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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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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管理

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恼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臼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田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趋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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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发展船舶安全管理会议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县渔业安全生产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目的是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生产和乡镇船舶管理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和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重点解决好当前我县乡镇船舶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杜绝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下面,我讲三方面内容:

一、警钟长鸣,认真对待我县当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各镇、各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督查活动,使得全县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但是,当前我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保障乡镇船舶安全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目前,我县当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未经检验的小型船舶普遍存在。全县目前共有各类乡镇船舶2000艘左右,其中渔业部门有登记检验的只有685艘,除渔业部门有登记检验的渔船外,其他的这些船舶的技术状况均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核定,这不仅潜在事故隐患,而且不利于政府和其他部门对船舶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我县无证船舶仍有上升的趋势,多数属“破、烂、险”型小船舶,虽然这些船舶的存在对增加沿海群众的经济收入有一定的贡献,但也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违章造船现象存在。有些个体船主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就擅自在自家门口、沙滩和河岸违章造船。由于违章造船现象影响大,使许多乡镇船舶不按规范建造,船舶安全质量低劣,技术状况不良,不具备适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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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实施意见

各相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为做好2013年海上渔业安全生产、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和渔业船舶检验审证等工作,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渔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和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及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捕捞许可证年审、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

二、收费标准及办法

(一)收费标准:见《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及渔船检验审证收费标准表》、《75KW以上渔业船舶检验审证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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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总则

1.1目的

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地(市)、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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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规定

为加强我省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渔船船东的合法权益,做好渔业船舶登记发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结合我省渔业船舶的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省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从*年一月一日开始全面开展。申请登记的渔业船舶按《登记办法》的规定予以登记;在此之前已按一九八六年登记章程登记的船舶,在登船检验和核实有关资料后按《登记办法》予以登记换证。换证登记工作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原按一九八六年登记章程签发的证书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废。

二、凡有我省户籍的渔业船舶(含半渔农生产渔船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艇)所有人,均应将其所有的船舶到户籍所在地就近的渔港监督机关进行登记,户籍所在地就近的渔港就是船籍港。

每艘渔业船舶只能在一个登记机关登记,不允许重复登记,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我省捕捞渔船在本市范围内跨县登记的,须经市级渔政和渔监部门批准;在本省范围内跨市登记的,须经省级渔政和渔监部门批准;本省或外省渔船跨省登记的,须经农业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

三、渔业船舶登记应按<登记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文件。捕捞作业船舶登记,必须提供由渔政部门核发的有关准造准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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