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可以对初审意见进行理性回应,在进行修改、达到通过初审的要求后,编辑委员会将对稿件进行复审。
2、正文标题末尾不使用标点符号(问号、叹号、省略号除外)。层序一般不超过5级,可使用“一”“(一)”“1.”“(1)”“1)”标明,不宣用①,以与注释序号区别。
3、参考文献表应列在文后,并按文中引用的先后顺序编号列出,将序号置于方括号内。未公开发表的资料一般不宜引用。
4、摘要:论著性文章需附中、英文摘要,中文摘要400字以内,英文摘要250个实词左右。摘要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部分,各部分冠以相应的标题,摘要采用第三人称撰写。英文摘要还应包括文题、文中所有作者姓名(汉语拼音)、单位名称、所在城市及邮政编码,其后加列国名。
5、文章署名两个以上作者的,其间均以“,”隔开,并在姓名下写明对应的单位全称和邮政编码。
6、基金项目。基金项目指文章产出的资助背景,包括基金和项目两类。论文若有此种背景,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式名称列于作者单位之下列,并在圆括号内注明其编号。
7、正文用五号字,行距为固定值,20磅,各一级标题居中,一级标题为小四号,加粗,二级标题居左,缩进两个字符。其他正文用5号。
8、注释采取脚注的方式。注释与参考文献的格式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
9、数字用法:凡公元纪年、年代、年、月、日、时刻、各种记数与计量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夏历、清代及其以前纪年、星期几、数字作为语素构成的定型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临近两数字并列连用的概略语等用汉字数字。
10、被录用的稿件可能需要进行一些格式和语言上的修改,编辑部将与作者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请作者积极配合编辑部的修改工作,以确保文章的质量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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