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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问题
1.缺乏足够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电子银行作为一种新型业务,在交易合同的有效性、有关交易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都更加复杂和难以界定;目前我国也尚未就电子银行业务来专门制订和完善相应法律条文。法律法规上出现的空缺,不仅非常容易产生“擦边球”现象,一旦出现纠纷亦很难解决。同时,银行监管机构及各商业银行对电子银行接触时间短,相关监管措施、管理办法、制度规定也存在严重滞后的情况,其规范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均亟待加强。
2.社会认知度低,目标客户群窄。电子银行业务近年虽有所发展,但与中国泱泱十三亿人口相比,认知深度和广度均明显不足,客户群体集中且狭窄。如个人客户主要集中在20-35岁、受过良好教育、收入较高、愿意接受新生事物的青少年中;企业客户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机构客户、重要公司客户中,而在县域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优质客户少、行业结算量小,则普遍发展缓慢甚至存在空缺。大量占用着银行网络资源与人力资源的低端客户不愿甚至排斥接受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直接导致此项业务的强大效用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发挥其应有的实际效力。
3.信用体系存在瓶颈制约。纵观国内国际金融领域形态,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阻碍电子银行发展的关键。使用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无法像现实社会中那样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进行交易,而对于在现实社会中都存在信用缺陷的“先预付款后收货”和“货到付款”,在网络中将更加难以建立信任关系。
4.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手段有待提升。电子银行业务多涉及用户银行资金,如果在安全方面出问题,会直接影响银行声誉,导致客户流失;如果损失面过大,还会造成社会问题。所以安全性保障是电子银行得以生存发展的根本。虽然电子银行一直力图采用最先进的安全加密措施防范风险,但系统不断升级更新也可能直接导致系统不稳定因素增加。从目前发生案例来看,如何不断提高电子银行技术安全水平和风险防范手段,已成为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论文关键词】客户需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
【论文摘要】客户需求是银行业务转型的出发点,是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源泉。不断创新是满足客户需求的归宿。是银行价值最大化得以最终实现的根本保证。银行可以通过网点转型,促进基础业务转型,为树立中间业务的基础地位提供可能:通过建立专业团队,实现投资银行业务的快速突破,抢占中间业务的制高点和市场先机;通过对公信贷业务上移。对公司类客户提供更高质量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促进部门联动和业务整合,为中间业务发展开辟通道。与此同时,还应不断了解和追踪客户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自身经营模式及业务结构,以更好满足客户日益变化和增加的金融需求。
一、客户需求多样化使业务转型成为必然
客户对银行服务的需求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基本需求,二是附加需求。对于公司类客户而言,过去对银行服务更多的是基本需求,即对银行传统存、贷款、汇总结算业务的需求;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延伸,企业对银行服务的需求更加侧重于附加需求,即借助银行资金、技术及人力资源优势,对银行投资、理财、、咨询、风险管理等服务功能的需求,也即对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需求。对私客户亦是如此。过去,客户到银行来一般只办理简单的存取款业务,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富裕程度不断提高,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多,查询、办卡、交费、买基金、买保险等,成为个人客户对银行服务需求的主流。
服务无止境,千方百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是现代银行的天职和生存的本能。在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只有令客户满意的银行才会得到更多客户的青睐。当客户高度认可银行提供的超额服务时,银行所创造的超额价值成了在行业中的核心竞争力。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商业银行必须摒弃传统的经营观念,实施业务转型,即从传统利差收人为主向中间业务收人与转利差收人并重的盈利模式转变。
二、业务转型伴随着中间业务大发展
一、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
传统个人金融业务使用的是纸质流通工具,与此相适应,传统法律也是建立在对纸质流通工具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的。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使用的是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流通工具,因此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带来了挑战。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换性为基础的,以特定主体的特定交易为前提的传统民法,由于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中的平等主体、契约自由原则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领域,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如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主体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上,而且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许权即行业垄断权,以致客户不得不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在传统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体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陆法系民法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约、承诺为核心内容的合同法规则。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中,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权力干预,这种严格监管和权力干预,都属于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而产生了新的调控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则。
许多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即在EDI电脑网络上按事先约定的编码进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但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基于因特网上的金融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因特网为金融交易的全球化提供了交易平台,形成金融虚拟市场全球一体化。在因特网上达成的金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定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化合同的管辖权;而且即使确定了合同的管辖权而在选择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这就向因特网上金融交易适用一国国内法律的规则提出挑战,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同时,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也为金融立法的全球化、国际化、一体化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国外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制
个人电子银行对法律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只有改变自身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同时也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严格把好从事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才能确保不致于产生法律真空,才能严厉打击破坏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犯罪分子,从而确保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个人电子银行业务走上良性运行轨道。同时也只有通过制定全球一体化的法律,才能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网络化的要求,确保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保护弱小的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成长。基于上述原因,各国及联合国均对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立法十分重视且作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
内容提要:电子银行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新型分销方式和渠道,是商业银行未来生存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竞争手段,已经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的效益增长点和服务利器,也成为现代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方式、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电子银行制约因素发展对策
一、电子银行业务概述
电子银行是一种新型的银行服务方式或渠道,客户不需要到银行网点,只要通过电脑、电话、手机、ATM、POS等电子终端,就可以方便地获得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缴费、网上购物、外汇买卖、国债、基金、保险、股票等等多方位的金融服务。一般来讲,电子银行家族成员包括自助银行、家庭银行、企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自助银行以ATM、CRS、DCD及POS机为主,体现在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和操作机器设备进行自我服务。这种服务方式1972年3月起源于美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现在顾客已经可以在自助银行的各种终端设备上,享受到几乎与柜台业务完全一样的一整套银行服务。
家庭银行以电话银行为主体。基于设施的不同,家庭银行可大体分为电话银行、视频终端家庭银行等形式,目前以电话银行(TelephoneBanking)为主。家庭银行(HomeBanking)服务使得客户在家里便能办理各种业务,其服务大都具有灵活方便、反应快捷等优点,因而吸引了大量顾客,提高了银行服务效益。
[摘要]金融电子化随着互联网的开发与利用已是一种世界性的潮流,网络银行便是电子金融化中的一种模式。自从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诞生后,网络银行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网络银行业务正全面取代PC银行业务。网络银行业务在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理念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如网络银行的市场问题、网上贷款问题、税收征管问题、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等。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将会严重阻碍网络银行的发展应用及普及。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以规范其发展。
[关键词]网络银行;法律问题;电子商务
一、引言
网络银行又称为网上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作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写作论文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根据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不同理解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在网络中拥有独立的网站,并为客户提供一定服务的银行,它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在互联网上拥有网页的银行;第二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分支型网络银行,即指在传统的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独立的分支部门作为网络银行或者设立分行性质的网络银行;第三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设在因特网上,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所有业务都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种金融机构,故又被称为虚拟银行。一般意义上的网络银行都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因特网或其他电子通讯技术;二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三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由于网络银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服务范围广、信息来源大等特点,自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于1995年在美国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在短短几年内几乎席卷了全球的每个角落,对传统银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以致比尔盖茨断言,传统银行犹如庞大的恐龙将会在下一世纪灭绝。根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网上的银行业务。在欧洲,网络银行的份额也在急剧扩大,据统计,到2000年2月欧洲已有网络银行122家,网络银行的渗透力不断增强,已有1/3金额约为1580亿欧元的储蓄通过互联网来进行。[1]我国自深圳招商银行于1997年2月首家推出网上业务后,其他商业银行纷纷效仿。目前,中国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达50多家。随着网络银行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市场准人阅题、税收征管问题等,这些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不仅会妨碍网络银行的发展,而且会影响我国社会整体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普遍对电子商务业务缺乏必要的规定,在网络经济面前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是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
尽管网络银行在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上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征有所突破,但从独立性、组织性、营利性等方面看,其实质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仍是其主要业务,因而网络银行的设立、变更及经营仍然要遵循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