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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信用信息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信用信息管理

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征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与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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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建设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要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和完善、灵活;要配合建设部对监管主体与职责的要求建立多用户、多部门、分级别的权限管理模式;要建立灵活有效的浏览和查询系统;要扩大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应用范围,使其日常化、制度化;要应建立通用的数据接口,真正实现数据共享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编码和信息数据库、按类别建立不同的数据库、各个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应尽量的格式化、规范化等,具体资料请见:

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建设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而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则是实现这一举措的有效手段和载体。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下简称“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应按((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138号)的要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的基础上加以建设。它的建设不应仅仅简单的作为一个企业、个人信用查询平台,还应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联系起来,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使企业真正认识到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性,从而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虽然,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作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平台也已引起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全国很多省、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相继在其网站上开通了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但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处于各自为政状态,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与平台。目前,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单位有很多,如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各部门及单位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彼此之间互不联系,相互割裂。这种情况的后果是既造成系统的重复建设,也不利于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整体的评价。正是由于信用管理系统处于分散型的管理状态,对于公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大多缺乏统一的监管措施和手段,致使一些无效信息长期放在网上,不利于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二是信用信息征集力度不足,内容过于简单陈IEI,查询方式不够灵活。从各地网站的信用档案专栏上公布出的信息来看普遍存在信用信息内容过于简单陈旧、查询不够灵活的问题。一些网站只是将处罚文件加以简单罗列,根本不具有分类查询功能,有查询功能的也只是企业简单信息、往年业绩等,而且数据很长时间没有更新,整体缺乏对处罚记录、履约记录等征信过程中更广泛的信息及时录入和更新。三是缺乏有效的应用已经成为制约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瓶颈。目前,很多地区不能将信用档案系统与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联系起来,致使很多信用档案系统不能发挥作用,很多系统流于形式,成为“鸡肋”,更不能起到奖优罚劣,警醒企业的作用。四是没有通用的数据接口,数据共享性差。现有的一些信用信息系统特别是省、市级的系统虽然具有数据采集功能,但是数据录入完成后就与录入单位没“关系”了,缺少有效的下行机制,直接影响了信息录入单位的积极性,也成为信息更新不及时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目前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和发展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我认为应在完善机制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要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和完善、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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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察[*]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及政府监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约定履行义务的意识、能力和行为结果的记录。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建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确定如下行业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一)肉制品、调味品、大米、食用油、桶(瓶)装水、乳制品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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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征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企业信用征信,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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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和使用,促进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国家机关及相关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良好信息和企业警示信息。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遵循公开、及时、客观、准确、合法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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