年司法研究30年》(《社会科学》第6期);智的《青少年团伙犯罪研究30年》(《中国监狱学刊》第6期);皮艺军的《犯罪学研究在中国刑事学科构建中的功能与贡献》(《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陈晓东的《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靳高风的《思考与展望:犯罪学发展路径的选择》(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2卷);王燕飞的《犯罪学对象研究的批判性梳理》(《刑事法评论》第22卷);严励的《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六卷);司法部课题组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中国监狱学刊》第3期);于爱荣的《三十年监狱制度建构的历史语境与策略选择》(《犯罪与改造研究》第8期)。其中不少作者的作品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写作过程历时1-2年,因而内容厚重,材料翔实,极具资料性、史料性和收藏性。

(二)价值取向

用犯罪学学科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和一般规律来观照,我国犯罪学还处在发展初期和幼稚阶段。2008年学者们的价值取向和资源投入与往年基本一样,大多投入犯罪学的实务研究,尤其是犯罪防控研究和热点犯罪研究,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相对薄弱,成果很少,作者还是固定的那几个人。但经过数年的学习和训练,作者的整体研究水平在提高。相同的选题下,材料、方法、论证都有了更多的新颖性。主要是增强了问题意识,研究内容更加符合现实需要;关注现实和人心,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得到了深化。有了较多的现场调查和实证研究。过去普遍存在的以点为主的“结构研究”开始松动,有了一些以线为主的“过程研究”,有的人甚至开始尝试“犯罪生涯”的研究。跨学科研究的文章也有明显增加,用犯罪学的概念、理论、方法研究刑事法学的成果大量涌现。另外,研究者们掌握和遵守学术规范、科学方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发表的文章中,没有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已经很难看见,“文章气”和“学术气”重于往年。

(三)研究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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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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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司法考试改革分析论文

【内容提要】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培养法律职业人员,通过司法考试选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职业选拔模式与法学教育是脱节的。但是这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选拔制度在新的条件下暴露出越来越明显的弊端.在社会变动、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日本参照美国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开始将法学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教育与选拔、培养法律职业家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预见这种变化将会对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并在比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义。

海外来风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本论文由整理提供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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