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行政法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
1.1比例原则的价值
首先,我们把比例原则比喻为公平与正义的代言人,正义价值的实现要靠它的帮助。假设为了得到效果非常不明显的行政目的,而采用极具破坏性的的行政措施,这实际上是在浪费社会资源。设置和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自由和民主这一现代社会人类的终极目标。可以这样说,为了追求最大效率的平衡而创设的行政权力,对人权和自由的影响必须适当的、合理的。不能为了得到一些蝇头小利,而牺牲多数人的利益。其次,公共利益的价值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也是比例原则首要关注问题之一。兼顾公共和私人利益的平衡就成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考虑的。例如,有时要牺牲掉行政相对人的最低利益,在这同时,还要注意想办法解决对方的不满情绪和对抗,化干戈为玉帛。这一切都是为了最终达到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目的。再次,比例原则可以帮助实现行政程序和效率动态平衡的比例。程序和效率就好比矛和盾的关系。他们相互制约,彼此牵制。涉及到行政资源该如何节约、行政目的怎样作为才能实现,以及如何保护行政相对人等问题上。该如何平衡的问题就成了首先要考虑的了。而比例原则实际上是指,行政主体能够用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益,换句话说,就是以小产出换大效能。这样一来还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省行政资源。我国虽然还没有明确立法行政比例原则,但相关的实例比比皆是。例如“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在这个案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适用了行政比例原则。虽然不是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领域的首秀之举,但也起到了举一反三的作用。同时意味着学者们的努力没有白费,终于有了结果。这样说来,这个开先河的案例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未来的行政立法,极有可能转变过去行政程序法立法对行政比例原则所持有的怀疑观望的态度。最早在法律领域中的比例思想的体现,是设想建立一个能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刑罚体系。偷盗者与杀人者不能处以同样的刑罚,这样一来,也无法体现公平的正义精神。不谋而合的是,这个体系也可以适用到比例原则上。
1.2引入比例原则的构想
尽管其中的一些在中国的立法,基本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但由于立法分散,与比例原则在国外的实践,仍有很大的差距。但引入比例原则,笔者认为可以起到以下的作用:(1)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强力约束。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可以起到约束国家权力的作用。同时是一切国家机关都应遵循的原则,它在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特别是对于规范立法的行为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2)比例原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从合理性原则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到,合理性原则是高度抽象的。如何把握其尺度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件比较难的事。要求法官能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准确判断事实与法律。精准衡量合法与合理的尺度,同时对法官的司法技能要求也相当高。相比之下,比例原则的引入,它可以通过对数量的比较,来确定权力行为标准,提供了一种更直观的证据。
2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应用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最后阐明了几种免除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当谈到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人们首先想到的一般是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却为人们所生疏,这是由于它自身的特征和发挥功能的方式所决定的。由于我国现在
的行政立法原则性强、操作性差,致使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适用法律存在困难,失去准心,甚至造成违法行政。此类新问题往往有其源头上的因素,抽象行政行为的失当或违法会造成具体行政行为的失当
甚至违法。由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替代性,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刻不容缓。其必要性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它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障。权利、义务是法的基本范畴,贯穿于法的一切方面和全部过程。从静态看,权利、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从动态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在实践当中形成的法
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法定权利能得到行使、法定义务能得到严格履行,是实行法治的重要表现。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体制,是法治所不可缺少的环节。而真正的法治要求政府
一、行政法律文本第1条“目的化”之考察
(一)分析对象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的研究
离不开法律规范本身,而每一个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根据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和客观的现实需要,在制定法律时主观上期望该部法律在将来实施中所起的作用。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立法目的一般通过其“第1条”予以明确规定。本文以近30年来的行政法律文本为分析对象,试图对法律文本“第1条”中“立法目的”之设置情况进行分析,探寻其发展变化的表征和规律,以求可供研究的资源。
(二)行政法律文本第1条呈现的“目的化”宏观考察
1.“:目的”特征化趋向明显
行政法的政治法本质决定了必然对其赋予繁重的任务与功能,而这又与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息息相关。行政法律的制定者越来越重视立法功能和目的之表达,并经由行政法律文本第1条予以体现。从表1统计数据来看,在所有行政法律文本类型中,大多数文本的第1条都包含有“立法目的”之表述,行政法律文本第一条似乎成了表达整部法律立法目的的“专属”条款。而纵观行政法律立法漫长的发展历程,通过前后16年的对比,在所有法律文本类型中,包含立法目的的文本“第一条”所占比例均呈上升趋势,这种特征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文本中表现尤为明显。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据以存在的观念和思想前提。它既是一国现行行政法律的理论总结,又对一国的行政法治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对行政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决定着我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方向。近年来,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相当活跃,出现了各种主张和观点。但是,在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占支配性地位的主流观点。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法理论观点如何认识,以及理论界开展对此问题的讨论本身有何意义,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不同观点
1.平衡论。平衡论是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等1993年在其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中提出的。之后,赞同该理论的学者又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并且平衡论的观点解释我国现实社会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一定程度丰富了平衡论的理论内涵。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注: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1)。)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其后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又指出:“平衡论既不是‘折衷论’也不是‘调和论’。由于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和强大的人力、物力为后盾,总是居于强者的地位,而相对一方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居于‘弱者’地位;因此,正是考虑到这种‘力量对比’,‘平衡论’总是将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以及为相对一方设置更多的权利保障措施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注: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1)。)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其一,就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而言,平衡论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其二,就平衡论所实现的目的而言,它是“兼顾论”,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一致;其三,实现平衡的手段是对行政权设定相应的控制手段从而实现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注:王锡锌:《再论行政法的平衡精神》,载《法商研究》1995(2)。)其四,鉴于我国目前行政权的现状及本身的特点,平衡论的重心是实现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平衡论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最有争议的观点,许多学者对其是与非开展讨论。笔者认为,若从行政法的作用和功能上看,平衡论者坚持和主张的自有它的道理。但如果把它定位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似嫌勉强(关于这一问题,后面还有论述)。
2.控权论。该观点将“控制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和核心。(注:张尚@①:《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69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控制的法。该理论从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性和侵害可能性出发,强调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它的主要观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认为行政机关享有权力和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授予行政机关权力不是行政法所能决定的。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第二,认为行政权的行使无须法律保障,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这一观点较多地借鉴了西方行政法作用的理论。
3.管理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行政法既有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作用,又有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管理论。管理论主要是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认识的,没有对其理论进行过多的分析、论证。
4.服务论。该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兼具服务与受益的功能,服务论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政府不应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而应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作为主人的人民提供各种服务”。它较多地从行政的功能上概括行政法的本质,并将服务论作为其理论基础。
摘要: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2007年发展稳健,不仅在传统行政法领域有很多优秀成果,而且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也有不少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本综述以全景式铺开2007年行政法学研究“画卷”,力图全面追踪这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对部分著作和文章重点予以介绍,深入行政法学研究“腹地”;最后,既是总结缺失,也是展望新蓝图。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治综述
过去的一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行政法学研究发展取得突出成就的一年。总体来看,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近两年产生一大批优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等方面继续稳健发展。本文将按照主题对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全貌进行介绍,力求点面兼顾,重点突出。
全年总况
行政法学研究领域2007年累计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文章300余篇,出版著作50余本。其中,新出版“公法与政府管制丛书”和“法治政府丛书”两套,《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和《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两套论丛继续出版,还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和2006年论文集也在去年出版。作者既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也有人大、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官员和法官,涉及主题广泛,研究方法多样,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欣欣景象。除了传统行政法外,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都有可喜成绩。
2007年累计出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教材30余本,值得注意的有三个现象:一是除了新出版教材外,一些经过时间考验、受到读者喜爱的教材再版,甚至第三版第四版问世,标志着行政法学教材正在趋向成熟稳定。二是通过案例或者判例,以及运用讨论形式传授行政法学知识的教材又增添新成员,对推动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三是出现了面向百姓、深入浅出专门介绍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新书。行政法不仅仅是行政法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法官的领地,更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为普通公民所知所用。此外,还出版了不少行政法案例选辑或者包含行政法案例的案例选,以及行政法律汇编和解读类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