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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论文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信托法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信托法论文

国有资产信托财产管理制度分析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有资产信托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有资产信托中的当事人认定问题;信托财产的权属与管理问题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国有资产信托经营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国有资产信托管理的特殊意义,具有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方式所不具备的优点、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依据及其可行性、国有资产信托中的当事人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国有资产信托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是信托当事人的认定和信托财产权属的认定问题,国有资产信托中的委托人只能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有资产信托管理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扩大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国有资产信托管理具有可行性,可以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基本规定进行。作为信托受益人的国有财产的代表人,不得放弃信托受益权;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应当因信托而发生改变,信托财产的权利性质是非典型的财产所有权,可以理解为是形式所有权,或者是名义所有权。

关键词:国有资产;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

国有资产信托管理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在我国仍然处于探索当中,实践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国有资产信托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充分肯定国有资产信托管理的积极作用,处理好有关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准确认定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可以促进国有资产信托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国有资产信托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国有资产信托经营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国有资产信托管理的特殊意义,具有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方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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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判断依据研讨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谨慎投资义务的基本内涵;谨慎投资规则的法律地位;谨慎投资规则的核心要求;谨慎义务履行的判断依据;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谨慎投资义务是关于信托受托人行为的一种法律义务规范、谨慎投资义务应当是一种客观的法律评价标准、谨慎投资义务是:对现资组合理论的推崇和遵从、对受托人在进行投资时是否履行了谨慎义务等,具体资料请见:

关键词:谨慎投资义务;法律地位;核心要求;判断依据;损害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乃是现代信托法制的核心。对谨慎投资义务的内涵宜从法律属性、根本特点、核心内容和理论背景等方面进行诠释。在美国,谨慎投资义务属于默示条款,并引入资产组合投资理论来指导受托人投资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要求受托人对可能招致信托财产价值变化的信息尽严格审查义务。而对受托人在进行投资时是否履行了谨慎义务,应当根据受托人作出决定或者采取行动当时的情况和环境来判断,并采用一种“总体回报”标准来衡量受益人对与信托投资战略所带来的损失和收益的合理预期。参考美国等信托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将谨慎投资者规则引入我国的信托基本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乃是现代信托法制的核心。而我国对于此问题的立法空白将会长期制约我国相关信托产品的发展。从1830年至今,美国信托下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研究和规制经历了从诞生到逐步完善的历程。美国1994年的《统一谨慎投资人法》(UniformPrudentInvestorAct,以下简称UPIA)堪称200多年来美国谨慎投资人规则的集大成者。在此前统一州法委员会拟订的9个关于信托以及与之有关的成文法草案,以及美国国会颁布的4个成文信托法特别法中,UPIA是它所在领域的佼佼者。以它为蓝本,至今在美国已经有38个州制定并通过了相似的法案或条例,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日子里,所有的其他州也会制定相似的立法。

一、谨慎投资义务的基本内涵

关于谨慎投资义务的定义,国内有的学者认对“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是指受托人在信托管理中负有运用通常的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应有的谨慎和技巧”。这一概括似乎不能完整表述出谨慎投资义务的全部内涵。笔者在此尝试分析有关该规则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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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论文:环境保护机制的革新研究

作者:文杰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环境信托与环境公共信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公共信托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于1970年发表的论文《自然资源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论:有效的司法干预》中首先提出的概念,它是指将环境资源作为信托财产、以全体美国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美国政府为受托人、以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设立的一种信托[3]。可见,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环境公共信托的受托人为政府,而环境信托的受托人是具有环境生态保护能力的民间组织。其二,环境公共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全体民众,而环境信托的委托人是特定的土地等环境资源的所有人,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我国,由于土地等环境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而,环境信托的委托人只能是国家或集体。

由于环境信托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从性质上看,环境信托应属于一种公益信托。我国《信托法》第60条即明确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信托的目的应当具有绝对的、排他的公益性,不得含有非公益的目的。例如,2004年12月13日,成都衡平信托公司采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募集4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都江堰市城区污水管道建设。这是衡平信托公司首次贷款参与环保项目,也是四川省首次采取信托方式参与环保事业。通过此方式,投资者预计年收益率为5%。为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衡平信托公司还为该计划设置了土地抵押、污水厂设备抵押、都江堰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等风险防范措施[5]。这一信托虽然具有保护环境的目的,但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信托,它其实是将环境保护事业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理财功能相结合的一种信托。在该信托中,委托人的目的首先在于投资和营利,只是附带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因此,将其定性为私益信托更为适宜。

环境信托制度的价值

信托制度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与发展,我国也于2001年颁布《信托法》,引进了信托制度。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制度存在着差异,但信托的基本理念在各国和地区都是相同的,即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6]。正是信托具有的这些基本理念,使得环境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具体而言:

﹙一﹚有利于弥补政府管理环境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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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会计问题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信托业务会计概念探索;信托业务会计目标探索;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探索;信托业务会计要素探索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信托业务会计涵义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义、业务主体假设、信托存续经营假设、契约分期假设、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并重假设、信托资产权益表和信托损益表只能够反映信托财产财务状况与收益情况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随着信托业“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信托产品相继问世,建立健全信托业务会计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除《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四章“信托业务”以外,财政部还没有出台系统的核算制度。本文从信托业务会计概念、信托业务会计目标、信托业务会计假设、信托业务会计要素四个方面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为科学制定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信托业务会计信托业务会计目标信托业务会计假设信托业务会计要素

一、信托业务会计概念探索

依通常的看法,信托应是起源于英国的用益权(Use)制度。Use制度的运用须以财产所有者对受托人信任为前提,故以其为代表的财产处分方式,被称为信托(Trust)。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信托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各国对什么是信托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即信托行为的产生和信托制度的确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产的所有者必须对某人或某组织充分信任,并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其管理、经营;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必须达成某种形式的信托合同,约定对某项事宜进行委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委托人之所以设立信托是为了有效地管理财产,信托的本质是对财产的管理,最终目的是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可见信托财产是贯穿于信托全过程的核心主线。信托业务会计是反映并监督信托业务是否按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息管理的特殊的专业性工作。

信托业务会计涵义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义,《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可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现阶段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定位于以银行业务为主的混业经营体制,这一体制的特征集中表现为:一是信托业务银行化,信托投资公司按银行方式组织和经营资金,人民银行也按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业,从根本上扭曲了信托制度,使信托投资公司本应具有的资产管理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兼营业务混业化,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经营银行、证券、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又可以从事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等非金融业务,使其丧失了明确的发展方向。由于定位不当,信托行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虽曾在改革开放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暴露的问题与日俱增,国家不得不对信托行业进行五次清理整顿,最终才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于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因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既主要从事信托业务也从事非信托业务的事实,因此需明确信托业务会计不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另外信托业务会计也不是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会计。因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按照信托业务性质还应包括从事受托理财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公司等。我们认为会计是参与经济组织信息管理的一个特殊系统,因此本文将信托业务会计定义为信托业的组织机构从事信托业务,对其受托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财产的信息管理与监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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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各方面知识探索论文

摘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涵在不同法系下有不同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投资行为的变化,注意义务的标准也经历了由法定投资列表制向谨慎投资人原则的转变过程。

组合投资理论的出现对注意义务的标准提出了挑战,使得注意义务的标准有了新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尽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包括分散投资义务、亲自管理及受托行使股东权利的义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受托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居于核心地位,产业投资基金能否有效运行与基金管理人密切相关。对产业投资管理人的规范和制约应成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重要内容。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大陆法系对注意义务的法律界定

注意义务是英美法系下的概念,主要通过判例确立,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虽然两大法系对它的称谓有所不同,但赋予它的内涵是一致的。英美衡平法的注意义务一般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要求受托人应当具有一般的技能和谨慎的注意义务,就是说受托人在经营管理信托时,原则上应当显示出一个有一般能力的、谨慎的处理与相似的业务时所表现出的技能与谨慎。第二个层次要求受托人履行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果设立信托时,受托人告知委托人自己具有特殊能力,那么他就必须展示这种能力。此外,如果受托人实际上具有超过正常的能力,他就应该在完成信托时予以使用,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受托人负有“履行合理注意与技能的义务”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受托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信托事务”②,这里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并非指受托人应达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而是指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必须达到受托人所从事的职业应当普遍达到的注意程度。

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人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事实上隐含地表明了受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基金管理人作为受信赖人也应当负有信托法中规定的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而且负有比私人受托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因为产业基金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目的在于依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获取比其自己亲自投资更高的投资回报。同私人受托人相比较,基金管理人拥有资金、信息、研究等资源优势,有能力提供专业的服务,并以此向投资者收取报酬。另一方面,由于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决定了基金管理人拥有比私人受托人甚至一般商事公司董事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上两方面原因决定了基金管理人应以高于私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受托管理基金,以在激励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职和防止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力之间求得平衡[1]。

二、注意义务标准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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