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所有符合基本学术规范、具有基本探讨价值的文章,无论录用与否,本刊均会提出较为具体的书面审査意见和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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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中使用的外文字母、符号,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一些易混淆的字母请用铅笔在其旁标明;文中量和单位的使用参照最新国家标准GB3100-93,3101-93,3102-93。
5、摘要应采用第三人称写法,不要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以及众所周知的介绍性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避免出现图表、公式和参考文献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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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稿凡属基金资助项目,应写明基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基金项目名称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名称填写,投稿时附基金项目证明复印件,本刊将优先录用和发表。
8、脚注用宋体小五号字。中国年号、古籍卷数请用中文数字。其他如公历年份、期刊卷期号、页码等,均请用阿拉伯数字。
9、参考文献只列出在正文中被引用的、正式发表的文献,数量应在12条以上,且大多应为5年之内的期刊文献,并中英文对照。
10、文内体例要求,一般以“一、”、“(一)”、“1.”、“(1)”作为文章层次,通过简短的小标题方式提炼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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