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提倡引征作者自己的未刊稿,除非是即将出版或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
2、参考文献:是对引文作者、作品、出处、版本等情况的说明。文未依次排列参考文献时,按作者、书刊名或出版社、出版年(期)、起讫页顺序标注。
3、多位作者不同单位时,请在作者姓名右上角用数字与作者单位一一对应,一名作者跨多个单位时,作者姓名右上角的数字间用逗号间隔。
4、行文中的注释一律使用脚注,每页连续编号,脚注符号用①②……,其位置在标点符号前(引号除外)文字的右上角。注释应是对正文的附加解释或者补充说明,仅是参考或引用的文献等内容一般不作为注释出现。脚注请用宋体小5号。
5、本刊实行以同行审稿为基础的三审制(编辑初审、专家外审、编委会终审)。审稿过程中保护作者稿件的私密权。对不拟刊用的稿件将告知退稿意见,对稿件处理有不同意见者,作者有权申请复议,并提出申诉的文字说明。
6、关键词应选择那些最具有检索意义的术语,通过这些术语反映论文所涉及的内容或领域,以便于读者检索到该论文。
7、篇名:篇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一般不超过20个字。
8、计量单位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公式及中外文字符务必分清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上下角标等,易混淆字符第一次出现时用铅笔注明。
9、基金项目:获得国家基金资助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文章请在正文后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及编号,按项目证明文字材料标示清楚。
10、正文中的文献号码,请写于引用处的右上角,用方括号。引用文献一般不超过20篇。引文必须准确,与原始书刊资料核对无讹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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