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债权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为贯彻《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推举和奖励坚持准则、诚信执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要求,为做好*市对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现为指导,深入贯彻会计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促进社会和谐和市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财政局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组织发动、核实先进事迹材料、推荐等各项日常工作。会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立推荐评定专家组,负责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推荐评定专家组由市财政局(会计处)人员及我市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学者、专家组成。推荐评定专家组成员不得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府发[20*]35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扩大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府厅[20*]139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范围内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现就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为制定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