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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1计算机信息泄露的原因分析
计算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是电磁波泄露和传导波泄露:电磁波辐射所产生的具有代表性的空间电磁波就是高速传输数字逻辑信号,而计算机的主要特征就有一个是高速传播性,这为电磁辐射提供了一个充分的条件。另外,计算机在处理数字信号时往往都是在低电压、高电流下工作的,数字信号含有大量的谐波,很容易干扰射频,另外计算机各设备在工作状态下处于高电流快速变化的状态,又为电磁辐射提供了方便之处,这些都是目前计算机所存在的主要现状,往往计算机信息泄露很多时候是由电磁辐射引起的。传导波主要是由电磁感应引起的,而在计算机的设备中,目前存在的大量存储器、驱动器等磁媒体器件使得计算机总是处于静电场、磁场以及电磁场中,在计算机内部出现电磁感应,另外静电场和磁场都是属于近场,形成的传导波,频率始终小于1MHz,传导波能够通过电源装置耦合等产生天线效应进而把信息泄露出去。
2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的技术
本文所讲述的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技术主要是屏蔽技术,目前屏蔽技术主要可以分为静电屏蔽、电磁屏蔽以及磁屏蔽三类。静电屏蔽主要适用于防止静电的耦合干扰,通常采用接地导体来达到目的;电磁屏蔽主要是利用导体表面以及导体内部对电磁波的反射原理和吸收作用来达到屏蔽高频磁场的干扰。在计算机的信息泄露中,屏蔽技术主要应用于关键电路、电缆以及计算机系统的相关设备。在关键电路中的应用主要是利用屏蔽局部的方法达到抑制信息泄露的目的,如晶振的外壳接地会大大减少电磁波的辐射量;计算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就是计算机系统的电缆,由于电缆相当于发射或接收电偶极子的相关天线,因此可以在电缆的表面添加一层被屏蔽的导体等电位的半导体材料,避免被屏蔽的电缆与绝缘层之间的放电;对于计算机的一些相关设备,可以采用如屏蔽性能强的机箱等设备来抑制电磁辐射的产生。3.1屏蔽材料。计算机屏蔽技术的效果主要却取决于吸收功耗材料、反射损耗材料以及反射正因子材料。屏蔽性能计算公式是Se=A+R+B,简化为Se=A+R,A是指吸收损耗,R是指反射损耗。选择更好的电子屏蔽材料可以有效地起到屏蔽作用,达到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屏蔽材料的阻抗是受电场和磁场比例影响的,计算公式是A=0.1314√(fuσ),从公式可以看出影响因素包括材料的厚度、相对磁导率以及相对导电率,所以屏蔽材料可以选择一些吸收损耗较大的材料,如坡镆合金和铁,但是由于坡镆合金技工性能比较差,所以最佳的吸收损耗的屏蔽材料就是铁;对于反射材料,反射损耗的计算公式是:R=74.6-10lg(ur/(fr2σr),坡镆合金就具有更好的性能,因此可以选取坡镆合金作为反射材料,对于提高反射损耗材料,一般的金属如银、金、铝等都能达到这个要求,但是由于金银价格比较贵,所以可以采用比较常见的铝、锌等。一般只需要采用干扰和跳频技术就能达到隐蔽计算机工作状态的目的,使得窃取和破译信息无法实现。若使用白噪声干扰器,为了达到抑制信息泄露的目的,可以掩盖幅度和频谱上的电磁信号,能够有效地阻止和干扰接收,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降低接受信息时产生的噪音,使得窃取信息难度加大,所以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最好采用发射功率强的干扰器。另外白噪音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干扰技术,它一般是干扰电磁辐射信号乱数加密的效果,这种方法的使用将大大减少通过传导波泄露出去的信息,而且方法较为简单,价格也比较便宜,比较适合于家庭个人使用。
2.2物理屏蔽技术
还可以采用物理技术来达到抑制信息泄露的目的,它主要包括包容法和抑源法。包容法是指对整个计算机系统采取屏蔽措施,并提高屏蔽中的计算机性能,这种屏蔽技术一般比较适合于保密等级较高的计算机系统,在我国的军事场合应用比较广泛。抑源法则是从计算机的电路以及元件入手,从根本上解决信息泄露的原因,它主要是采取低辐射计算机原件,通过过滤技术、光纤传输技术等接地来完成。
(一)要持证上岗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只有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二)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地记账、算账和报账,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纪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
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写作职称论文会计法、证券法、税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修养;另一方面,还应掌握时事政策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电脑操作知识等相关知识。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依法办事,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前提。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日寸、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关于内幕交易的观点对垒;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和特点分析;如何防范内幕交易的措施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内幕交易赞成论、内幕交易反对论、主体是特殊性和多样性的统一、犯罪被害人不特定。而且多处于弱势群体、交易手段由简单到复杂.违法数额巨大、内幕人员往往与券商或基金机构相勾结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内幕交易源于证券欺诈.1814年在英国发生的利用拿破仑大败滑铁卢的内幕信息炒股获利案是世界上第一起内幕交易案件。内幕交易在美国、英国称为内部人交易,在我国台湾称为内线交易。目前各国都以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对于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内幕交易提出了异议。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探讨可以为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且在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不无裨益。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法律行为借鉴
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诞生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在这个经济转型期中大多数人对证券、期货等证券的认识和理解都是肤浅和片面的.再加上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本身的不成熟和缺陷.在证券、期货市场一直表现出一种“消息市”的特征。人们热衷于通过追求内幕信息.从而采取跟庄行为.以此来获利。这就使所谓的“内幕信息”大行其道.股市成为一种投机的赌博场所。很多事实可以说明,在中国由内幕交易带来的好处.常常被它在市场和人们的不成熟性条件下带来的负效用所抵消,甚至是淹没。证券内幕交易本身在现阶段的中国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非生产性的寻求利益的”活动。
目前各国都以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对于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内幕交易提出了异议。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探讨可以为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且在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不无裨益。
l关于内幕交易的观点对垒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内幕交易罪的主体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证券内幕交易犯罪主体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内幕交易罪的交易形态“作为”或“不作为”的前提都必须是利用内幕信息、明确限定内幕信息的真实性,肯定“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以及“不作为”的交易形态、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证券内幕交易罪是一种比较普遍而且隐蔽性很强的犯罪活动,刑法第180条对之予以规制。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界定凸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可见,重新界定内幕交易罪的概念有一定的理论意叉和现实价值。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罪;主体;交易形态;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犯罪现象。“据统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大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为此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之予以规制: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交易主体多元化,交易手段复杂化,内幕交易的案例也不断浮出水面。法律尤其是刑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凸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表现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比较狭窄、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仅表现为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和泄漏内幕信息两种作为形式。而把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和不作为排除在外、对内幕信息的界定不周延等。因此,重新界定内幕交易罪的概念既是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
二、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内幕交易的认定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内幕交易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内幕交易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需承担的责任多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证券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及其民事责任的规定尚有欠缺。本文借鉴了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以及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法;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人员以其特殊的身份、地位,以及基于合同职业关系或通过不正当途径,获悉尚未公开并足以对证券市场行情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进而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以期获利免损的证券欺诈行为。由于证券内幕交易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又较为粗略,因此对其行为性质、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后果的认定实践中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有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一、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直到上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认识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导致证券市场瘫痪的重要原因。所以,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该法第l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据此制定的规则10b一5,成为规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我国证券市场而言,1993年原沈阳证监会主任关维国案1994年“襄樊上证”案,都说明内幕交易的存在和严重性。要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加大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具体规制理由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