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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局纪委“关于对全局在建工程项目开展执法监察活动的通知”(萍路纪字[2005]13号文件)精神,我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严格自查自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分局2005年度在建工程廉政监察工作得到认真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
对市局开展的在建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活动,我分局领导非常重视,作为当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好落实。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分局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公路、纪检、财务等主要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在建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小组,党政齐抓共管,专职纪检监察员严格监督把关,各业务科室认真落实岗位职责,确保了十三项自查自纠工作内容的落实。
二、齐抓共管,认识到位。
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同时,分局领导及时召集分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分局工程管理人员在班前会上进行了认真学习,将文件精神、活动内容及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个人,首先从思想认识上使大家对这项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实强化全体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工程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廉洁意识。
三、措施得力,落实到位。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中的在建工程项目逐渐增多,为了能够保证企业的资产安全就很有必要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但是就当前的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工作来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准确反映在建工程的财务信息,因此就必须要制定有效的会计核算控制对策。
关键词:在建工程;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因为市场中的在建工程项目增多,在建项目工程不仅工序复杂,所需的施工周期较长,因为施工项目管理和会计核算疏漏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质量,不能准确、客观的反映在建工程项目的真实财务状况,这样就会导致财务使用者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出现偏差。因此,就很有必要研究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有效的解决及决措施,从而实现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的价值。
一、当前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数据信息不准确
在当前的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中,存在比较严重的人为调整项目工程成本与利润的问题,这就导致会计核算的数据信息不准确,存在项目利润虚假的问题。这是因为在一些在建项目还尚未立项之前就已经对其利润进行人为调整。有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实干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就会将在建工程施工建设中所产生的材料费用、员工差旅费等各类人工费用都包含在立项工程中,这样就可以实现对利润的人为调控,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准确的反映在建项目工程的真实利润。
一、财务核算与工程实际脱节,财务核算存在“闭门造车”的倾向
财务账面反映的数据与实际工程造价差距较大,财务人员对工程情况不甚了解,没有针对性的建立会计核算体系,以致财务数据失真,无法为决策层提供高效率服务。
二、财务资金意识淡薄,存在“等、靠、要”的现象,无法掌握资金跳动的脉搏
资金企业的血液,对于建设期的企业而言,如何合理使用资金,事关整个项目的成败,合理使用资金需要财务管理者对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进度等都要密切的掌握,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各项财政政策,取得除自筹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的支持。针对上述问题,作为一个管理规范的企业,应当如何加强建设期间的财务管理,发挥财务人员的作用呢?笔者曾在大型国企担任内部审计,也曾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项目建设,依据经验,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可以做好以下几项把内容:1.财务人员职责,2.工程资金使用,3.在建工程的核算,4.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形成。
企业财务应做好以下工作:
1.针对性的建立企业建设期间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专门设置负责基本建设会计人员,专门负责与工程有关的财务事项。作为基建会计人员应对项目的概预算、可研报告、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招投标事项、施工合同、节点计划、工程进度密切掌握,必要时参加与工程相关的会议,做好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核算,做好重要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三防工作方针,确保汛期、台风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损,使三防各项工作能迅捷有序地展开,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市区建设局防御台风工作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建设局及局属各单位对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危旧房屋、在建建筑工地和低洼地段等灾害易发区域在台风期间的防御。
二、预案启动原则
我局防台预案启动原则为:当市(区)气象台的台风可能影响我区,按区委、区政府、区三防指挥部统一部署,我局各系统职能部门即按预定方案进入防御状态,按照工作预案制定各项防御措施,局系统各级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必须按预案要求进入指定岗位,局防台工作预案启动。
三、组织指挥网络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用于可在税前扣除项目的视同销售业务;用于不得在税前扣除项目的视同销售业务;形成固定资产,可在以后期间通过计提折旧逐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企业一方面应将这部分白产产品作销售处理,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捐赠支出,两项相抵,计税所得与会计所得基本一致等,具体资料请见: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在税法和会计方面的处理规定不同,导致了企业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差异。这种差异一般是永久性差异,不会在以后会计期间自行转回。根据财政部有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其应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所得如何确认的问题,可以能否税前扣除为标准,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用于可在税前扣除项目的视同销售业务
包括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管理部门的非资本性支出,如印刷厂财务部门领用本厂印制的会计账簿;将自产产品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赞助支出,如电视机厂通过民政部门向希望工程捐赠自产的电视机;粮食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粮食白酒广告及广告样品,等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一方面应将这部分白产产品作销售处理,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捐赠支出,两项相抵,计税所得与会计所得基本一致。不过,这里应注意有关费用、支出的标准不得超出税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