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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障碍问题
民营经济行政障碍管理论文
【摘要】民营经济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其面临的行政障碍问题的妥善解决,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关键词】民营经济;行政障碍;发展保障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民营经济也已进入到深入发展阶段,在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民营经济面临着诸多行政障碍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将对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行政障碍问题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的一项共同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为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逐渐恶劣,资源短缺状况逐渐严重,所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更为强烈。管理论文"target="_blank">行政管理体制,是任何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是鼓励创新、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动力,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措施,是公民积极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保证。在我国,行政干预、行政滞后、职能错位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及内涵。
以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为基础,以激励经济发展为条件,以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观是一种新的发展观、道德观和文明观。2002年中共十六大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提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和国家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
1.突出发展的主题。
发展不同于经济增长,发展是集社会、科技、文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共同发展,是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权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利。
关键字:行政审查税务机关纳税人人注册会计师纳税接受
税务范畴的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税务是指税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性文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税务应归属于税务服务业。而按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项目的划分,税务服务业(编号8630)包括企业税收计划编制和咨询服务(编号86301)、企业税收报表的编制和审阅服务(编号86302)、个人税收编制和计划服务(编号86303)、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服务(编号86309)。
从我国设置税务制度的原意看,税务的主要任务是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如税务机关提倡税务人为个体户建账和申报纳税提供服务。而按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的界定,税务服务业范围广泛。但我国仅就税务设立规范,其他税务服务并未纳入规范范围。而实际上,其他税收服务主要涉及纳税人和税务咨询机构,一般不涉及到税务机关,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税务咨询机构在从事不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时,只须遵守国家法律,比如刑法、合同法、税收法律即可,所以也无须专门立法规范。
有人认为,税务应为税务机关服务,把是否有利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增加税款入库作为税务行业健康发展的标志指标。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片面,不利于税务行业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1.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仅仅是经济法律关系,同时也是行政法律关系。按照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法作为管理职能的“管理论”学说早已过时,而西方国家的行政法是为了限制、控制行政机关职权的“控制论”学说暂未被我国大部分学者所接受,我国法学界广为接受的是行政法是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关系的“平衡论”学说。按照此种观点,在繁杂的税法面前纳税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制度,让税务人帮助纳税人,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公共管理论文 一在法律上遇到的困难及看法: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一、制度环境的涵义
青木昌彦等人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关于均衡策略组合的共享的、稳定的和扼要的表征,它制约着人们在经济特定域的相互作用。这种制度均衡观使得研究内生于多个域的制度及制度间的多重关联在分析上成为可能。在某个域流行的制度从其他域的参与人角度看,只要他们把它们看作参数,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它们就构成了一种制度环境。
二、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制度障碍
在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由于建设资金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政府直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管理,然而政府毕竟不是建设管理领域的“专业选手”,因此政府的这种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垄断专营势必会带来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也会极大地挫伤参建企业的积极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潮流。但是另一方面,除了特许权经营制度尚待建立和完善之外,不少城市还存在着观念障碍及行政障碍,仔细分析,所有这些障碍无不来自垄断的惯性。
1、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利益集团中梗阻
就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而言,已经不存在来自中央行政的市场准入障碍。最近推出的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中,仍然需要由中央审批部门“核准”的城建项目包括新建机场、燃煤热电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大型主题公园等,针对的都是项目类型而不是资本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