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增值税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计税扣除项目金额筹划管理法
1.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支付工程施工方的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有关营业附加税金等,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对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税法规定是不给予扣除的,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扣税资料管理。企业征用土地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土地规费专用收据,拆迁房产的,对于支付补偿金给个人而无法取得票据的,对方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开取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只有做好成本资料管理工作才能顺利的清算。(2)前期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前期工程费指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发生的费用。企业只有取得相应的服务业专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税前扣除,因此应管理好相关的财务票据资料。(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建安工程费主要包括建筑承包商或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工程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和项目安装费用等。只有取得建筑安装发票、相关的服务业发票等财务资料才可列入成本。(4)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基础设施费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园林绿化等费用。企业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列支成本。(5)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指安装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等所支付的费用,企业应当要求施工方提供工商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只有相关的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等票据资料合法齐全才能列入成本。
2.对于比较大的房产项目,如某地产商在某楼盘里有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豪华别墅和商铺等不同类型产品,这些项目有些是分期开发的,有些是同时开发的。对于这项楼盘的清算,我国税法规定应按照各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实务中成本分摊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各种计算分摊方法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管理人员应管理和筹划好分摊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差异巨大。
3.随着房产市场的激烈竞争,各个开发商为提升楼盘品质会推出会所、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如果这些项目完工后免费移送给政府等部门用于社会公共事业,那么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做为成本扣除;此外对于楼盘里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邮电通讯等项目,如果能提供资料证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则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管理好不可售面积的证明资料,如开发企业书面报告、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文书》、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确认资料;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则相关费用不可扣除。
4.人防车位面积销售方式、可售面积等管理及筹划。人防车位的不同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大的。企业可转变销售方式,采取一次性车位转让使用权合同,或者是签订国税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20年使用权赠送等方式。这两种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其销售方式进行筹划。此外人防车位是如果是不可售的,其成本可以做税前扣除,这要求管理人员收集好人防车位是否属于移交全体业主或者移交人防部门的资料,这影响到开发成本的扣除金额。
5.代收费用的筹划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会代其他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如维修基金等。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方法为代收费用不计入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中,此时代收费用不并入转让销售收入中,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第二种方法为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加计扣除基数。例如,某房产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销售款为2000万元,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其他部门费用,假如各项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万元,则按第一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1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800×15%=480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2000+300)-(800+300)=1200万元,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300=1100万元,则增值率为100.0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1100×15%=435万元。由此可见,采用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中的处理方法比第一种处理方法少纳4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当然如果增值率未超过50%时,这种筹划方法也就无意义了。
论文关键词:税收管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
论文摘要: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其重要性不亚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故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筹划就更显重要。该文主要分析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特点、清算条件、销售收入确认,开发产品计税扣除成本的审核,并针对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了相应的清算办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一、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
(一)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角度分析
铁路运输企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营业税政策,造成其生产经营管理以营业税影响下的减少流通环节,内部增加人力、物力,分工协作,完成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铁路历次运输业生产布局的调整改革,不同程度的都有减少营业税支出的考虑,车、机、工、电、辆等主业运输站段和房建生活等运输辅助单位自己配备修理、建筑安装等各类生产车间,形成自给自足的生产能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营业税税负。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自给自足型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增值税管理需要,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税分离,道道征收,环环抵扣,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的不同,导致生产经、业务流程价值链管理上有不适应增值税管理的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基本属于“自力更生”型,基本大部分业务都自行进行生产经营,造成“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较少,税负增高。
(二)从铁路运输企业成本特点角度分析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和核算规程》的规定,成本费用按支出性质分为工资、材料、燃料、电力、折旧、其他等六大要素,在铁路运输企业六大成本要素中可抵扣要素为外购原材料、电、燃料支出,在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下,可抵扣进项税额支出占43.43%,不可抵扣支出占56.57%;资产类支出中可抵扣支出占37.32%,不可抵扣支出占62.68%,且铁路运输企业本身属于资本与劳动密集型产业,其成本费用的特点是固定资产投入大(存量固定资产大导致不可抵扣的折旧费用高)、资产有机构成高、人工成本高,可抵扣支出所占比例更少,抵扣额不足。
二、解决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的建议
1现行税法要求下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相背离会计核算一般是按照企业所取得资产所支付的全部价款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是增值税一般指纳税人在纳税后,价税分离,其成本只是支付金额的一部分,在现行税法要求下,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相背离,其交增值税科目内容不完整,不能够代表企业所取得资产所支付的全部成本计价.以往的会计核算难以满足现行下税法的要求,会计核算难以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的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
1.2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现行税法要求下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是通过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纳税申请表以及资产负债表揭示所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第一,在资产负债中,增值税会计核算是将企业购进的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在未抵扣前作为企业流动的资产而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揭示,作为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的一部分.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要求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的负债,而这又直接的导致了资产负债报表信息的失真,没有与财务概念结构统一起来,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要求.而且在企业核算利润时,增值税没有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使企业对利润评估错误,企业整个利润不能够完整的体现出来,使报表无法准确的反映企业增值税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企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情况,不利于企业财政的管理.第二,现行的会计核算实行的价税分离的模式,将企业所获取利润中增值税放在企业损益表中,这种直接导致增值税成为了企业获取利润负面的代表,违背了增值税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在应交增值税中没有详细的揭示,没有按照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明细表不能充分的反应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不规范、不合理,增值税明细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科学、不完整,不利于相关的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不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的全面分析和了解,不能有效的掌握企业财务情况.
1.3会计主体间的信息可比性缺失现行实行的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导致会计主体间信息可比性缺失,在企业增值税收过程中,增值税和税率的征收率的相对比较稳定,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比例,是我国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在企业实施中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在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却经常调整,导致出口企业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着差异,造成企业会计主体间信息的可比性存在矛盾.第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造成企业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差额计算中存在差异,即使是统一销价情况下,也会产生差异,导致企业各项销售成本缺少了可比性;第二,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使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的计算增值税所采取的会计方法存在差异,导致信息缺乏可比性;第三,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该发票为获得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同一企业中的存货成本之间也存在差异,不具备可比性.第四,增值纳税人和非增值纳税人,其会计报表中的税收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都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报表中各项条例都含营业税,二者之间出发点和核算的范围以及要求口径的不同都造成二者之间会计形式的不同,影响了两类企业的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同时使得两类报表之间合并缺少有效的基础和依据.
1.4税负有失公平、客观我国的税收收入与国际税收管理还存在差距,这主要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影响的,税收收入的稳定要在我国的国情发展下实施的,所以必须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而在这个基础上,我国的税收管理是采取以权责发生制与收复实现制共用作为会计核算基础的,而这种税收收入管理模式在赊销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一些弊端,赊销双方之间容易出现一些不公平、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导致赊销双方税收负担大、标准难以统一等不利的影响.
2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以筹划的目标对企业增值税进行分析
(一)延迟房地产商税额缴纳的时间
在我国所制定的相关土地增值税条例当中明确的支出,若是因涉及到成本的制定或是一些其他的因素而造成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难以准确计算出来时,则需要对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实施预征。而对于房地产的开发企业来讲,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可以对自身土地预缴纳1%至3%的增值税,而房地产企业实际上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额都会比根据该预征的比例所获取的数额要多出许多。因此,房地产相关企业能够在项目完成之后再实施清算与汇集工作,这样才能够实现房地产企业的税额延长缴纳时间的目的。
(二)以节税的目的对土地增值税筹划
一是房地产作为一项受到国家的政策时刻影响的热门产业,其开发企业必须对我国在土地增值税当中的政策与规定时刻关注与研究,尤其是要及时的了解关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是房地产的相关企业要将发展的眼光投注在土地增值税征收的条款当中,对于土地的增值税通过不同征收率进行适当合法的利用,通过在销售的价格上合理调整房地产产品的手段,对土地的增值税额做出主动调整,可以采取认为降低增值税率,在对比哪一种增值税率的计算方法所获取的税率更低,从而帮助企业做出选择,进而有效的实现少交税与节税的目的。
(三)提升企业在防范税务的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