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债务重组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伴随着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变革,其相应的税务法规也逐步完善。重组双方对税务规则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和税务责任非常敏感,特别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传统交易模式之外,日渐产生新交易模式。本文通过三个案例分析,对债务重组中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相关方有所帮助。
关键词: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抵债
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在税法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本文通过对三个案例进行分析,指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该引起有关管理层的重视。
传统方式下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税务规定
传统方式下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税务规定虽然在制度上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给出的计税成本概念增加了财务处理上的难度,但基本起到了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规范的作用。
纳税人以企业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抵偿债务。依照财法[1993]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应属此类,其计税依据为当月或者近期货物的加权平均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对涉及应税消费品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应该由根据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平均利润率和财税[2006]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所做的修订和补充来确定,与此同时,按照国税发[1993]156号的通知: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里,出现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差异的问题,增值税是以视同销售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来确定,而消费税是以最高售价来确定。这是在税款计算和缴纳中应着重注意的问题。
摘要:伴随着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变革,其相应的税务法规也逐步完善。重组双方对税务规则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和税务责任非常敏感,特别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传统交易模式之外,日渐产生新交易模式。本文通过三个案例分析,对债务重组中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相关方有所帮助。
关键词: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抵债
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在税法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论文百事通本文通过对三个案例进行分析,指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该引起有关管理层的重视。
传统方式下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税务规定
传统方式下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税务规定虽然在制度上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给出的计税成本概念增加了财务处理上的难度,但基本起到了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规范的作用。
纳税人以企业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抵偿债务。依照财法[1993]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应属此类,其计税依据为当月或者近期货物的加权平均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对涉及应税消费品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应该由根据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平均利润率和财税[2006]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所做的修订和补充来确定,与此同时,按照国税发[1993]156号的通知: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里,出现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差异的问题,增值税是以视同销售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来确定,而消费税是以最高售价来确定。这是在税款计算和缴纳中应着重注意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对此,笔者以案例进行说明。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3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税率为4%、到期还本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到期兑付该票据本息,甲公司将票据按到期价值转为应收账款,不再计提利息。1999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商议进行债务重组,协议如下:
(1)免除积欠利息
(2)将债务减至800万元并将偿还期限延至2000年12月31日,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按3%的年利率收取利息。并且规定,乙公司如果2000年有盈利,则年利率就上升至4%;如果无盈利就维持3%的利率水平。
(3)债务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利息。
按现行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一.股权重组
公司要对被重组公司进行重组,往往先取得被重组公司的大股东地位,减轻重组的阻力。取得股权常用的方法有资产换股权,股权互换,债权换股权,股权协议转让,法人股竞拍,二级市场收购。
1.资产换股权的方式是较常见的,它是重组公司利用自己的优质资产换取公司股权,达到控股目的。优点在于取得股权的同时又完成了资产的注入过程。
2.股权互换是双方股权之间的互相交换达到相互持股的目的,其优点在于不用动用现金和重组公司的资产,其互换比例根据双方净资产评估出来的结果而定。
3.债权换股权是由于重组公司本来就有一笔债务在被重组公司中,重组公司进行重组有两种可能:一是公司确实想进行重组;二是公司本无意重组,由于被重组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迫于无奈进行重组。
4.法人股协议转让最为常见,这主要由中国的特殊环境所决定的。法人股由于不能流通转让价格大大低于二级市场股价。由于大多数公司不可流通股比例很大,重组公司可以完全不惊动其他投资者就达到控股的目的。严格的说这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同股同权。《证券法》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者赋予强制要约的义务,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后侵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但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前大多公司收购都获得了豁免权力。而且,很多为了免去全面要约可能带来的高成本,重组公司往往收购低于30%的股权。使得这一规定根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摘要: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了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其中的债务重组准则也进行了较大修订。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趋同。那么如何顺利推行新准则,并使之不断完善,并在实务当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因此,在通过对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对比后,分析了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并提出顺利实施和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准则的建议。
关键词:新债务重组准则;变化;公允价值;操纵利润
Abstract:InFebruary2006,theourcountryMinistryofFinancepromulgatestoinclude1basicstandardand38concretestandardsatinsideofnewaccountancythestandardsystem,astoit''''sthemediumobligationreorganizationstandardalsocarriesontocomparetorevisegreatly.Revisetheobligationofempressreorganizationstandardfullbodynowourcountrystateofthenation,tendwithinternationalusualpracticeagaintogether.Sohowpromotethenewstandardsmoothly,andmakeofcontinuouslyperfect,andinthemiddleexertivefunctionthatitshouldhaveintheactualsituation,istheproblemofaccountancy''''stheoriesandtheactualsituationfieldwidespreadconcern.Therefore,atpassthesuggestiontothenewoldobligationreorganizethecontrastofthestandardtheempress,analyzednewmainvarietyofthestandard,andputforwardthesmoothimplementandfurtherlytheperfectobligationreorganizesthestandard.
Keywords:newobligationrecombinationrule;change;fairvalue;controlprofit
一、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发展历程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随时都有可能陷入资金周转不灵的财务困境,以至于出现不能如期履约偿债的风险。那么,如何帮助这些企业摆脱困境,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进行债务重组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途径。为了规范债务重组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1995年,财政部决定制定债务重组准则。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1998年6月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6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