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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村干部农保转企保的理由
企保政策调整让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有了可能。前些年,企保政策规定比较严,村干部办理企保还有一些制度上的障碍,但这几年,国家对企保政策作了一些调整,这些调整让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有了可能。20*年3月我省出台了苏劳社险[20*]2号《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乡镇企业职工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以前已经参加农保的参加城保后,可以选择“折算”、“补差”、“封存”等方式衔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这一政策让农保转企保业务有了规范。20*年后企保对象又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这为将村干部作为参保对象提供了参照依据。在缴费时限上,现在又规定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十五年以上、连续缴费年限必须达到五年以上,这就说明补交年限可以达到十年,这又让我县绝大部分现任村干部可以通过补交的方式办理企保。
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需要将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村干部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具体承担着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致富、落实惠农政策、规划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等重要职责,根据中央省市要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包括很多方面,而村干部养老保险则是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客观来看,村干部的工资报酬偏低,,而且一时难以解决,所以目前村干部对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关注程度和个人诉求较高。在到农村调研时,在县召开“两会”时,很多村干部就一直提出这一问题,要求农保转企保。由于这一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致使村干部顾虑重重,不能安心工作,不能尽职服务,甚至出现了一些村干部流失现象,村级后备干部更是难以培养,影响了村级基层干部队伍稳定,影响新农村建设。
收入水平提高使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有了经济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了,而且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逐步转变为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由于20*年实行村干部竞聘上岗,村干部人数下降幅度很大,同时省级到村财政转移支付村平也比原来提高了4万元,这些都使得村干部实际工资逐年得到增长,目前村干部年均报酬己达到一万元以上,要求村干部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左右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压力不大。从财政承担的总额来看,全县1600名左右的村干部若全部参加企保,全县县镇财政约需承担保费320万元,这仅比参加农保多承担150多万元,县镇财政完全有这样的经济承受能力。
二、村干部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20*年,**县规定统一为所有在职在岗村干部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标准为:村党支部书记为2000元/年,村主要干部为1400元/年,村一般干部的为1200元/年;在保费承担比例上,县财政、镇财政、村干部个人分别承担40%、35%、25%。这样每年投保金额为220万元,其中县财政、镇财政及村干部个人分别承担88万元、77万元、55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推进,这一保险机制越来越呈现出一些弊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农村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促进计划生育、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
*、基本特点:(*)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为主,不给政府背包袱;(*)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养老基金没有互济性功能;(*)采取县(市)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基金运营方式为储蓄、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与城镇养老保险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历史包袱,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
*、参保对象:全体农民。我区村干、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对象。
*、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线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
摘要: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比较短,不过这不应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借口。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也不长,情况却比我们好。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应对人口老龄化为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另外,我们需要引导和培育社会保障文化。
关键词:社会保障/年金制度/雇佣保险/社会保障文化
在谈到中国社会保障的问题时,有些人爱说中国社会保障历史短,太“年轻”。其言下之意;“年轻”当然就“幼稚”,有问题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我们知道,在我们的邻国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亦仅能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却没有如我们般难以为继的沉重负荷。
一、社会保障发展历程比较
在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有日本学者将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1)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引进期。恤救规则(1874年)十分有限地扶助没有家庭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军人(1875、1876年)、官吏(1884年)则享有特权性质的恩给制度,由国库负担养老金。此后有以民间企业劳动者为对象的1922年健康保险法,以自营业者为对象的自愿性的1938年国民健康保险法,以工厂男性劳动者为对象的1941年劳动者养老保险以及扩展到一般职员和女性的1944年厚生养老保险,不过总的来说此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成熟。(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20世纪50年代前期,以救济贫困者为中心。战争失败造成了大量贫困者,救济条件大幅放宽,制定了生活保护法(旧法1946年,新法1950年)、儿童福利法(1947年)、残疾者福利法(1949年)、社会福利事业法(1951年)以及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工会法(1945年)、劳动基准法(1947年)、失业保险法(1947年)、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1947年)。在这一阶段,宪法(1947年实施)亦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权利。”(3)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1973年为社会保障的扩展时期,以建立福利国家理念为基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善。20世纪50年代后期,经济恢复到战前水平。1958年制定了新国民健康保险法,1959年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二者于1961年4月全民实施,从而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另外还制定了精神薄弱者福利法(1960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母子福利法(1964年)、儿童抚养补助法(1964年)、特别儿童抚养补助法(1964年)、儿童补助法(1971年)。(4)1973年石油危机后经济进入低增长阶段,同时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社会保障制度自1974年至今为改革重建时期。以雇佣保险法“974年)代替了失业保险法,制定了老年人保健法(1982年),改革了养老金制度,制定了推进高龄者保健福利十年战略(1989年)、改善儿童补贴(1991年)、育儿休假法(1991年)以及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85年)、高龄者雇佣安定法(1986年),实施了护理保险(2000年)。
相对于部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长期形成的积重难返的问题,中国、日本这样历史较短的社会保障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塑造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取决于塑造的主体;政党、政府、工会等。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各有特点,亦有共同之处。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制度是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在西方,缓刑最早产生于1842年的英国。那时,英国对有悔改可能的初犯、少年犯采用训斥,并责令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交付监督,然后予以释放的方法。但它还不是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保护观察法》,把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由少年犯扩大到一般罪犯。1889年在布鲁塞尔国际刑法学会议上,正式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刑罚制度予以推广。此后,世界各国相继采用。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创新是灵魂发展是主旋律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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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全国村镇建设先进镇”、“国家卫生镇”、“全国造林绿化百佳镇”、“中国五金制品产业基地”、“中国乡镇之星”等荣誉的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镇域总面积平方公里,其中镇区面积平方公里户籍人口万人,另有外来人口万人。改革开放前,小榄镇是一个地道的农业小镇,蚕桑、甘蔗、鱼塘是小榄镇经济的主要来源。改革开放以来,小榄镇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年,全镇工业企业达家,地方生产总值亿元,税收总额亿元;农业总收入亿元,工业销售收入亿元,商业营业额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万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万元,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亿元。
×一、小榄镇的主要做法
×创新资产经营机制。小榄镇为整合资源,搞好镇属集体资产的资本运作,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年镇政府成立了资产经营公司,将镇属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医院、已购买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土地资源等)纳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运作。资产经营公司管辖工业总公司、原创: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旅游总公司、供电所、发电厂、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电视台以及部分民办学校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镇人民政府管理镇属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机构,以出资人的身份出面,主要负责对镇属集体资产的产权管理,对镇属各大公司及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控和经营效益分析,制定和监督实施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参与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调研与可行性评估,加强对各大公司和其它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参与确定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和协调镇属参股、控股企业走向资本市场等工作,并根据各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镇政府的决定组织好利润收交。年该镇资产经营公司拥有的经营性净资产收益率超,镇政府获得收益近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