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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学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政府经济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政府经济学

政府制度经济学

“人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这是每一个学习政治学的学生都不能逃避的基本问题。在笔者看来,构建自己心目中的理想社会,设想自己头脑中的理想政府,是每一个想把政治学研究作为一种“志业”的学生不能不深思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人们之所以需要一个政府的原因,描绘自己心目中的理想政府,试图说明古典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政府内涵,并对由于政府中的人机会主义问题所带来的宪政问题进行阐述。

我们知道,制度经济学关心的是分析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以及这些规则和规则集的实施对经济后果的影响。简单来说,制度经济学研究经济生活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它即关心制度对经济学的影响,也关心制度在经济经验影响下的发展。而在分析制度特别是由政府制定的制度时,必须运用政治学和法学的知识。这样,经济学和政治学、法学就出现了一个结合点,而这个结合点恰恰是本文需要分析的问题关键所在。

绪论:若干基本概念的界定

在正式讨论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几个基本概念非常重要,比如,有限理性,知识问题,制度的内涵及分类等等,由于其概念存在的争议而必须阐明其内涵,以免在后面的论述中造成不必要的误解甚至逻辑上的混乱。

一、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概念的主要提倡者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自从他提出有限理性的概念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对什么叫有限理性至今没有公认一致的看法。[1]本文主要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有限理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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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中的经济学实践研究

政府财政审计是现代政府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审计理论界还是政府审计部门,一直都十分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探索政府财政审计中的一些深层次理论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即为什么要实施政府财政审计、怎样认识政府财政审计的基本功能以及政府财政审计政策的选择标准是什么等。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都与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特征有关。本文在分析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特征的基础上,运用政府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分析上述三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不公平性: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的基本特征

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的不公平性(unequity)主要指政府财政活动的相关人获取相关会计信息的机会不平等。与不公平性相对应的概念是“公平”(equity)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机会平等。这里的“公平”概念不同于会计理论中的“公正”(justice)概念,前者是一种事前概念,后者是指实际结果的公平性,是一种事后概念。当然,这两个概念并非完全无关,增强机会的平等性可能会导致结果均等,但是,机会平等比结果均等更少具有平均主义色彩,从而可以刺激人们提高效率。在考察政府财政活动中饿会计信息配置问题时,政府部门的结果均等机制不仅消除了相关人搜集会计信息的动因,而且会破坏政府财政活动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均衡关系,因为,按照平均主义观念,风险承担者不可能获得额外风险溢酬。因此,机会平等可以使公平与效率更好地统一起来。

在政府财政活动中,当相关人对相关财政活动享有不同会计信息时,我们定义政府财政活动在会计信息配置上具有“机会不平等”的特征,即不公平性特征;反之,如果所有相关人都有同等机会享有相关政府财政活动的会计信息,则政府财政活动在会计信息配置上具有“机会平等”特征,即公平性特征,在这种状态下,相关人之间的风险预期报酬都是相等的。

我们知道,会计信息是资产定价分工和专业化的结果,从本质上讲来源于资产的所有权。只有首先占有资产(包括公共占有和私人占有),才有可能对资产定价和考核,才会出现遵照所有者意愿的确认原则和计量属性表达的财务会计信息。“企业”的出现导致资产定价的第一次分工,出现了对资产定价的企业定价制度。为什么会有企业呢?因为,企业能够发现市场定价制度无法直接发现的资产价格,并且能够以有效的方式节约考核和定价费用。企业的定价过程就是企业搜集、评价和提供有关资产信息的过程。如果市场能够直接对资产定价和考核,且没有任何成本,就不会有企业,市场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ParatoOptimality),财务会计信息处于完全状态。“企业家”的出现改变了资产所有者的收益实现方式,进一步导致资产定价的分工和专业化。资产所有者将对企业交易的定价权让渡给“企业家”,代之以对“企业家”服务的考核,他们关心的不再是投入要素怎样获得报酬,而是通过谁获得报酬以及如何在委托结构中实现长期收益最大化。正是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不对称,才使得资产所有者觉得有必要建立一种会计制度,连续地对“企业家”考核,于是,企业中就出现了专门向资产所有者提供的、用于实现其长期收益最大化的财务会计信息。因此,财务会计信息实际上是企业向资产所有者提供的一种财务信息,是资产所有者对“企业家”连续考核的结果。“企业家”享有资产所有者让渡的资产定价权,并且负责生产和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如何提供、什么时候提供、提供多少财务会计信息等,完全取决于“企业家”的理性行为,这进一步加剧了会计信息配置的不公平状况。因此,只要资产所有权分布不均匀,只要企业组织存在,只要存在“企业家”与资产所有者在委托结构中的利益冲突,财务会计信息配置就一定具有不公平性特征。

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增强,进一步强化了会计信息配置的“天然”不平等性。会计信息主要由从事财政活动的“内部人”提供和控制,而制定政府财政政策但远离财政活动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只能获得由“内部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如何提供、什么时候提供、以及提供多少会计信息等,完全取决于“内部人”的理性行为。这样,会计信息在政府财政活动的“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的配置上有“天然”的不平等性。有人认为,只要政府部门愿意,它们可以搜集相关会计信息,所以,政府部门之间的会计信息差别不应该看作会计信息配置不平等(inequitable)。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每个相关者都会主动地搜集信息,直到信息的边际收益等于其边际成本为止。R.Wilson(1975)证明,在信息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报酬递增效应,即随着信息规模增加,单位信息的成本下降,而其价值保持不变,结果是信息的预期报酬递增,因此,一定会出现大规模信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垄断行为。很明显,弱势相关人不可能公正地获取信息,而强势相关人总是能够经济地取得信息,并因此获取超额报酬。BaruchLev(1988)证明,假设投资规模大的投资者能够经济地获取信息,且这类信息具有报酬递增的特征,他们预期获得较高的超额报酬。由此可见,只要在政府财政活动中相关人在资源占有上是有差别的,会计信息配置总是不公平的,强势相关人总是能够经济地搜集并应用会计信息,并因此获得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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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度经济学

一、政府的职能

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即政府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职能?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就针对政府的核心职能给出了一个规范的回答:

“政府应该维护法律和秩序,界定产权,充当我们修改产权和其他经济博弈规则的工具,裁决在解释规则上出现的争端,强制执行契约,促进竞争,提供一个货币框架,从事抵消技术垄断的活动,克服各种被公认为十分重要因而须对其实施政府干预的邻域效应(neighborhoodeffects[①]),政府还应在保护无责任能力者(精神病人和儿童)方面辅助私人慈善团体和普通家庭——这样一种政府无疑有很重要的职能要履行。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并非无政府主义者。”[②]

政府的职能通常是:(1)保护公民的各项自由:政府必须建立和实施一套规则,它同等地适用于所有公民(法治),它不允许公民用暴力、欺骗或其他非法的暴力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2)生产共享品(publicgoods):公共供给是指政府的一种行政行安排,它使物品和服务能为公民或特定的公民阶层所用。这种供给既可以通过公共资助、专用票证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平等均发证来实现。(3)再分配产权:政府可以用两种政策手段来尝试再分配:一种是运用政府的强制权力来征税和分配转移支付,以弱化甚至消除竞争博弈的后果;另一种是通过直接干预立足于私人产权的竞争基础,通过影响财务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通过干预缔约自由,改变市场的运行。[③]

正如阿克顿勋爵所指出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上述对政府职能的描述只不过是知识分子的一种理想描述,或者说是一个古典自由主义者所期望的理想政府模型。事实上,政府以及其他一切掌握政治权力的人都与市场中的消费者、生产者一样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一旦有机会,其机会主义行为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二、政府的委托-机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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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经济学透视

内容提要: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古代政府采购制的变更或替代,是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由民主政体中政治家在巩固自身统治的过程中自友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一般会形成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官员这样一条长长的委托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政府采购由于实行了监督的有效性和决策的“白箱化”,采购官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博弈由传统政府采购下的合谋型的合作博弈变为“囚徒困境”型的非合作博弈。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经济学;委托—;博弈论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在传统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演变而来的。这种新制度为什么会产生?它是否具有高效率?本文借鉴西方经济学在信息、公共选择、委托—、诱致性创新等领域内所取得的进展分析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变迁和效率。

一、政府采购制度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政府采购过程实际上是政治决策过程,它是政治程序的产物,因此政府采购效率决定于政治结构。而在政治结构中处于决策地位的是政治家,因此,政治家在政府采购中处于关键地位。在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确立以前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均为专制社会。在专制社会中政府采购是由相应的采购机构在封闭状态下分散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受专制者个人偏好所约束,随意性很大,公开性不强,因此不可能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制确立之后,政治家要得到公众(选民)的拥护才能巩固其统治,所以政治家的决定必须符合公众的需求。所以,现代政府采购活动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切采购活动都要作公开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都是公开的,以接受选民的监督。可见,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古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变更或替代,它是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由民主政体中政治家在巩固自身统治的过程中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

要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也就是说,由于某种原因,现行制度安排不再是这个制度安排选择集合中最有效的一个了。从某个起始均衡点开始,有几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一是制度选择集合改变;二是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三是其它制度安排改变。以下简要分析这三种原因是如何导致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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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经济学管理

一、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的性质和起源

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度实际上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在传统的集中计划体制下,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是按照列宁的“国际辛迪加”模式组织起来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决策权,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支配权统统集中于中央,就业由政府统一分配,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物资实行统一调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成了政府的附属物,几乎没有自主权可言;政府的行政审批成了一切经济活动所必需的环节,几乎覆盖了全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覆盖全社会的行政审批制度,排斥而不是保护了市场机制,与市场失灵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中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而且,市场化改革之后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保持了相当大的连续性。以新建企业为例,目前新建企业所需行政审批事项与程序,尽管比计划经济时期有所减少,但基本框架几乎未发生变化(李郁芳,2001)。事实上,行政审批本身就是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在催生市场、扫除市场化改革障碍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有学者认为,“特许式改革”是广东市场化改革的特点。事实上,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指导思想下,“特许式改革”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事情常常是这样进行的:先由企业或改革项目的实施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及中央有关部门申请,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特许后方可实施某项改革。这种以行政手段强制性推动改革的方式,客观上必然强化政府的审批制度,使大量本应由市场本身实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如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等,需要通过层层的政府审查、批准程序方可实现。这样,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时期直接指挥微观经济活动,转变为目前通过审批标准来控制微观经济运行中的融资、市场准入等关键性环节;然而,政府行政审批的实质仍与计划经济时期一样,是政府企图控制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工具。

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有本质区别。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市场机制;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其功能却是保持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权力。换句话说,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起源,应被理解为保持政府的微观资源配置职能,不需要寻找“市场失灵”或“帕累托最优”方面的原因。二者在性质上的区别可以归结为行政审批制度“为谁服务”的问题。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为市场服务的工具;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则是使市场机制服从政府意图的工具。

可见,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与政府的公共选择有关。具体说,目前在我国政府的公共选择规则方面,有三个问题使当前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长期延续:

1.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构。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在行政领域或“政治市场”上,“个人是严格按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改变角色(即从市场交易主体变为公共选择主体——引者)时,并没有变为圣人”。(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347。)也就是说,政府并不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而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收取各种管理费用,并与本部门的收入和个人利益发生了联系。这就在客观上推动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谋求更多收费项目,获取更多审批权力。正由于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果与审批所带来的收益有关,行政审批由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演变为政府官员追求本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奖金或福利的行为,形成政府本身不愿放弃行政审批的局面。如不久前广州市清理出的1050项审批项目中,各部门自报要求保留的有949项,占90.4%,自报取消审批的只有10项,仅占0.95%(注:李郁芳.关于政府审批制度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4):19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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