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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论文

刑事政策学法律论文

摘要:实际上,就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而言,所有关于它的争论都是指向刑事政策的具体范围,即最广义说、广义说和狭义说或广义说、狭义说。到底刑事政策属于哪一种学说,直接关系到刑事政策的具体范围,也就是关系到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

关键词:刑事政策/研究对象/公共政策

一、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之理解

对于刑事政策的解释自刑事政策这个概念问世以来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1]所以要不加争论地阐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就在于,刑事政策是以公共政策为依托的,而公共政策又是以公共权力为支撑的。也就是说刑事政策所涉及的要素或影响和被影响的因子就不仅仅是框在“刑事”两字的范畴了。公共权力,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说到底就是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拥有的权力。“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不可能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2]在西方学者眼里,国家就是“被疆界所束缚的权力的容器,即一套由权力组织的、为权力服务的机构”。[3]国家权力执掌者和权力组织可以动用各种强制手段和力量(军队、警察、监牢、法庭等等),还可以征缴(包括强迫性征缴)各种税收。[4]韦伯也把国家定义为社会中唯一可以合法运用武力的强制力量。国家,只有国家,才掌握着合法性的生杀大权。[5]从以上这些观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公共权力”是具有强制性的。

那么如何来理解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大底可以从国家管理社会的目标、原则、方略、措施等意义上来理解。制定公共政策的目的也可以说是为了解决社会领域的价值判断和取舍。“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促使人们积极行动,并且积极合作;它可以很好地实现有限资源的适当配置,实现配置效率,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6]各个国家的发展和变化就是各个国家不断地通过其公共政策的调整和改进来促进其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作为刑事政策就常被人理解成公共政策中调整和规范刑事司法领域的相关政策,被认为是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这些组成公共权力的要素在实际运行中必然和严重违反其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发生冲突,因而统治阶级也必然要采取相应的公共政策来调整冲突业已或可能给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带来的破坏,而这些破坏的行为在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这种形式以后基本上都是纳入到刑事法律的范畴,那么这些调整刑事法律范畴的相关公共政策是都纳入到刑事政策这个概念里面呢,还是仅仅只是局限在刑事法律的范畴?这就成了刑事政策概念争论的焦点。

在追溯关于刑事政策的界定时,普遍的理解是:刑事政策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3年提出来的。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并称其为是“立法国家的智慧”。[7]后来另一位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了“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并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著名的论断。[8]自李斯特以后,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开始勃兴,刑事政策学也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在刑事法学领域出现。其研究对象就是刑事政策,也就是搞清楚什么是刑事政策。后来的刑法学家在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上,各有针对点。法国刑法学家马克·安塞尔提出:“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由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9]法国刑法学家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和实践。”[10]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认为,对刑事政策范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他称之为最广义说;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他称之为最狭义说;而他本人则持中间观点,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11]日本刑法学家藤木英雄认为,刑事政策“系以犯罪之镇压、防止为目的之公私组织之活动”。[12]日本刑法学家田中政义认为,刑事政策“系国家、自治团体抑或民间团体籍刑罚或类似刑罚之制度与方法,以达直接预防犯罪与矫正犯罪之目的,更且因排除犯罪所生之社会的恶害,考究其手段与方式,以对犯罪实施斗争之谓。”[13]在我国台湾地区,林纪东、张甘妹等学者也分别将刑事政策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林纪东认为,对照广义说和狭义说,两说的共同点在于“都以探求犯罪的原因为刑事政策的起点,以防止犯罪为刑事政策的目标”,两说的不同点在于“狭义说以改善或运用现行刑罚制度等为范围,广义说则不限于这个范围。”[14]张甘妹进一步指出:“依广义说,刑事政策之防止犯罪目的不必是直接、积极的或主要的,而凡与犯罪之防止有间接或从属的目的之方法亦可属之。申言之,广义的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直接地以防止犯罪为目的之刑罚诸制度,而间接的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例如居住政策、教育政策、劳动政策(失业政策)及其他公的保护政策等亦均包括在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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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

法律论文

建设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确保农村的和谐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增强二个观念

一是要增强政治观念。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基础力量。因此,要提高认识,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关我国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要把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一件大事,真正列入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积极引导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通过反复深入的学习、领会,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真正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在思想上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其次,要结合地区实际,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真正把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落实。二是要增强公正执法观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工作。检察机关只有强化职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服务、保障和促进新农村建设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才能更好地在新时期展示检察工作独特的优势。因此,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依法、文明、公正的执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促进发展、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从严与从宽等关系,全面公正执法,争取最佳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二、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围绕三个支点

我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6.69%,是典型的农业大县。作为农业大县的检察机关,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笔者认为,结合我县实际,可以从三方面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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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

[内容摘要]:现行宪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突飞没猛进地发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要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就必须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将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指导今后的实践活动。于是,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14条新规定,修改后的宪法将成为21世纪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发展的行动指南。

[关键词]:现行宪法、修正、意义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分五部分:①序言(13段1700多字);②总纲(第1至32条);③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至56条);④国家机构(第57至135条);⑤国旗、国徽和首都(第136至138条),共有138条,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共通过31条修正案。本文现就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修宪理由、修宪内容和修宪意义做些肤浅的探析。

一、修宪的理由

(一)、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许多新的重要理论观点,总结了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立宪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加以修改完善,以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1]以前我们对宪法的认识比较肤浅,现在有了新的认识、新的体会,就要及时补充;200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2]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成修正案,于2004年3月8日向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

(二)、为了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从哲学上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经济上了几个大台阶,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尤其是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为国家创造较多的财政收入。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要及时进行变革,尤其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更要如实反映经济发展状况,使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互相适应,引导和促进经济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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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分析论文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等各层面的支持体系,我们要坚决打击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治理腐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必须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当前我们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书记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并以此来要求和勉励自己,才能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我国学者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各有千秋,但基本上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界定的定义相符。总的来说,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对职务犯罪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职务犯罪是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行为,其中贪污、贿赂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是很认同,认为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刑事犯罪,具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特征,如犯罪主体必须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或过失等等。因而,我们仅对职务犯罪的四个主要特征作简要介绍。1.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它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从事公务”是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者监管单位财物职责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2.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种犯罪行为与自己的职务并无关联,则不是职务犯罪行为,例如一个国有商业银行的行长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暴力违法行为,便不是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职务关联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职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具有某种职务的人员便具有处理某种事务的权力,如果行为人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像北京原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贿赂达1004万元。二是滥用职权。为了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任何权力都是有限的,并且行使权力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行为人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行使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便是滥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三是不正确履行职权。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马虎、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等。3.明显的行业性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某些行业成为犯罪的多发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市场经济行使调控职能的部门成为犯罪的热点。金融部门、房地产开发部门、海关部门和基建工程行业等在一定时间内都是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这些部门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在各地、各行业都在谋求发展的情况下,这些部门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职务犯罪的行业特征提醒我们,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并非易事,总会有人钻改革的空子,实施妨碍改革措施的犯罪行为.像厦门远华案件牵涉福建及中央的高官之多,让人瞠目结舌,这就是一种集团性的犯罪,行业性的犯罪,他们都沦落为厦门远华集团的走私保护伞.4.手段的智能化大多数职务犯罪都属于智能犯罪。随着司法机关侦察工作中技术含量的增大和打击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也日趋智能化。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能水平,并且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为实施智能化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在担任九年副省长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自动请辞,到高校当教授,并利用舆论来给自己立“贞节牌坊”,结果两个月后,李达昌被双规,被绳之以法。5.计划的周密性很多的职务犯罪者,在被发现之前已经把自己贪污和受贿的财产转移到了国外,甚至将自己和家人移民到国外,我们的检察和纪检工作者往往望洋兴叹。他们的计划之久,谋划之周密让我们始料不及。例如在2003年4月20日中午,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同女儿、女婿、外孙女等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她带走了约两亿元人民币。在更早以前,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神秘失踪”。近年来,外逃贪官到底有多少?现在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数字。人们一般使用的说法是,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这个数据来自2004年8月媒体对商务部一份调查报告的报道。也有消息说,去年5月公安部的新闻发会上公布,目前我国尚有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这个数目是非常惊人的,造成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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